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

版權人保護法(2020)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人權法 保護未成年人

編輯 CJ觀察員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1年4月199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5年29月200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改;根據《關於29年26月201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改22 年 17 月 2020 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勤全面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精神發展,培養他們成為有遠大理想、道德健全、教育良好、紀律嚴明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他們成為承擔民族復興任務的新一代。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一切合法權利,不受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身心狀況等方面的歧視。或其他監護人。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 辦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惠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
(五)考慮未成年人的意見; 和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科學、文化、法治、國家安全、健康、拼搏精神以及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 ,培育其中愛祖國、愛人民、愛工作、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社會公德,抵禦資本主義、封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培育和踐行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軍隊、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等的共同責任。成年公民。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增強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承擔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責任。
國家採取措施,引導、支持、協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推動、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保護工作。 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具體工作。 .
第十條 共青團、婦聯、工會、殘聯、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先隊等人民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保護未成年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進行勸阻、阻止、檢舉、控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涉嫌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況時工作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涉及未成年人的違法、控告、檢舉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科學研究,設立相關學科和專業,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健康教育統計調查分析,公佈未成年人保護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國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營造良好、和諧、文明的家庭環境。
其他與未成年人同居的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監護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護;
(二)關心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和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他們開展有利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代理未成年人依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紀律處分; 和
(十)應當履行的其他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允許、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允許、教唆未成年人參加宗教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違法行為的;
(四)允許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包括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遊蕩、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允許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的;
(六)允許未成年人沉迷於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紙、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
(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商業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服務場所等不適合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訂婚;
(十)非法處分、挪用未成年人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或者
(十一)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可能導致觸電、燙傷、墜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採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為汽車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未成年人的戶外安全意識,避免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育情況,聽取其意見,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涉嫌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採取保護措施; 情況危急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滿八周歲或者因生理、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未成年人無人看管,或者由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臨時照顧。行為,或患有嚴重傳染病,或其他不適當的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的情況下獨自生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充分履行被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人照顧未成年人。 ; 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照料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受託人時,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品德、家庭背景、身心健康以及與未成年人的情感聯繫,聽取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將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定為受託人:
(一)實施性侵犯、虐待、遺棄、拐騙、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
(2)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三)拒不履行或者長期不履行監護、看護義務的人;
(四)其他不適合擔任受託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及其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委託照料情況及時告知,並加強與其學校、幼兒園的溝通; 每周至少與未成年人和受託人接觸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給予他們家人的關懷和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接到委託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乾預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決定離婚,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問題,並聽取有能力表達意願的未成年人的意見。 不得允許父母通過抓住、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監護權。
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按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程序探望未成年人。 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的一方應當予以配合,但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的除外。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育人為本,開展全面發展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學生的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範,培養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承擔保育教育責任,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兒童體質、智力、品德的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進行體罰、變相體罰,以及其他有辱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或者變相開除。
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進行登記,勸其複學。 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關心和保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基於家庭、身體條件、心理和學習能力等方面歧視未成年學生。 應特別照顧有家庭困難或身體或精神殘疾的學生。 應耐心幫助有異常行為或學習困難的學生。
學校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和困難未成年人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指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活動和服務,幫助學生掌握必要的工作知識和技能,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反浪費、愛惜食物、文明飲食的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培養浪費的恥辱感和節約的自豪感,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的生活習慣。 .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他們的學習時間,保證他們的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
學校不得利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學習負擔。
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為學齡前未成年人開設小學課程。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學校、幼兒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和幼兒園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校舍或者其他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設施、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在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聘請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司機進行安全教育,指導未成年人進行校車安全教育。他們對校車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自然災害、意外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在學校、幼兒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進行急救並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家長或其他相關人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不得出售或者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輔導課程。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預防和控制學生欺凌工作制度,在教職工和學生中開展預防和控制學生欺凌的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凌行為,並通知欺凌行為的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被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參與欺凌行為的識別和處理; 及時對相關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疏導、教育和指導; 對有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被欺負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要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紀律處分。 學校對嚴重欺凌行為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防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騷擾的工作制度。 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性教育,提高其防範性侵犯、性騷擾的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對遭受性侵害、騷擾的未成年人採取保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嬰幼兒照料服務機構、早教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照料機構,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成長的特點和規律,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 .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 社會要樹立良好的價值觀,關愛和保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指導、協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和困難未成年人檔案,給予照顧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委託照料進行監督,發現受託人缺乏照料能力或者疏於照料的情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幫助和督促受託人履行看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中心、展覽館、美術館、文化中心、社區公益互聯網服務場所、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優惠。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所設立未成年人專用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針對性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自主開發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支持未成年人開展主題教育、社會實踐和職業體驗。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科普活動。
第四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景區設置母嬰室、嬰兒換尿布台、幼兒廁所、洗手盆等衛生設施,方便未成年人使用。
第四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受的照顧或者優待。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的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 .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宣傳,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採訪、報導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製作、複製、出版、發行、傳播含有對身體健康有害內容的圖書、報紙、期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行、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的,應當發出明顯的警告。
第五十二條 禁止製作、複製、出版、傳播、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播放、張貼、發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 禁止在學校、幼兒園內播放、張貼、發布商業廣告,或者利用校服、教材等變相發布、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犯罪團伙性質的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哄騙或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玩具、器具、遊戲和遊樂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沒有註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聚集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明年齡範圍和注意事項; 必要時,應安排專人照顧。
大型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園、車站、港口、機場、風景名勝區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尋找失踪未成年人的安全報警系統。 作業單位接到求助請求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報警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查,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賓館、賓館、飯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人一起入住時,應當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與未成年人的關係。留宿等相關信息; 發現留守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商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絡服務場所等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場所。 不適合未成年人進入的歌舞娛樂場所、酒吧、網絡服務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設備不得向未成年人開放。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或者限制進入標誌; 購買人年齡難以確定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菸酒、彩票銷售網點。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酒類、彩票或現金彩票獎品。 菸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彩票的標誌; 年齡難以確定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有未成年人聚集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 禁止提供、銷售管製刀具或者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器具。 經營者難以確定購買者年齡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服務場所等不適合未成年人舉辦活動的場所,不得招收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收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防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表演或者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未成年人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參加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在招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詢問候選人是否有性侵、虐待、拐賣拐賣、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記錄; 發現候選人有上述行為記錄的,不予錄用。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犯罪行為記錄進行年度檢查。 經詢問或其他方式發現員工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開除。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銷毀或者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上交流信息。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
(一)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代未成年人打開、查閱文書;
(二)為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目的,依法進行檢查;
(3)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互聯網保護
第六十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通過加強相關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網絡空間。
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和傳播,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生產和使用專門為未成年人服務、適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互聯網技術、產品和服務。身心健康。
第六十六條 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懲戒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對於未成年人。
第六十七條 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文化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確定可能影響公民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類型、範圍和標準。未成年人根據保護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文化和旅遊、網絡空間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成癮宣傳教育,督促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上網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成癮,引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相互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措施預防和乾預未成年人網絡成癮。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乾預未成年人網絡成癮。
第六十九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智能終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在顯著位置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條學校應當合理利用互聯網開展教學活動。 未經學校許可,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統一管理。
學校發現學生上網成癮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和生活。
第七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網絡使用,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方式和管理功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網絡信息或影響身心健康的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七十二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互聯網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在必要範圍內的原則。 處理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或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更正或者刪除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
第七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隱私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四條 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使未成年人沉迷於互聯網的產品或者服務。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未成年人使用服務設置適當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未成年人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七十五條 網絡遊戲經依法批准後方可經營。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其真實身份信息註冊登錄網絡遊戲。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提供適齡提示,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未成年人獲得不當遊戲或者遊戲功能。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每天22:00至次日早上8:00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第七十六條網絡廣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7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廣播發布者的賬號註冊服務; 提供者為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應當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第七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形式濫用、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未成年人的形象。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傳播。
第七十八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有權向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
第八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給​​予顯著提示的,服務提供者應當給予提示或者通知用戶給予提示; 不提示的,不傳送相關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保存相關記錄。 ,並向網信部門、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並做好相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人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職工作人員。設立專人保護未成年人。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鼓勵和支持有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八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採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難人員和殘疾人接受義務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其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托兒所和學前教育,做好嬰幼兒照料服務機構和幼兒園的辦法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培養、培訓幼兒保育服務機構和幼兒園的護理教學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和能力。
第八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職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未成年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第八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和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就近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 保障沒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特殊教育。
第八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履行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報告、處理和協調機制。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圍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預防和製止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場所、設施,支持建設經營未成年人公益性場所、設施,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場所、設施,並加強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文化體育設施。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幼服務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場地、建築物和設施。
第九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的保健營養工作進行指導,為未成年人提供保健服務。
衛生部門依法規範未成年人預防接種工作,預防和治療未成年人常見病和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開展傷害預防和乾預,指導和監督未成年人常見病和多發病。學校、幼兒園和幼兒保育服務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及時干預機制。 衛生部門應當對精神障礙進行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早期識別、診斷和治療。
第九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有困難的未成年人實行等級保障,採取措施滿足他們在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實施臨時監護: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其他人不得擔任監護人的;
(三)監護人因客觀原因或者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無人看管的;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將未成年人從監護人身邊帶走並安置的;
(六)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 被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採取委託親屬寄養或者家庭寄養的方式安排,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福利機構處理。讓孩子們收留他們並撫養他們。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審查合格,監護人再次履行監護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交還監護人撫養。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提供長期監護:
(1) 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
(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他人不能擔任監護人的;
(三)監護人無行為能力,其他人不能擔任監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決定撤銷監護人資格,指定民政部門為監護人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收養評估合格後,民政部門可以依法將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移交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 收養關係成立後,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即告終止。
第九十六條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在民政部門監護下收留和撫養未成年人。
第九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和轉發;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台、服務熱線、服務站建設,為未成年人保護提供諮詢和幫助。
第九十八條 國家建立實施性侵犯、虐待、拐賣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制度,為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
第九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康復救助、監護、收養評估等專業服務。 .
第七章司法保護
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 專門機構或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執行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適應的評價標準。
第一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表達方式,聽聽他們的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等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有關案件中可能識別未成年人的姓名、形象、住所、就讀學校等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尋找失踪或被綁架的未成年人。
第一百零四條對需要法律援助、司法協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幫助和提供法律援助、司法協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聘請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指導和培訓。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依法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實施監督。
第一百零六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不為其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共利益訴訟。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撫養未成年子女問題的離婚案件,應當尊重年滿八周歲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以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第一百零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的申請或者單位,依法責令人身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權。
被撤銷監護權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有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情況,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成年親屬、學校代表和其他適當的成年人到場。依法採取適當措施、適當場所進行訊問詢問,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 不得已出庭的,應當採取這種保護措施,作為保護其隱私和心理干預的技術手段。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性侵害、暴力行為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屬,配合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採取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援助、法律援助、轉學或其他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性侵犯、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訊問未成年人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力爭在同一時間完成程序。時間; 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為女性的,由女性工作人員辦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適用教育、改造、救贖原則,實行教育第一、懲戒第二的原則。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犯罪受到依法懲處後,在繼續教育、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在教育、管理、救助、照顧未成年人方面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 收到建議的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答复。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和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參與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感化保護、教育矯正、社區矯正等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組織或者個人不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收費單位依法,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警告或者勸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嚴重後果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辦理案件有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可以責令收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托幼機構及其教職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其他部門按職責分工; 拒不改正或者後果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給予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待遇的,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責令有關方面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的,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有關當事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21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 違法所得超過一百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51萬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或者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按照職責分工,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有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按照職責分工,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後果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聚集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生、教育、市場主管部門責令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並處124元以下罰款; 對上述行為不及時制止的,由衛生、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後果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並處125萬元以上61元以下罰款萬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不履行調查職責,或者招用、繼續聘用有相關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記錄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26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並處62萬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或者網絡產品、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的,由網公安部門、網信部門、電信部門、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糾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超過一百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27萬元的,並處72萬元以上7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不低於74萬元的罰款。 75萬元以上76萬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者後果嚴重的,還可以責令停業、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一)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 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早教服務機構; 校外照料和臨時照料機構; 家政服務機構; 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其他負責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監護、救助、護理、醫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專門學校。
(三)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通過身體、語言、網絡等方式故意或者惡意欺負、侮辱對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未滿十八周歲的無國籍人,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受到保護。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自132年1月2021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