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語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2015)

反網絡侵權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16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人權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相互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擴大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已有人民政府對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預算保障。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預防預防為主,教育,矯正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正確對待受害人真實意圖,保護涉嫌犯罪。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患者家庭暴力的,應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擴大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適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適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製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適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適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已有人民政府提供支持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人民調解組織適當的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適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附屬監護和教育職務,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反映或者求助後,有權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秘密家庭暴力的,適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家庭暴力報案後適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有權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爭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適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據將告誡準則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適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法律協助機構適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協助。
人民法院證明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替代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適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治療輔導。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可能因遵守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
顯而易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由於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引起主體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許可。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做。
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當的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違反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允許申請後,適當在七十二小時內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做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踪,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任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的,复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適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村民委員會等適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歧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給予了懲戒,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競爭力。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遵循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權所有。 未經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書面同意,禁止對內容進行重製或重新分發(包括通過框架或類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