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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2020)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0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1 月 26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與香港,澳門和台灣有關的事務 仲裁與調解

編輯 CJ觀察員

於26年2020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府發布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在補充安排中,以前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第2條第3款修改為:在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已定居或擁有財產,可能會受到強制執行,申請人可以分別向兩個地方的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應另一地法院的要求,兩地法院應提供有關其執行仲裁裁決的狀態的信息。 在兩個地方的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所能收回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仲裁裁決所確定的金額。”

在補充安排中,以下段落作為第6(6)條添加到了安排的第六條中:“適用法院可以在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根據仲裁庭的規定實施保留或強制性措施。由有關當事方並根據執行地的法律提出申請。”

同日,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10個典型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向公眾發布。 這是這兩個地區首次發布有關民事和商業事務司法協助的典型案例,這將有助於進一步改善兩個地區的司法援助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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