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頒布了《保護婦女權益法》,並分別於2005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26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1條。
關鍵點如下:
1,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中的作用。
2.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均應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依法保護婦女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或殘酷殺害婦女。
3,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制定婦女發展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4,國家機關,公共組織,企業和事業單位在培訓,選拔任用乾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確保有適當數量的女幹部擔任領導職務。
5.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其義務,確保適齡的女童兒童或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六,除特殊工作或不適合婦女的職務外,任何單位在僱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僱用婦女或提高婦女的就業標準。 男女同工同酬。 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確定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允許歧視婦女。
7,禁止賣淫和who妓。
八,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其丈夫不得申請離婚。 如果婦女申請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接受丈夫的離婚申請,則本案不受該限制。
9.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並且有不生育任何孩子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