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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援助法(2021)

法律扶助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8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法律界人士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合法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法律等法律服務的製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法律援助工作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保障人權,遵循公開、公平、演講的原則,世界保障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該將法律援助工作照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體係發展。
縣級人民應當法律援助支持體系,將法律援助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建立本級政府政府,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援助平衡發展。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保障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人員支持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條律師協會指導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堅決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組織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社會必須通過捐贈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條件的給予支持,傳達了政治優惠。
第十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日常性的法律援助宣傳,聯合法律援助知識。
新聞媒體媒體積極支持法律援助宣傳,並加強監督。
第十一條國家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分別有規定的和個人獎勵。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實施法律援助工作、觀察、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基層法律服務指派律師派、基層法律服務人員、法律援助顧問等法律援助機構援助人員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設置法律援助機構電話聯繫點,就近鄰法律援助申請。
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黨、人民軍隊院和守所場所派駐派駐點律師等,必須為沒有真實價值的犯罪嫌疑人、電影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擇優選擇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章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律師、基層法律法律服務人員有要求提供援助的義務。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必須和保障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勞動法律援助服務。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規範法律援助志願服務;支持滿足條件的個人法律援助志願者,必須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從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的學生作為法律援助人員,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相關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跨區域開展業務,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等在法律服務​​資源電影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人員必須履行職責,及時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條法律援助人員應該遵守職業道德和道德規範,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對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了解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需要保密。
第三章形式和範圍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組織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一)法律諮詢;
(二)代擬法律文書;
(三)刑事與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主管部門、國家主管部門的代理代理及角色代理;
(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六)爭議糾紛與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
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必須通過服務窗口、電話、網絡等多種方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暗示騙人必須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並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陪審人因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法律經濟人的原因,本人有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知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人員、沒有委託代理人的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救援援助指派律師律師法律人:
(一)版權人;
(二)遠景、聽覺、言語;
(三)不能完全認出自己的行為的;
(四)可能被無期徒刑、刑罰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解決問題核電話人;
(六)缺席審判案件的演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適用的普通程序親屬通知的親屬,指定人沒有委託人的角色,可以指派律師角色的司法機構。
第二條條可能被無期徒刑刑罰、知識的人、以及解決問題的解決方案的指點人、法律援助機構收到人民軍隊、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後具有多年曆史的相關實踐經歷律師競選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被告律師辯護人時,不得限制犯罪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委託當事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強制醫療醫院的被或委託人沒有委託代理代理人的,具體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當事人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條 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不能承擔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及法定人員,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影響力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值班律師必須為沒有人的犯罪調查人程序、導演條人提供法律、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的建議等法律幫助。
十一條以下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第三委託人的,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要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發送社會保險科學或社會救助;
(三)請求照顧撫卹金;
(四)給付養費、請求費、扶養費;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係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七)請求工傷事故、事故、食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傷害賠償;
(八)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請求;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
(四)在虐待、遺棄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權益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決定提出申訴或上訴再審,由法院決定、再審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上訴的、本人及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確定,並動畫調整。
第四章程序和實施
第三條政府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和有關部門在辦理案件或相關事務中,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是否需要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案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方案的,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法律援助機構收到通知後,應該在三日內指派律師並通知中央政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三十七條人民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法定保障值班律師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告知沒有犯罪嫌疑人、導遊人公開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班律師了解案件相關情況、閱卷、會見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對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辦案機構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爭議處理機構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提出申請。
第三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辦案機關、監管制度在四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通過值班律師提出代理、二十價值班等法律援助申請的律師、二十值班律師內律師應在四小時將申請轉法律援助援助機構。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代為提出申請。法定犯罪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其他法例或近親屬可以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的毒戒人員,可以由其犯罪嫌疑人合法近親或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第四十一條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該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
法律援助機構請求申請人的困難經濟狀況,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查詢。
法律委員會援助機構支持工作,有關部門、單位、合作、居民和個人必須配合。
第四十二條 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以下人員的,免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情況:
(一)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人、生活、生活等特殊人群;
(二)社會救助、救濟或優撫對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請求工傷事故傷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該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通知法律援助的,應該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作出說明,撤回申請。
第四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發現法律援助申請後,有以下情況,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時效或期限屆滿不足七日,需要應急響應或申請審查、行政復議;
(二)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提起保全或者先予執行;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法律援助機構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及時補辦有關事宜,補充有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為特色、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
法律法規對向特定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別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後,無理由拒絕、拖延或終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人員應該按照規定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向處理情況,不得損害受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援受人應該向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情況,及時提供應急材料,協助、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有十八條有以下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應該作出最後的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一)受援人以醫療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或者提供虛假報導;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插手活動;
(四)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五)社區終止或者已經被撤銷;
(六)受援人自行委託律師或其他身份;
(七)受援人有理由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現有前款法律援助機構的情況,應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第四條 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機構的決定有售房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部門提出申請。
行政部門應該自收到廣告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成立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大改的決定。
申請人、受援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執法活動。
第五十條法律援助事項辦理結束後,法律援助人員應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複印件、辦理情況或情況報告等材料。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國家促進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促進司法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方面的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
第五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需要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同濟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援助的標準、承辦、基本勞務費用等確定,並動態調整。
法律援助免徵和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根據情況應根據情況對受援人緩收、減免或免收費用;對法律援助人員複製相關材料等費用免收或減收。
公證機構、鑑定機構應該對受援人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鑑定費。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計劃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該有地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服務能力。
第五條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了解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十五條,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缺少法律援助人員。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訴查處制度;通知投訴後,應該根據規定的收據和調查處理,並及時向投訴人通知處理結果。
第五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監督,制定援助法律服務質量標準,通過評估等方式定期進行質量實施。
第五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該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法律援助資金使用、個案處理、質量執行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需要綜合運用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徵詢司法機關意見和回訪受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質量。
第六十條律師協會應該將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援助服務的年度業績內容,對拒不履行怠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幾種情況的​​,由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收入的,責令還退或者沒收收入;對直接負責的行政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通知處分:
(一)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財物;
(四)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五)侵占、私分、挪動用法律援助;
(六)秘密秘密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有後續情況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通知:
(一)無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
(二)不及時接受指派後,不及時接受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安排法律援助事項或拒絕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處理法律援助事項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縱容或放任本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自行終止提供法律援助援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三條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條有家庭事務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通知:
(一)無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怠於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二)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財物;
(四)秘密秘密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四條受援人以美容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冒用法律幫幫提供法律服務並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收責令改正,沒收收益,並處所得收益一倍以上三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勤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及時通知各處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工會、共濟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法律援助工作,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國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條約締結的或者參加的國際,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條對軍屬提供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製定。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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