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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2021)

監督法實施條例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國家監察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9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9 月 20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司法系統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監察法實施條例》於20年2021月XNUMX日頒布,同日實施。

《條例》共287條,旨在規範監管活動,促進依法行使監管職責。

要點如下。

1.被調查人的財產會被沒收嗎?

這取決於。

一是監管部門只會凍結涉案財產。 (第 111 條)

二是監管部門將保留被調查人及其受撫養親屬的必要生活費。 (第 105 條)

隱藏在境外的財產也將被監管部門追踪調查。 (第 237 條)

2.公眾可以舉報犯罪嗎?

是的。

人們可以向信訪部門報告辦公室的違法行為或刑事犯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舉報人應當使用真實姓名或者所在部門的名稱。 (第 172 條)

監管部門會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無需擔心遭到報復。 (第 267 條)《條例》共 287 條,構成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的九個章程:總則、監察機關和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權、監察權力、監察程序、國際反腐敗合作、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和補充規定。

《條例》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調查範圍,列出了監察機關管轄的101項職務犯罪。 《條例》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為線索處理、初步核實、立案、偵查、審判、處置、移送審查起訴七個具體階段,規範了監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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