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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法(2015)

煙草專賣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商務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菸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三章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四章煙草製品的銷售和運輸
第五章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六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捲菸,雪茄煙,菸絲,复烤菸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捲菸,雪茄煙,菸絲,复烤菸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局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製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妥善遵循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菸葉種植和煙草製品生產給予照顧。
第二章菸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七條本法所稱的菸葉是指生產菸草製品所需的烤煙和名晾曬煙,名晾曬煙的清單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未列入名稱晾曬煙目錄的其他晾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出售。
第八條煙草種植適當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九條菸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煙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適當與菸葉種植者合併菸葉收購合同。菸葉收購合同規定的約定菸葉種植面積,菸葉收購價格。
第十條菸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託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草公司及其委託單位對菸葉種植者按照菸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菸葉,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購價格,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並妥善處理收購菸葉發生的糾紛。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菸葉,复烤菸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的菸葉,复烤菸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菸葉,复烤菸葉的調撥必須長期合同。
第三章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十二條開辦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其分立,合併,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變更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准登記。
第十三條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捲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捲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主管部門批准。
全國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省級煙草公司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捲煙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全國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等級,分種類的捲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捲煙產量指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該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劃的範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捲煙產量指標適當調整。
第四章煙草製品的銷售和運輸
第十五條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十六條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店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批准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店。
第十七條國家製定捲菸,雪茄煙的焦油含量級標準。捲菸,雪茄煙應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八條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煙草製品廣告。
第十九條捲菸,雪茄煙和有包裝的菸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已經批准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條煙草製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
第二十一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二條郵寄,異地攜帶菸葉,煙草製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條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製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五章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四條生產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必須報國務院煙草專賣公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本法所稱煙草專用機械是指煙草專用機械的整機。
第二十五條生產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公司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以及與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安排合同組織生產。
第二十六條生產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只可將產品銷售給煙草公司和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製品生產企業。
第六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公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煙草行業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取得收購菸葉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票據,並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菸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收購的菸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違法收購的菸葉和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無準運證或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標籤,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菸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菸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除菸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菸葉,煙草製品,數量允許的,遵循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菸草製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無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一條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處罰款。
第三十二條無菸草專賣店的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沒有註冊商標的捲煙,雪茄煙,有包裝的菸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標籤。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知識產權註冊商標的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糾正行為,賠償被起訴的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非法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製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倒賣菸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店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犯。
第三十六條偽造,變造,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店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犯。
第三十七條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店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犯。
以暴力,威脅方法反對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遵循治安管理違法的規定違反。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製品,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製品的,責任令退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煙草專賣店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針對煙草專賣店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決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收通知通知日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可能也可以在接受上訴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對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回复复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复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決定,,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明顯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延長爭議決定的,做出暗示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煙草專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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