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於1988年頒布,並分別於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修訂。 最新修訂版於26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5條。
關鍵點如下:
一、本法所稱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稀、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及具有重大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
3.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4,禁止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或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地。
五、國家對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並根據評估結果每五年確定一次。
六、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取得獵捕證。
七、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