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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禁毒法(2007)

禁毒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07 年 12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2008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刑法 社會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31年29月200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禁毒的傳播和教育
第三章藥物管制
第四章戒毒的措施
第五章國際禁毒合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與麻醉藥品有關的犯罪行為,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為施行本法,麻醉藥品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胺(冰),嗎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麻醉上癮的精神藥物,並按國家規定加以控制。
為了滿足醫療,教學或研究的需要,可以依法製造,標記,使用,儲存或運輸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
第三條打擊麻醉藥品是全社會的責任。 政府部門,公共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與麻醉藥品作鬥爭的義務。
第四條禁毒鬥爭中,首先要預防,要全面解決問題,同時禁止種植,生產,販運,攝入或註射麻醉藥品。
在禁毒鬥爭中,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的工作機制,由有關部門履行各自的職責,並由社會各界參與。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全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對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禁毒工作。行政區域。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禁毒資金納入預算。
第七條國家鼓勵公眾捐款用於打擊麻醉藥品,並應當依法對捐贈者採取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國家鼓勵禁止麻醉藥品的科學技術研究,促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廣泛用於打擊毒品販運和先進的戒毒方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與麻醉藥品有關的刑事犯罪。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護舉報人,對舉報功勳突出的舉報人和對禁毒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或者獎勵。
第十條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加宣傳和教育,以抗擊麻醉藥品並提供社會服務來治療吸毒成癮。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志願者,對志願者進行培訓,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禁毒的傳播和教育
第十一條國家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在全體人民中開展禁毒工作的宣傳和教育,普及預防毒品犯罪的認識,增強公民的重要性意識。打擊麻醉藥品,並提高公民抵抗麻醉藥品的意識。
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宣傳為公共利益與麻醉藥品作鬥爭的需要。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各種形式組織和開展有關禁毒工作的定期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和婦聯應當根據工作人群的特點,組織開展麻醉藥品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教育,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教育和教學中納入禁毒知識,在學生中傳播有關禁毒的知識。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此提供協助。
第十四條新聞,出版,文化,廣播影視事業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聽眾的需要,對麻醉藥品進行傳播和教育。
第十五條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旅館,娛樂中心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負責在本地區進行麻醉藥品的宣傳和教育,並實施本辦法。禁止麻醉藥品的措施,以防止在自己的地方與麻醉藥品有關的刑事犯罪。
第十六條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禁毒工作的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對禁毒工作的宣傳教育,實行禁毒措施。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麻醉藥品的危害,防止其攝入,注射麻醉藥品或者其他與毒品有關的刑事犯罪。
第三章藥物管制
第十九條國家對藥用麻醉藥品的母本植物實行控制。 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大麻和其他可能用於提煉或加工麻醉藥品並根據國家規定受到控制的母本植物。 禁止走私,販運,運輸,攜帶或擁有未滅活的麻醉藥品母本的種子或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麻醉藥品的母本植物非法種植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制止該種植物,並將其根除。 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麻醉藥品的母體時,應當制止該種植,並將其根除,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國家指定的種植藥用麻醉性母植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種植。
國家指定的種植麻醉藥品母體的企業提取或加工麻醉藥品的場所和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貯存倉庫,應當列入重點清單。安全。
未經許可進入安全區域,如國家指定的種植麻醉藥品母本的企業提取或加工麻醉藥品的場所和國家建立的儲存倉庫的人員麻醉藥品應當由安全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上述區域; 如果他拒絕這樣做,他將被用武力護送出該地方。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銷售,使用,貯存和運輸採用許可證制度和檢查制度,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
紐約州對可輕鬆轉變為麻醉藥品的化學材料的製造,銷售,購買和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
禁止非法製造,販運,運輸,儲存,供應,擁有或使用麻醉和精神藥物或容易轉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以及易於轉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材料的進出口實行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以及容易轉變為麻醉藥品的化學原料的進出口實行控制。 禁止走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以及容易轉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材料。
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者易轉變為麻醉藥品的化學材料被盜,搶劫,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流入非法渠道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報告。此事應按照規定移交給公安機關,並同時移交給有關主管部門。
接到上述舉報後,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可能流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或容易轉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材料的非法渠道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可能對有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合作。
第二十四條禁止非法轉讓製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方法或容易轉化為此類藥物的化學原料。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發現該舉報行為後,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麻醉,精神藥物和易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物質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偵查和製止麻醉藥品的需要,在邊境地區,重要的通訊線路和港口以及機場,火車站,邊境地區,進出境人員,進出境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進行檢查。長途汽車站和碼頭,查看是否存在麻醉藥品或可以輕鬆轉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材料。 民航,鐵路和通訊部門在這方面應當合作。
海關應當依法嚴密檢查進出港口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以防止走私麻醉藥品或容易轉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原料。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嚴密檢查郵件,以防止郵寄麻醉藥品和非法郵寄容易轉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原料。
第二十七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邏制度,發現與麻醉藥品有關的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麻醉藥品,吸收或註射麻醉藥品的工具,與麻醉藥品有關的犯罪所得的違法所得和從中獲取的利潤,以及犯罪者所擁有的直接用於上述犯罪的儀器,設備和資金,應為沒收,並按規定處置。
第二十九條反洗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嚴格監督涉嫌用於毒品犯罪的資金。 該部門和其他依法負責監督反洗錢工作的部門或機關,應當在發現涉嫌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量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調查機關要及時與後者配合進行調查。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健全的麻醉藥品監督管理制度和禁毒信息系統,監督與麻醉藥品有關的活動,並收集,分析,使用和交流與禁毒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戒毒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者克服吸毒成癮,啟發和幫助吸毒者的方法。
吸毒者應接受吸毒治療。
查毒成癮的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公安部門製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使用麻醉藥品的人進行必要的檢查,接受檢查的人應當配合。 拒絕參加考試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領導或者公安機關派出的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強制性考試。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者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吸毒者在社區接受毒癮治療,同時應當將其居住地告知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吸毒者已經註冊或實際上在居住。 社區吸毒成癮的治療期限為三年。
吸毒成癮者應在其居住地所在社區接受同樣的治療; 如果他在他實際居住的地方而不是在他的住所登記的地方有永久性住所,則他可以在他實際居住的地方的社區中接受這種待遇。
第三十四條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吸毒治療工作。 他們可以指定有關的基層組織,根據該人本人及其家人的情況,與在社區接受戒毒的人簽訂治療煙癮的協議,並採取針對性的措施。在社區中接受這種治療的人。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在社區吸毒治療方面應當提供指導和幫助。
市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吸毒成癮者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幫助。沒有工作,找不到工作。
第三十五條在社區接受吸毒治療的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區吸毒治療協議,並接受公安機關的定期檢查。
在社區接受毒癮治療的人違反治療協議的,參加社區毒癮治療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批評和啟發。 情節嚴重的,或者在社區吸毒治療期間,該人再次攝取或註射麻醉藥品的,該勞動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吸毒者可以自己去有資格對吸毒進行醫學治療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擬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或者提供戒毒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規定,並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同級公安機關立案。 吸毒成癮的醫療,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治療標準,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不得以牟利為目的提供戒毒治療。 不得宣傳用於治療吸毒成癮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儀器及方法。 收取治療費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定價主管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在相同的情況下。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吸毒成癮進行治療,對接受治療的人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並且可以在治療期間採取必要的臨時和限制性措施,以保護他免受人身傷害。
醫療機構發現在治療期間吸毒或註射麻醉藥品的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吸毒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他的強制戒毒決定作出決定:
(一)拒絕在社區接受毒癮治療;
(二)在社區戒毒治療期間攝入或註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或者
(4)在社區戒毒後或強制隔離戒毒後重新吸食或註射毒品。
對於嚴重上癮的麻醉藥品並且難以通過社區治療治愈這種上癮的人,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決定對他的強制隔離進行戒毒治療。
願意接受強制隔離進行藥物康復的吸毒者,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前往強制隔離中心進行藥物康復治療。
第三十九條女吸毒者懷孕或正在哺育未滿一歲的嬰兒時,不得對其實施強制隔離以進行戒毒。 如果吸毒者是未滿39歲的未成年人,則可以免除這種隔離。
對於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者,按照前款的規定,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在社區內以及在其街道辦事處對吸毒者進行治療。在社區負責治療的城鎮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幫助,啟發和監督方面做更多工作,並採取社區治療吸毒的措施。影響。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決定對吸毒成癮者實行強制隔離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對戒毒者實行強制隔離,並在實施隔離之前,向吸毒者提供服務。作出決定,並應在作出決定後的40小時內通知其家人,其所屬單位和其住所所在地的派出所; 作出決定的人拒絕告知其真實姓名,地址或者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查明身份後作出通知。
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毒品康復決定的人不服該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作出強制戒毒決定的對象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強制戒毒中心。
設立戒毒必修中心及其管理制度和資金保障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二條進入強制戒毒所戒毒所接受治療的,應當接受身體檢查,並對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吸毒者攝入或註射的麻醉藥品種類,成癮程度等,給予其生理,心理治療或身體康復訓練,以情況可能是這樣。
強制戒毒康復中心可以根據對藥物成癮的治療需要,組織接受這種治療的人從事必要的生產或其他工作,並培訓他們的職業技能。 組織吸毒成癮者從事生產或者其他工作的,應當給予報酬。
第四十四條戒毒戒毒所應當按照性別,年齡,健康狀況將其分為不同的人群,對戒毒人員進行管理。
戒毒所必須戒毒所應當為嚴重殘疾或患有漿液性疾病的吸毒者提供必要的護理和醫療; 應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隔離和治療傳染病患者; 並可能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製止可能造成自殘,自殘等的人。
戒毒所必須戒毒所的管理人員不得對接受毒癮治療的人實施體罰,虐待或侮辱他們。
第四十五條戒毒戒毒所應當擁有執業醫師,以滿足戒毒的需要。 有權開具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的上述醫生,可以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接受藥物成癮治療的人使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強制戒毒所戒毒所的執業醫師給予更有效的專業指導,並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控制。
第四十六條【吸毒成癮者】的親屬及其所屬單位或者所在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望。 經戒毒康復隔離中心批准後,接受毒癮治療的人可以離開中心探望其配偶和直系親屬。
戒毒所必須戒毒所的管理人員應當檢查從戒毒所外面送給吸毒成癮者的物品和郵件,以防止麻醉藥品與物品或郵件一起走私。 在檢查郵件時,應注意依法保護接受毒癮者的通信自由和隱私。
第四十七條強制戒毒的隔離期為兩年。
如果經過一年的強制戒毒康復,診斷和評估證明接受毒癮治療的人狀況良好,戒毒強制戒毒中心可以提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終止戒毒的建議。做出關於強制隔離藥物康復的決定,以供批准。
在強制隔離治療期屆滿前,診斷和評估證明需要延長吸毒成癮者的治療期限的,強制戒毒中心應當提出延長禁毒時間的建議。決定對強制性戒毒康復進行隔離的機構批准的期限。 藥物康復隔離期最長可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因強制隔離而被戒毒康復的人,作出隔離決定的機關可以責令其在社區接受康復治療不超過三年。
社區的康復治療應比照本法有關社區藥品康復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戒毒康復工作,設立戒毒康復中心。 他們應支持社會各界為公共利益而設立的戒毒康復中心,並為他們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接受吸毒成癮治療的人可以選擇在戒毒所的康復中心生活和工作。 如果上述中心組織上述人員參加生產或其他工作,則應根據國家就業製度的規定比照支付後者的報酬。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依法拘留,逮捕,入獄服刑的吸毒者,給予必要的戒毒措施,並採取強制啟蒙措施。 。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與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按照規定組織對吸毒成癮的維持治療。國家相關法規,並考慮到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合併禁毒結果和後天免疫機能喪失綜合症的流行的必要性。
第五十二條吸毒成癮者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應當在這方面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章國際禁毒合作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按照已經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或在對等原則下進行國際禁毒合作。
第五十四條國家禁毒委員會經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和開展國際禁毒合作,並負責履行國際禁毒公約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偵查毒品犯罪涉及司法協助的事項,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促進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機關和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開展反毒品合作。 -依法實施毒品執法。
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進行執法合作。地區。
第五十七條通過國際反毒品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的,可以與有關國家分擔非法所得,所得利潤以及用於毒品的有價貨幣和物價。與此類犯罪有關的交易或通過出售此類有價物品而獲得的金錢,這些錢是通過這種合作而被扣押的。
第五十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在國務院授權下,通過援助等途徑,支持有關國家替代種植麻醉藥品的母本,發展替代產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銷售,運輸或者製造麻醉藥品的;
(二)非法持有麻醉藥品的;
(三)非法種植麻醉藥品的母本;
(四)非法販運,運輸,攜帶或擁有未滅活的麻醉藥品母本的種子或幼苗的;
(五)非法轉讓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者易轉化為麻醉藥品的化學材料的製造方法的;
(6)強迫或誘使他人攝入或註射毒品,或誘使或調查他的行為; 或者
(七)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屏蔽走私,銷售,運輸或製造麻醉藥品,或為犯罪者藏匿,轉讓或隱藏毒品,犯罪活動的金錢或其他收益的犯罪者;
(二)公安機關偵查與麻醉藥品有關的刑事犯罪時,向犯罪者提供信息;
(三)妨礙依法進行麻醉藥品檢查的; 或者
(四)隱瞞,轉移,出售,損害或者毀滅與麻醉藥品有關的刑事犯罪的貨幣,物資,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或者凍結的。
第六十一條提供庇護所,供他人攝入或註射麻醉藥品,或者引誘他人販運麻醉藥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食用,注射麻醉藥品者,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吸毒者主動去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去合格的醫療機構接受毒癮治療的,免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在麻醉,精神藥物的實驗研究,生產,銷售,使用,貯存,運輸,進出口這種藥物,種植麻醉性藥物母本的過程中,依照國家規定違反上述規定,使上述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或母體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在易製造為麻醉藥品的化學原料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進出口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使該化學原料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康樂中心及其任何從業人員犯有與麻醉藥品有關的犯罪行為,或者為去康樂中心從事與麻醉藥品有關的犯罪行為提供條件的,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康樂中心的管理人清楚知道該人群正在攝取或註射毒品,或者該中心出售毒品的,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六十六條未經批准從事毒癮治療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治療,並從中止非法所得以及由此產生的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等。使用的應予以沒收;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戒毒醫療機構發現在治療期間攝入或註射麻醉藥品但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健康;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強制戒毒所,醫療機構或者醫生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麻醉藥品鬥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制裁:
(1)掩蓋或縱容與毒品有關的罪犯;
(二)對吸毒成癮者進行體罰,虐待,侮辱等;
(三)挪用,扣留或者專項用於撲滅麻醉藥品的資金; 或者
(四)擅自處置扣押的麻醉藥品或者涉嫌與麻醉藥品有關的犯罪,被扣押,封存或者凍結的金錢或者貴重物品。
第七十條有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在就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吸毒人員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用於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 給該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法自71年1月2008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麻醉藥品的決定應同時廢止。

該英語翻譯來自NPC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