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015年)於1992年頒布,分別於2010年和2015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2條。
該法的要點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組成成員,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相應級別國家權力機構的組成成員。 (第二條)
二,代表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議;
(二)提出意見;
(三)共同提交議案和提案;
(4)參加所有投票。 (第3條)
3.代表不得與自己的生產和工作分開。 (第5條)
4,代表在選區或選出的選舉單位的選民的監督下進行。 (第6條)
五,人大不開會時的代表活動,應優先參加集體活動,並以團體代表活動為基本形式。 (第5條)
六,人大代表在各次人大會議上的講話或投票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6條)
七,未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同意或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不得逮捕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對其進行刑事審判。不在會話中。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