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於1989年頒布,2014年修訂。 最新修訂版於1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0條。
關鍵點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
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三、建設項目中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排放污染物,應當繳納排污費。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