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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退伍軍人保護法(2020)

退役軍人保障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軍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法
(23年1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退伍軍人事務的保護,維護退伍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兵役在全社會受到尊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退伍軍人,是指依法退出現役的退役軍官、士官、義務兵或者其他中國人民解放軍成員,但不光彩的,依法退伍的除外。
第三條 退伍軍人被公認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重要貢獻的,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尊重和關心退伍軍人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對退伍軍人給予關愛和優待,健全退伍軍人扶養機制,依法保障退伍軍人相應權益。
第四條 退伍軍人工作由中國共產黨領導,體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軍隊建設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分類支持的原則。 、服務優先、依法管理。
第五條 退伍軍人工作應當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協調。
退伍軍人安置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政治、民生等退伍軍人事務,按照退伍軍人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
國家建立退伍軍人特殊優待機制。
第六條 退伍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條 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伍軍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伍軍人工作。
中央有關黨政機關、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有關黨政機關要切實履行好退伍軍人工作職責。
軍隊各級負責退伍軍人工作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做好退伍軍人工作。
第八條 國家加強退伍軍人工作信息化建設,做好退伍軍人登記工作,保障有關部門實現退伍軍人信息共享,為提高退伍軍人救助能力提供支持。
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有關黨政機關、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數據系統建設、維護和應用,以及信息化工作。安全管理等。
第九條 退伍軍人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 安置、教育、培訓和福利主要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基金會、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退伍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指導退伍軍人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對在退伍軍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轉讓與承兌
第十二條 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和中央有關黨政機關應當制定退伍軍人調動和接收工作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 退伍軍人原部隊應當將退伍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安置地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退伍軍人應當持軍隊出具的退伍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受理後,發給退伍軍人優待卡。
退伍軍人優惠待遇卡實行全國統一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第十六條 軍人退伍的,其所在部隊應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上述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受理、保管好人事檔案,再移交有關單位。
第十七條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伍軍人戶籍登記。 同級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退伍軍人原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安置的退伍軍人及其失業配偶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在他們服役期間,連同相應的資金。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有關部門,依法推進社會保險制度和相應資金的轉移。
第十九條 退伍軍人在移交和接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退伍軍人現役問題由原所在部隊處理,安置有關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處理,有關安置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處理。安置地人民政府與退伍軍人原軍事單位合作轉移或者接受的問題。
退伍軍人原部隊被撤消,或者轉入、合併其他單位的,由原退伍軍人單位的上級單位或者原轉入單位辦理。或者按照前款規定合併。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退役軍人轉移接收規劃,履行職責,履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受和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因除名譽以外的其他條件退伍的退役軍官,採取退休、轉入文職、按月領取撫卹金、復員等安置辦法。
以退休安置為安置地,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保障和商業服務相結合的基礎上,做好服務和管理,保障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待遇。 .
對轉入文職人員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道德品德、業務能力和原職務、職級、在軍隊服役期間的貢獻和專業,以及擬議工作職位的需要。
軍官服現役滿規定年限,實行月度撫卹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撫卹金。
使用複員安置安置人員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因除名譽以外的其他情況退伍的原士官,採取按月領取養老金、個人主動就業、安置就業、退休、政府扶持等安置辦法。
軍官服現役滿一定年限,按月領取撫卹金安置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撫卹金。
對服現役未滿規定徵兵年限,因個人主動採取就業安置的,發給一次性遣散費。
實行安置就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該軍官在軍隊現役期間的貢獻和專業特點,為其提供就業崗位。
對退休安置人員,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支持和​​社會服務的基礎上,做好服務和管理,保障人員待遇。
採取政府扶持方式安置的,國家應當給予其終身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非因失職退伍的義務兵,採取個人主動就業、安置就業、政府扶持等安置方式。
因個人主動就業安置的,發給一次性遣散費。
對實行安置就業安置的應徵人員,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貢獻和專業特點為其在軍隊現役期間提供就業崗位。
對應徵人員採取政府扶持方式安置的,國家應當對被徵召人員終身提供補助。
第二十四條 退休、轉服、按月領取、復員、個人主動就業、安置就業、政府扶持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轉為文職的軍官、士官和擬聘用的義務兵,由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收。 優先考慮下列退伍軍人:
(一)退伍軍人;
(二)曾任作戰部隊、旅、團、營長官的複員軍官;
(三)烈士子弟或者被評為英雄模範的退伍軍人;
(四)長期在偏遠地區、艱苦條件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役的退伍軍人。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聘用轉入文職人員以及士官和安置工作的應徵人員,應當保證該人員和應徵人員取得正式設立的崗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國有企業聘用轉為文職的軍官以及士官或者安置安置的應徵人員,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待遇。
前兩款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已轉入文職或者提供安置工作的退伍軍人。
第二十七條按月領取安置補助金的軍官、士官,被聘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的,從錄用之日起下個月暫停領取。 其後的待遇按照有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傷病殘軍人強制轉移、接收、療養、安置制度。 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退伍軍人轉移到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其在住房、醫療、康復、護理、生活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軍人、烈士家屬的支持和優待工作,幫助上述人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符合條件的軍官、士官退出現役的,其配偶、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該軍官遷戶口。
被搬遷配偶為黨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為其提供相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 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沒有就業的,上述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就業指導,幫助其找到工作。
被安置兒童需要轉學或者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伍軍人搬遷子女優先考慮。
(一)退伍軍人;
(三)烈士子弟或者被評為英雄模範的退伍軍人;
(三)長期在偏遠地區、艱苦地區、特殊崗位服役的退伍軍人; 或者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
第三十條 退伍軍人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退伍軍人教育培訓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和適應社會需求為導向。 因此,應為退伍軍人提供有特色的、精細化的、有針對性的培訓服務。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他們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政治覺悟、專業技能和綜合職業素質,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退伍軍人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的課程體系,建立退伍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規劃退伍軍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軍人退伍前,所在部隊在完成軍事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和條件,對其進行職業培訓,組織其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繼續接受高等教育。各類高等學校提供的教育,以及以知識發展、技能培訓等為重點的非學位繼續教育。
徵募現役軍人的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該單位提供教育培訓方面的幫助。
第三十四條 獲得學位的退伍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國家教育補助費和助學金。
根據國家總體規劃,高校可以通過單獨招生計劃招收退伍軍人。
第三十五條 服役人員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就讀的,在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 畢業後兩年內,准予在上述高等院校就讀或恢復以前的教育,並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其他專業。 符合報考研究生條件的退伍軍人,享受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托和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術學院)、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伍軍人提供職業培訓。 對未滿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退伍軍人,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服務人員退出現役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就業需要,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服務人員經相應考試合格後,發給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證書,並由上述政府推薦聘用。
第三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術院校)、以及為退伍軍人提供職業培訓的專業培訓機構,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第五章就業創業
第三十八條國家通過政府主動、市場引導和社會支持等方式,鼓勵和幫助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伍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伍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和協調工作。 各部門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舉辦退伍軍人專場招聘會等,開展就業推薦和職業指導,幫助退伍軍人就業。
第四十條 退伍軍人因戰爭、公務或者因健康狀況致殘,在現役期間取得傷殘等級,或者出院後進行傷殘鑑定或者復鑑定的,優先享受優先就業。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政策,條件是該退伍軍人有能力並願意工作。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伍軍人提供職業推薦、創業指導等服務。
國家鼓勵營利性人力資源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伍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未立即就業的退伍軍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用人員,可以適當放寬退伍軍人年齡和學歷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士官和義務兵的現役被視為社區層面的工作經驗。
士官和義務兵入伍前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成員的,退伍後可以復職。
第四十三條 在各地設立一定數量的社區公務員崗位,面向大學期間在校服役時間不少於五年的大學畢業生退伍軍人。
大學期間在校服役時間不少於五年的大學畢業生退伍軍人可以申請為社區級項目服務人員保留的職位。 上述人員的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也適用於此類退伍軍人。
各地要優先招收優秀退役軍人擔任基層黨組織、社區、村的專職工作​​人員。
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從事軍民工作、國防教育機構崗位等工作。
國家鼓勵退伍軍人到邊疆地方發展就業,維護邊疆穩定。
第四十四條 退伍軍人的現役年限,按照工作年限計算,退伍後計入在用單位的服務年限。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單獨或者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建設的創業孵化器、創業園區,在創業服務方面應當優先考慮退伍軍人。 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老兵創業孵化器和創業園,為老老兵提供工作空間、投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第四十六條 老幹部創辦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享受貼息貸款等融資優惠政策。
個體工商戶的退伍軍人依法享受稅收減免。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退伍軍人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依法享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
第六章 安慰補償和優待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退伍軍人實行普惠和優待的原則。 在保障退伍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的同時,結合退伍軍人現役貢獻和各地實際,給予退伍軍人優惠待遇。
退伍軍人應當享有比其他退伍軍人更好的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國家逐步消除退伍軍人撫卹金優待方面的城鄉差距,縮小地區差異,建立統一均衡的撫卹金優待量化製度。
第五十條 退伍軍人應當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在計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和參保時間跨度時,退伍軍人的現役期限應當與現役前後年數合併計算。 .
第五十一條 對符合安置房優惠條件的退伍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實行公開市場購房和建房兩種方案。與軍隊共同建造房屋。
第五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和公立民用醫療機構應當為就醫、就醫的退伍軍人提供優惠服務,對退伍軍人、殘疾退伍軍人實行優惠待遇。
第五十三條 退伍軍人憑退伍軍人優待卡等有效證件,在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役軍人醫院和養老院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醫療、養老服務資源,對不能自理的老年退役軍人進行治療或者集中支持。
各類社會養老院要優先接收老年退伍軍人和殘疾退伍軍人。
第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退伍軍人扶持救助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活困難的退伍軍人提供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六條 殘疾退伍軍人依法享有撫慰金。
殘疾退伍軍人按照傷殘等級領取殘疾撫卹金,標準由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居民消費價格、全國城鎮職工工資、國家財力。 傷殘撫卹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第七章表揚與獎勵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榮譽激勵機制,對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幹部進行表彰獎勵。 退伍軍人在現役期間受到表彰獎勵的,退伍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八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接受退伍軍人後,應當為退伍軍人舉行歡迎儀式。 儀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組織。
第五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退役軍人家屬頒發榮譽牌匾,定期走訪慰問。
第六十條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應當邀請退伍軍人。
受邀退伍軍人參加慶祝活動時,可身著退役時的標準服裝,佩戴現役和退役後頒發的勳章、紀念徽章和其他徽章。
第六十一條國家重視發揮退伍軍人在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邀請退伍軍人協助愛國國防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校國防教育培訓,學校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生軍事訓練。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伍軍人功勳的宣傳,通過公益廣告、主題文學等形式,弘揚退伍軍人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奉獻精神。和藝術作品。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的編制機構應當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伍軍人及其事蹟納入地方志。
(一)退伍軍人;
(二)獲得二等功以上的退伍軍人;
(三)獲得省部級以上、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伍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
第六十四條 國家製定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總體規劃,通過舉辦英雄烈士紀念活動等活動弘揚英雄烈士精神。 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維護、保護和管理工作。
國家推進軍隊墓地建設。 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死後,可以安葬在軍事墓地。
第八章 服務與管理
第六十五條國家加強退伍軍人服務機構建設,建立健全退伍軍人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伍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城鄉社區設立退伍軍人服務站,提高退伍軍人服務水平。
第六十六條 退伍軍人服務中心、退伍軍人服務站等退伍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退伍軍人的溝通,通過幫助退伍軍人就業創業、給予慰問金和優惠待遇、定期走訪慰問等方式,為退伍軍人做好服務。並保護他們的權益。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伍軍人的理論和政治教育,及時了解退伍軍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指導接受和接受退伍軍人的單位。通過理論和政治工作安置退伍軍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為退伍軍人提供良好的服務。
退伍軍人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退伍軍人理論和政治工作職責,根據退伍軍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為退伍軍人服務。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退伍軍人接收安置單位等組織應當加強退伍軍人保密教育和退伍軍人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渠道,對有關退伍軍人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製度進行宣傳。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退伍軍人權益維護機制,暢通退伍軍人訴求表達渠道,為退伍軍人維護退伍軍人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合法權益。 侵犯退伍軍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處理。 有關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為退伍軍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必要幫助。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其他組織開展退伍軍人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慰問等工作。優待、嘉獎、獎勵,支持從軍,優待軍人、烈士家屬。 上述主管部門還應當對有關退伍軍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解決退伍軍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十二條 國家對退伍軍人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工作完成情況納入有關負責退役軍人工作的部門及其領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的考核。
地區和單位退伍軍人工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力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管。與這些地區或這些實體的政府主要領導人進行會談。
第七十三條 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四條 黨政有關機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退伍軍人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舉報和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退伍軍人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主管部門的行為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改正:依法對人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退伍軍人待遇的;
(二)在退伍軍人安置過程中出具偽造證件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發放優待卡;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伍軍人工作經費的;
(五)確定慰問金、優惠待遇的受益人、標準、價值或者違反規定給予退伍軍人相關待遇的;
(六)利用退伍軍人工作崗位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在退伍軍人工作中違反職責的; 或者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其他主管退伍軍人事務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要求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
第七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退伍軍人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本單位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違法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退伍軍人騙取退伍軍人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待遇,沒收違法所得,由有關單位予以處罰。依法屬於或者有關部門的。
第七十九條 退伍軍人違法的,省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中止、減少或者取消有關待遇,並報省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處理。國務院備案。
對省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暫停、減少、取消退伍軍人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軍官、士官和義務兵,依法被解除現役的,適用本法。
第八十二條 本法關於公務員的規定,適用於文職人員。
本法有關規定適用於退伍軍人院校學員,但依法不光彩的除外。
第八十三條本法關於退役軍人的規定,適用於核試驗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核試驗退役軍人的範圍、資格條件和認定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八十四條 長期離任休業的退役軍人和軍級以上退役軍官,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本法施行前,對個人主動選擇就業安置的退伍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給予待遇。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85年1月2021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