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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退伍軍人保護法(2020)

退役軍人保障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軍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23年1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退伍軍人事務的保護,維護退伍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兵役在全社會受到尊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退伍軍人,是指依法退出現役的退役軍官、士官、義務兵或者其他中國人民解放軍成員,但不光彩的,依法退伍的除外。 第二條本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退伍軍人被公認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重要貢獻的,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尊重和關心退伍軍人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對退伍軍人給予關愛和優待,健全退伍軍人扶養機制,依法保障退伍軍人相應權益。 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所有權相應的權益。
第四條 退伍軍人工作由中國共產黨領導,體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軍隊建設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分類支持的原則。 、服務優先、依法管理。 第四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領導人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退伍軍人工作應當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協調。 第五條退役軍人保障保障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伍軍人安置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正常公開,公平,公正。
政治、民生等退伍軍人事務,按照退伍軍人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 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相關伴隨服現役期間造成的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退伍軍人特殊優待機制。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第六條 退伍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條退役軍人適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伍軍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伍軍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中央有關黨政機關、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有關黨政機關要切實履行好退伍軍人工作職責。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地方有關有關機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伍軍人工作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做好退伍軍人工作。 軍隊負責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適當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加強退伍軍人工作信息化建設,做好退伍軍人登記工作,保障有關部門實現退伍軍人信息共享,為提高退伍軍人救助能力提供支持。 第八條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為退役軍人建檔立卡,實現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有關黨政機關、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數據系統建設、維護和應用,以及信息化工作。安全管理等。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與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退伍軍人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 安置、教育、培訓和福利主要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九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的開支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衫優待資金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
第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基金會、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退伍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指導退伍軍人開展工作。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對在退伍軍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讓與承兌 第二章移交接收
第十二條 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和中央有關黨政機關應當制定退伍軍人調動和接收工作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製定的全國退役軍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十三條 退伍軍人原部隊應當將退伍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伍軍人。 第十三條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將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伍軍人安置地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退伍軍人應當持軍隊出具的退伍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退役軍人適當在規定的時間,持軍出具的退役證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受理後,發給退伍軍人優待卡。 第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分發退役軍人優待證。
退伍軍人優惠待遇卡實行全國統一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退役軍人優待證全國統一制發,統一編號,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第十六條 軍人退伍的,其所在部隊應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軍人所在部隊在軍人退役時,適當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上述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受理、保管好人事檔案,再移交有關單位。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接收,保管並向有關單位移交退役軍人人事檔案。
第十七條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伍軍人戶籍登記。 同級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退役軍人進行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適當協助。
第十八條 退伍軍人原部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安置的退伍軍人及其失業配偶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在他們服役期間,連同相應的資金。 第十八條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將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有關部門,依法推進社會保險制度和相應資金的轉移。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適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社會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工作。
第十九條 退伍軍人在移交和接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退伍軍人現役問題由原所在部隊處理,安置有關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處理,有關安置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處理。安置地人民政府與退伍軍人原軍事單位合作轉移或者接受的問題。 第十九條退役軍人移交接收過程中,發生伴隨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相關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發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問題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所在部隊參加配合。
退伍軍人原部隊被撤消,或者轉入、合併其他單位的,由原退伍軍人單位的上級單位或者原轉入單位辦理。或者按照前款規定合併。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撤消或轉隸,合併的,由原所在部隊的上級單位或者轉隸,合併後的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退役軍人轉移接收規劃,履行職責,履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第二十條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跟隨交接計劃,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受和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適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接受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因除名譽以外的其他條件退伍的退役軍官,採取退休、轉入文職、按月領取撫卹金、復員等安置辦法。 第二十一條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安置為安置地,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保障和商業服務相結合的基礎上,做好服務和管理,保障安置地人民政府的待遇。 .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替代。
對轉入文職人員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道德品德、業務能力和原職務、職級、在軍隊服役期間的貢獻和專業,以及擬議工作職位的需要。 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工作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職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軍官服現役滿規定年限,實行月度撫卹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撫卹金。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使用複員安置安置人員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因除名譽以外的其他情況退伍的原士官,採取按月領取養老金、個人主動就業、安置就業、退休、政府扶持等安置辦法。 第二十二條對退役的軍士,國家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軍官服現役滿一定年限,按月領取撫卹金安置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撫卹金。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對服現役未滿規定徵兵年限,因個人主動採取就業安置的,發給一次性遣散費。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實行安置就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該軍官在軍隊現役期間的貢獻和專業特點,為其提供就業崗位。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職位。
對退休安置人員,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支持和​​社會服務的基礎上,做好服務和管理,保障人員待遇。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替代。
採取政府扶持方式安置的,國家應當給予其終身保障。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非因失職退伍的義務兵,採取個人主動就業、安置就業、政府扶持等安置方式。 第二十三條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採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因個人主動就業安置的,發給一次性遣散費。 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對實行安置就業安置的應徵人員,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貢獻和專業特點為其在軍隊現役期間提供就業崗位。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職位。
對應徵人員採取政府扶持方式安置的,國家應當對被徵召人員終身提供補助。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四條 退休、轉服、按月領取、復員、個人主動就業、安置就業、政府扶持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轉為文職的軍官、士官和擬聘用的義務兵,由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收。 優先考慮下列退伍軍人: 第二十五條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對以下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一)退伍軍人;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曾任作戰部隊、旅、團、營長官的複員軍官; (二)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
(三)烈士子弟或者被評為英雄模範的退伍軍人; (三)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
(四)長期在偏遠地區、艱苦條件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役的退伍軍人。 (四)長期在艱苦苦邊遠地區或特殊職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聘用轉入文職人員以及士官和安置工作的應徵人員,應當保證該人員和應徵人員取得正式設立的崗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了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聘用轉為文職的軍官以及士官或者安置安置的應徵人員,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待遇。 常規企業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保障相應的。
前兩款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已轉入文職或者提供安置工作的退伍軍人。 前兩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任命人員時,適當優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轉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七條按月領取安置補助金的軍官、士官,被聘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的,從錄用之日起下個月暫停領取。 其後的待遇按照有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軍士,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下月起停發退退金,其採取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傷病殘軍人強制轉移、接收、療養、安置制度。 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退伍軍人轉移到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其在住房、醫療、康復、護理、生活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難。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軍隊有關部門適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妥善解決傷病殘退役軍人的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軍人、烈士家屬的支持和優待工作,幫助上述人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第二十九條曾經人民政府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為軍人和家屬排憂解難。
符合條件的軍官、士官退出現役的,其配偶、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該軍官遷戶口。 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
被搬遷配偶為黨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為其提供相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 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沒有就業的,上述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就業指導,幫助其找到工作。 隨調配偶在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被安置兒童需要轉學或者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伍軍人搬遷子女優先考慮。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採取適當的及時處置。對以下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優先保障:
(一)退伍軍人; (一)參戰退役軍人;
(三)烈士子弟或者被評為英雄模範的退伍軍人; (二)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
(三)長期在偏遠地區、艱苦地區、特殊崗位服役的退伍軍人; 或者 (三)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特殊職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三十條 退伍軍人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條軍人退役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退伍軍人教育培訓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和適應社會需求為導向。 因此,應為退伍軍人提供有特色的、精細化的、有針對性的培訓服務。 第三十一條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適當以提高就業質量為導向,緊密圍繞社會需求,為退役軍人提供有特色,精細化,針對性強的培訓服務。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他們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政治覺悟、專業技能和綜合職業素質,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退伍軍人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的課程體系,建立退伍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規劃退伍軍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並舉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體系,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軍人退伍前,所在部隊在完成軍事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和條件,對其進行職業培訓,組織其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繼續接受高等教育。各類高等學校提供的教育,以及以知識發展、技能培訓等為重點的非學位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軍人退役前,所在部隊在保證完成軍事任務的替代下,可以根據部隊特點和條件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以及知識拓展,技能培訓等非學歷繼續教育。
徵募現役軍人的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該單位提供教育培訓方面的幫助。 部隊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為現役軍人所在部隊進行教育培訓提供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四條 獲得學位的退伍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國家教育補助費和助學金。 第三十四條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
根據國家總體規劃,高校可以通過單獨招生計劃招收退伍軍人。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統籌計劃,可以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軍人。
第三十五條 服役人員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就讀的,在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 畢業後兩年內,准予在上述高等院校就讀或恢復以前的教育,並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其他專業。 符合報考研究生條件的退伍軍人,享受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正在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複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達到報考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托和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術學院)、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伍軍人提供職業培訓。 對未滿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退伍軍人,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退役軍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可以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服務人員退出現役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就業需要,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服務人員經相應考試合格後,發給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證書,並由上述政府推薦聘用。 軍人退役役,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根據就業需求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推薦就業。
第三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術院校)、以及為退伍軍人提供職業培訓的專業培訓機構,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第三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同等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檢查和考核,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業創業 第五章就業創業
第三十八條國家通過政府主動、市場引導和社會支持等方式,鼓勵和幫助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八條國家採取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伍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已有人民政府適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伍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和協調工作。 各部門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舉辦退伍軍人專場招聘會等,開展就業推薦和職業指導,幫助退伍軍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協調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會等形式,開展就業推薦,職業指導,幫助退役軍人就業。
第四十條 退伍軍人因戰爭、公務或者因健康狀況致殘,在現役期間取得傷殘等級,或者出院後進行傷殘鑑定或者復鑑定的,優先享受優先就業。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政策,條件是該退伍軍人有能力並願意工作。 第四十條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後補評或重新衡量殘疾等級的殘疾人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傾向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伍軍人提供職業推薦、創業指導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完全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介紹,創業指導等服務。
國家鼓勵營利性人力資源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伍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國家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未立即就業的退伍軍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退役軍人替代及時就業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後,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安置。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用人員,可以適當放寬退伍軍人年齡和學歷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士官和義務兵的現役被視為社區層面的工作經驗。 第四十二條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常規企業在招錄或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士官和義務兵入伍前是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成員的,退伍後可以復職。 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人員的,退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第四十三條 在各地設立一定數量的社區公務員崗位,面向大學期間在校服役時間不少於五年的大學畢業生退伍軍人。 第四十三條各地的適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
大學期間在校服役時間不少於五年的大學畢業生退伍軍人可以申請為社區級項目服務人員保留的職位。 上述人員的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也適用於此類退伍軍人。 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各地要優先招收優秀退役軍人擔任基層黨組織、社區、村的專職工作​​人員。 各地公認的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
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從事軍民工作、國防教育機構崗位等工作。 軍隊文職人員職位,國防教育機構職位等,適當優先替代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國家鼓勵退伍軍人到邊疆地方發展就業,維護邊疆穩定。 國家鼓勵退役軍人參加穩邊固邊等邊疆建設工作。
第四十四條 退伍軍人的現役年限,按照工作年限計算,退伍後計入在用單位的服務年限。 第四十四條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單獨或者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建設的創業孵化器、創業園區,在創業服務方面應當優先考慮退伍軍人。 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老兵創業孵化器和創業園,為老老兵提供工作空間、投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與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適當優先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為退役軍人提供經營場地,投資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第四十六條 老幹部創辦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享受貼息貸款等融資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退役軍人創辦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
個體工商戶的退伍軍人依法享受稅收減免。 退役軍人軍事個人經營,依法享受優惠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退伍軍人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依法享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享受豁免優惠等政策。
第六章 安慰補償和優待 第六章撫卹優待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退伍軍人實行普惠和優待的原則。 在保障退伍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的同時,結合退伍軍人現役貢獻和各地實際,給予退伍軍人優惠待遇。 第四十八條已有人民政府保證堅持普惠與優待重疊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
退伍軍人應當享有比其他退伍軍人更好的待遇。 對參戰退役軍人,適當提高優待標準。
第四十九條 國家逐步消除退伍軍人撫卹金優待方面的城鄉差距,縮小地區差異,建立統一均衡的撫卹金優待量化製度。 第四十九條國家逐步消除退役軍人撫卹優待制度城鄉差異,縮小區域差異,建立統一籌集平衡的撫卹優待量化標準體系。
第五十條 退伍軍人應當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條退役軍人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積累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費用。
在計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和參保時間跨度時,退伍軍人的現役期限應當與現役前後年數合併計算。 .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併計算。
第五十一條 對符合安置房優惠條件的退伍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實行公開市場購房和建房兩種方案。與軍隊共同建造房屋。 第五十一條退役軍人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
第五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和公立民用醫療機構應當為就醫、就醫的退伍軍人提供優惠服務,對退伍軍人、殘疾退伍軍人實行優惠待遇。 第五十二條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適當為退役軍人就醫提供優待服務,稱為參戰退役軍人,殘疾人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第五十三條 退伍軍人憑退伍軍人優待卡等有效證件,在公共交通、文化、旅遊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遊等優待,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役軍人醫院和養老院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醫療、養老服務資源,對不能自理的老年退役軍人進行治療或者集中支持。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醫療和養老服務資源,收治或集中供養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
各類社會養老院要優先接收老年退伍軍人和殘疾退伍軍人。 類別社會福利機構適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人退役軍人。
第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退伍軍人扶持救助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活困難的退伍軍人提供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五條國家建立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助扶協助。
第五十六條 殘疾退伍軍人依法享有撫慰金。 第五十六條殘疾人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卹。
殘疾退伍軍人按照傷殘等級領取殘疾撫卹金,標準由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居民消費價格、全國城鎮職工工資、國家財力。 傷殘撫卹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殘疾人退役軍人按照殘疾人等級享受殘疾人撫卹金,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部門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費物價水平,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平,國家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殘疾人撫卹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分配。
第七章表揚與獎勵 第七章褒揚激勵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榮譽激勵機制,對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幹部進行表彰獎勵。 退伍軍人在現役期間受到表彰獎勵的,退伍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指出表彰,獎勵。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的,退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
第五十八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接受退伍軍人後,應當為退伍軍人舉行歡迎儀式。 儀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組織。 第五十八條退役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軍人時,適當的古董迎接儀式。迎接儀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退役軍人家屬頒發榮譽牌匾,定期走訪慰問。 第五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賠償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定期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第六十條國家、地方和軍隊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應當邀請退伍軍人。 第六十條國家,地方和軍隊古代重大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
受邀退伍軍人參加慶祝活動時,可身著退役時的標準服裝,佩戴現役和退役後頒發的勳章、紀念徽章和其他徽章。 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製式服裝,穿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後贏得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條國家重視發揮退伍軍人在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邀請退伍軍人協助愛國國防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校國防教育培訓,學校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生軍事訓練。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校國防教育培訓,學校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參與學生軍事訓練。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伍軍人功勳的宣傳,通過公益廣告、主題文學等形式,弘揚退伍軍人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奉獻精神。和藝術作品。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適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先進事蹟的宣傳,通過製作公益廣告,創作主題文藝作品等方式,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和退役軍人敬業奉獻精神。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的編制機構應當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伍軍人及其事蹟納入地方志。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必須將本行政區域內以下退役軍人的清單和事蹟,編輯錄入地方志:
(一)退伍軍人;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獲得二等功以上的退伍軍人; (二)獎勵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軍人;
(三)獲得省部級以上、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伍軍人; (三)獲得省部級或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六十四條 國家製定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總體規劃,通過舉辦英雄烈士紀念活動等活動弘揚英雄烈士精神。 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維護、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國家統籌規劃烈士紀念設施建設,通過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祭掃紀念活動等多種形式,弘揚英雄烈士精神。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和管理。
國家推進軍隊墓地建設。 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死後,可以安葬在軍事墓地。 國家推進軍人公墓建設。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去世後,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
第八章 服務與管理 第八章服務管理
第六十五條國家加強退伍軍人服務機構建設,建立健全退伍軍人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伍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城鄉社區設立退伍軍人服務站,提高退伍軍人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農村和城市社區建立退役軍人服務地點,提升退役軍人服務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條 退伍軍人服務中心、退伍軍人服務站等退伍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退伍軍人的溝通,通過幫助退伍軍人就業創業、給予慰問金和優惠待遇、定期走訪慰問等方式,為退伍軍人做好服務。並保護他們的權益。 第六十六條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場所等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加強與退役軍人聯繫溝通,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優撫幫扶,走訪慰問,權益維護等服務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伍軍人的理論和政治教育,及時了解退伍軍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指導接受和接受退伍軍人的單位。通過理論和政治工作安置退伍軍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為退伍軍人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適當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時掌握退役軍人的思想狀況和工作生活狀況,指導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保障工作。
退伍軍人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退伍軍人理論和政治工作職責,根據退伍軍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為退伍軍人服務。 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適當結合退役軍人工作和生活狀況,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退伍軍人接收安置單位等組織應當加強退伍軍人保密教育和退伍軍人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適當加強對退役軍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渠道,對有關退伍軍人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製度進行宣傳。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宣傳與退役軍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退伍軍人權益維護機制,暢通退伍軍人訴求表達渠道,為退伍軍人維護退伍軍人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合法權益。 侵犯退伍軍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處理。 有關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為退伍軍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必要幫助。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適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解決。公共法律服務有關機構適當依法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幫助。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其他組織開展退伍軍人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慰問等工作。優待、嘉獎、獎勵,支持從軍,優待軍人、烈士家屬。 上述主管部門還應當對有關退伍軍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動解決退伍軍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適當的法律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撫卹優待,褒揚激勵,擁軍優屬等工作,監督檢查退役軍人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針對性情況,推進解決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十二條 國家對退伍軍人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工作完成情況納入有關負責退役軍人工作的部門及其領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的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完成情況,分為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地區和單位退伍軍人工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力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管。與這些地區或這些實體的政府主要領導人進行會談。 對退役軍人保障政策削減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該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七十三條 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三條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補充職責,適當的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四條 黨政有關機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退伍軍人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舉報和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七十四條對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違反本法行為的檢舉,控告,有關機關和部門適當依法及時處理,稱為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退伍軍人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主管部門的行為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改正:依法對人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退伍軍人待遇的;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安置的;
(二)在退伍軍人安置過程中出具偽造證件的; (二)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文件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伍軍人發放優待卡; (三)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分發退役軍人優待證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伍軍人工作經費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費用的;
(五)確定慰問金、優惠待遇的受益人、標準、價值或者違反規定給予退伍軍人相關待遇的; (五)違反了規定確定撫恤衫的優待對象,標準,費用或給予退役軍人相關費用的;
(六)利用退伍軍人工作崗位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六)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在退伍軍人工作中違反職責的; 或者 (七)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失職謬職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十六條 其他主管退伍軍人事務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要求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 第七十六條其他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了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退伍軍人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本單位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違法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任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此通報予以批評。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退伍軍人騙取退伍軍人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待遇,沒收違法所得,由有關單位予以處罰。依法屬於或者有關部門的。 第七十八條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退役相關原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所有權,追繳非法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退伍軍人違法的,省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中止、減少或者取消有關待遇,並報省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處理。國務院備案。 第七十九條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取消其退役相關費用,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對省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暫停、減少、取消退伍軍人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退役軍人對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做出的中止,減少或取消其退役相關的決定的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制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軍官、士官和義務兵,依法被解除現役的,適用本法。 第八十一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役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法。
第八十二條 本法關於公務員的規定,適用於文職人員。 第八十二條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文職幹部。
本法有關規定適用於退伍軍人院校學員,但依法不光彩的除外。 軍隊學院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本法關於退役軍人的規定,適用於核試驗退役軍人。 第八十三條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法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退役軍人、核試驗退役軍人的範圍、資格條件和認定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等部門規定。 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的範圍和認定標準,認定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會同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八十四條 長期離任休業的退役軍人和軍級以上退役軍官,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第八十四條軍官離職休養和軍級以上職務軍官退休後,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對個人主動選擇就業安置的退伍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給予待遇。 本法施行前已經按照自願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替代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85年1月202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