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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

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0 月 26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野生動物保護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瀕危、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臨滅絕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障依法強制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製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並由野生動物保護投入預算。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外部生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適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八條減少人民政府政府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人群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證明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可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清單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和公佈。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併公佈。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或委託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證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野生動物野外分佈區域,數量數量及結構;
(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生態狀況;
(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
(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情況等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第十二條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賦予會同部門有關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確定並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採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的保護。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部約會外部來的種類,設計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等人為乾擾,威脅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和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避免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免讓的,適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產生的影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對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遭受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採取應急救助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製定預測,預報等工作,並按規定制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對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對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有關部門製定有關野生動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建立國家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基因庫,對原產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八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的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十九條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的補償,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條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場所,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並嚴格限制其他相互抵觸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並發布。
第二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降低分辨率,疫源性疫病監測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有權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適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的限制管理。
第二十三條獵捕者應按照特許獵物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持槍獵捕的,適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條例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製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種保護目的確需採用野外種源的,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條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個體且其親本也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條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適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遺傳資源,並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並予以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濫用野生動物。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經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重新進行,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專用標識的範圍和管理方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必須依法附有檢疫疫證明。
第二十八條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附屬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製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清單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可以憑人工繁衍繁殖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重複使用。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替代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植入,不再納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預期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獲得人工繁衍許可和專用標識。
第二十九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適當以人工繁育為主,有利於野外局部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必須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三十一條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禁止網絡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三條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界的,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適當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表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目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和公佈。
進出口列入前款目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應當通過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臨滅絕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海關證明法實施進出境檢疫,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檢疫證明按規定進行處理通關手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
列入本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在本法適用範圍內可以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執法活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建立防範,打擊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預防,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
第三十七條從境外引入野生動物物種的,經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從境外引入引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目錄的野生動物,還可以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憑進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證明按規定進行通關手續。
從境外引入野生動物種類的,應採取安全可靠的預防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實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乾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造成平民人身,財產損害或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准文件的分發情況,適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條外國人在國家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適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收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初步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任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駁推理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保存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物證,未遵循特許獵物證規定獵物,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替代的工具,方法獵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任務分工沒收收受取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物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獲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物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替代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能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鈔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有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犯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繁殖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標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可,未取得或未遵循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搬運,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重新批准文件,重置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標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出售,運輸,搬運,寄遞有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未持有或未附有檢疫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歧視。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替代。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出口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由海關,公安機關,海洋執法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替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入野生動物種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入的野生動物,並處五百萬以上二十五毫米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重置境外引入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有關批准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准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萬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界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按照本法規定沒收的實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法規定的獵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評估標準和方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製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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