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使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和呼叫中心進行淫穢電子信息的生產,複製,出版,販運和傳播的刑事案件若干法律解釋的解釋(二)於4月2010日生效XNUMX年
根據13年對此類問題的司法解釋,總共有2004條,旨在補充構成生產,複製,出版,販運和傳播淫穢物品以牟利的犯罪的幾種情況。
- 如果由演員製作,複製,出版,販運和散佈的相關內容包含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法院應如何認定演員犯罪。
- 如果行為者尤其提供淫穢電子信息的在線發布平台,存儲平台,支付服務和廣告服務,那麼法院應如何認定行為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