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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俊平等訴劉作勝等

譚軍平,劉旭坤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裁定書

法庭 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編號 (2020)湘十協外人No.10)((1)湘2020協外認10號)

決定日期 2020 年 6 月 02 日

法院級別 中級人民法院

試用程序 第一個例子

訴訟類型 民事訴訟

案件類型 Case 外殻

話題)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裁定書
(2020)湘10協外認1號
申請人:譚軍平,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
申請人:劉旭坤,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漢族。
申請人:金志科,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漢族。
以上三申請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朱慧敏,湖南凱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劉作生,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陳正良,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漢族。
申请人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申请承认和执行缅甸联邦共和国佤邦司法委法院(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申请称,请求裁定承认(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佤邦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支付款协议》,强制刘作生、陈正良向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履行支付300万元股份收购款。理由: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与刘作生、陈正良双方因缅甸矿山股份发生争议,2017年3月17日佤邦高级法院作出(2017)佤司法民终字第003号民事判决,2017年4月19日,经佤邦司法委法院调处又达成《支付款协议》,后经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多次催讨,刘作生、陈正良尚欠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300万元之股份款未支付,故为保护谭军平、刘旭坤、金志科的合法权益特请法院对生效的外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劉作生陳述意見稱,不認可譚軍平,劉旭坤,金志科的申請,佤邦判決已經執行完畢,法人代表已轉成劉作生名下,不存在再次執行的問題,並且以前佤邦法院沒有找過過劉作生,譚軍平,劉旭坤,金志科在本案中隱瞞了事實,雙方糾紛最終的處理結果是佤邦司法委法院在2017年5月5日做出的調解書。
陳正良陳述意見稱,不認可譚軍平,劉旭坤,金志科的申請,判決書所判賠償已經支付給羅旺盛,羅旺盛是當時的法定代表人,雙方在佤邦司法委員會的組織下進行了調解,判決書已經結束完成。
本院經審查認為:譚軍平,劉旭坤,金志科替代提供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譚軍平,劉旭坤,金志科的申請。
本裁定一經承諾即表現。
審判長李程
審判員許素萍
審判員歐旭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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