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實施條例》於20年2021月XNUMX日頒布,同日實施。
《條例》共287條,旨在規範監管活動,促進依法行使監管職責。
要點如下。
1.被調查人的財產會被沒收嗎?
這取決於。
一是監管部門只會凍結涉案財產。 (第 111 條)
二是監管部門將保留被調查人及其受撫養親屬的必要生活費。 (第 105 條)
隱藏在境外的財產也將被監管部門追踪調查。 (第 237 條)
2.公眾可以舉報犯罪嗎?
是的。
人們可以向信訪部門報告辦公室的違法行為或刑事犯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舉報人應當使用真實姓名或者所在部門的名稱。 (第 172 條)
監管部門會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無需擔心遭到報復。 (第 267 條)《條例》共 287 條,構成與《監察法》各章相對應的九個章程:總則、監察機關和職責、監察範圍和管轄權、監察權力、監察程序、國際反腐敗合作、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和補充規定。
《條例》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調查範圍,列出了監察機關管轄的101項職務犯罪。 《條例》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為線索處理、初步核實、立案、偵查、審判、處置、移送審查起訴七個具體階段,規範了監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