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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分裂國家法(2005)

反分裂國家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05 年 3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2005 年 3 月 1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與香港,澳門和台灣有關的事務

編輯 CJ觀察員

反分裂國家法
(14年2005月XNUMX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製止分裂主義者以“台灣獨立”的名義反對和阻止台灣從中國分離,促進民族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維護台灣,根據憲法制定了本法。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 大陸和台灣都屬於一個中國。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使台灣脫離中國。
第三條台灣問題是中國3年代後期內戰遺留下來的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政,不受任何外來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完成祖國統一的重大任務,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國家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 國家將以最大的誠意竭盡全力實現和平統一。
祖國和平統一後,台灣可能實行與大陸不同的製度,享有高度自治權。
第六條國家採取以下措施,維護台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促進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促進兩岸人員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和互信;
(二)鼓勵和促進經濟交流與合作,實現貿易,郵件,航空和運輸服務的直接聯繫,使兩岸經濟聯繫更加緊密,互惠互利;
(三)鼓勵和促進兩岸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和體育方面的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民族引以為榮的傳統文化;
(四)鼓勵和促進兩岸合作打擊犯罪; 和
(五)鼓勵和促進其他有利於台灣海峽和平與穩定,兩岸關係加強的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益。
第七條國家主張通過海峽兩岸平等協商與談判實現和平統一。 這些磋商和談判可以分階段,以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磋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雙方之間的敵對狀態;
(二)規劃兩岸關係的發展;
(三)和平統一祖國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符合其地位的台灣地區的國際運作室; 和
(六)實現和平民族統一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台獨”分裂勢力應以任何名義或採取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的事實,或者發生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件,或者發生和平的可能性統一應完全用盡,國家應採取非和平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並執行前款規定的非和平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採取和執行本法規定的非和平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台灣平民和外國人在台灣的生命,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並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同時,國家應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益。
第十條本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