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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處理涉及使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和呼叫中心進行淫穢電子信息的生產,複製,出版,販運和傳播的刑事案件中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2010)

關於開展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佈日期 2012 年 12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13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網絡法/互聯網法 網絡犯罪 刑法

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李新柱李欣燭

關於處理使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和呼叫中心進行淫穢電子信息的生產,複製,出版,販運和傳播的刑事案件若干法律解釋的解釋(二)於4月2010日生效XNUMX年

根據13年對此類問題的司法解釋,總共有2004條,旨在補充構成生產,複製,出版,販運和傳播淫穢物品以牟利的犯罪的幾種情況。

  1. 如果由演員製作,複製,出版,販運和散佈的相關內容包含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法院應如何認定演員犯罪。
  2. 如果行為者尤其提供淫穢電子信息的在線發布平台,存儲平台,支付服務和廣告服務,那麼法院應如何認定行為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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