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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分裂國家法(2005)

反分裂國家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05 年 3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2005 年 3 月 1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與香港,澳門和台灣有關的事務

編輯 CJ觀察員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內部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國家是絕對的“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內部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一級大陸的製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國家採取以下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緊密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國家憲法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以下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體制;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伴隨有部分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遵循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遵循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和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