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於2003年頒布,並於2019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3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2條。
關鍵點如下:
(一)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其申請從事特殊活動的行為。(第二條)
二,行政許可的建立和執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不歧視的原則。 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應當向社會公佈; 未公開的,不得作為執行行政許可的依據。 (第2條)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 行政機關未經許可不得變更有效的行政許可。(第八條)
4,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依照法律,法規的法律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不得轉讓。(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