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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處理涉及使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和呼叫中心進行淫穢電子信息的生產,複製,出版,販運和傳播的刑事案件中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2004)

關於開展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佈日期 2004 年 9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2004 年 9 月 06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網絡法/互聯網法 網絡犯罪 刑法

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李新柱李欣燭

關於處理使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和呼叫中心進行淫穢電子信息的生產,複製,出版,販運和傳播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於6年2004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條旨在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3條,即行為人在何種情況下以製造,複製,出版,販運和散佈淫穢物品牟利的罪名成立。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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