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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分裂國家法(2005)

反分裂國家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05 年 3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2005 年 3 月 1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與香港,澳門和台灣有關的事務

編輯 CJ觀察員

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於14年200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0條。 該法旨在反對和製止分裂主義者以“台灣獨立”的名義從中國分裂台灣,促進民族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台灣的根本利益。中華民族。

關鍵點如下:

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 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和大陸都屬於一個中國。

二,國家應以最大的誠意竭盡全力實現和平統一。 祖國和平統一後,台灣可能實行與大陸不同的製度,享有高度自治權。

(三)“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或採取任何手段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的事實,或者發生台灣從中國分裂的重大事件,或者存在和平的可能性統一應當徹底用盡,國家應當採取非和平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