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安全法》於2002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和2014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31年2014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14條。
關鍵點如下:
1,企業應當符合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企業負責人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工作安全負全部責任。
3,企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法享有安全生產保障措施,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工會應監督工作安全。
(四)國務院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五)國家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響應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和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鼓勵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組建應急救援隊伍。
六,在企業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對他人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