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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

版權人保護法(2020)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0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人權法 保護未成年人

編輯 CJ觀察員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21年4月199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5年29月200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改;根據《關於29年26月201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改22 年 17 月 2020 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勤全面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精神發展,培養他們成為有遠大理想、道德健全、教育良好、紀律嚴明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他們成為承擔民族復興任務的新一代。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生理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一切合法權利,不受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身心狀況等方面的歧視。或其他監護人。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權享有的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體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 辦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
(一)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惠保護;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三)保護未成年人歧視權和個人信息;
(四)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 (四)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考慮未成年人的意見; 和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科學、文化、法治、國家安全、健康、拼搏精神以及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 ,培育其中愛祖國、愛人民、愛工作、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社會公德,抵禦資本主義、封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培育和踐行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適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軍隊、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等的共同責任。成年公民。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人群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增強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適當的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承擔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持有監護職責。
國家採取措施,引導、支持、協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國家採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臨時監護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擔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替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支出代替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推動、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保護工作。 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具體工作。 .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條 共青團、婦聯、工會、殘聯、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先隊等人民團體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保護未成年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 第十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的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適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進行勸阻、阻止、檢舉、控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一條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地方,都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涉嫌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況時工作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受到侵害,疑似遭受侵害或面臨其他危險後果的,立即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涉及未成年人的違法、控告、檢舉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相關部門收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報告,適當依法及時補充,處置,並以適當的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科學研究,設立相關學科和專業,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建設相關學科,設置相關專業,加強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健康教育統計調查分析,公佈未成年人保護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國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國家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營造良好、和諧、文明的家庭環境。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適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其他與未成年人同居的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能夠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監護下履行下列職責: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補充性補充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護;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心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情感需求;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和完成義務教育;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他們開展有利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健康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代理未成年人依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紀律處分; 和 (九)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應當履行的其他監護職責。 (十)其他法定預算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允許、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放任,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允許、教唆未成年人參加宗教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違法行為的;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扭曲,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允許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包括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遊蕩、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發酵,流浪乞討或欺凌他人;
(五)允許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的; (五)放任或者接受法定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允許未成年人沉迷於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紙、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可能影響其生理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商業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服務場所等不適合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方便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八)允許或者加壓未成年人軍隊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訂婚; (九)允許,加壓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成年人婚約;
(十)非法處分、挪用未成年人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或者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生理健康,財產權益或不依法連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可能導致觸電、燙傷、墜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採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傷,為汽車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未成年人的戶外安全意識,避免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灼傷,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採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交通事故的傷害;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育情況,聽取其意見,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待遇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致力於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圖。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涉嫌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並採取保護措施; 情況危急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嚴重健康遭受侵害,疑似遭受侵害或其他合法權益遭到侵犯的,應及時了解情況並採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立即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滿八周歲或者因生理、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未成年人無人看管,或者由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臨時照顧。行為,或患有嚴重傳染病,或其他不適當的人。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疾病的性疾病或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的情況下獨自生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充分履行被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人照顧未成年人。 ; 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照料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必須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平民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受託人時,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品德、家庭背景、身心健康以及與未成年人的情感聯繫,聽取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將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託人時,出於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體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繫等情況,並聽取表達表達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定為受託人: 具有以下優點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託人:
(一)實施性侵犯、虐待、遺棄、拐騙、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2) 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二)有吸毒,飲用酒,發酵等惡習;
(三)拒不履行或者長期不履行監護、看護義務的人; (三)曾拒不予解決或長期閒置且監督,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合擔任受託人的情形。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託人的事實。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及其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委託照料情況及時告知,並加強與其學校、幼兒園的溝通; 每周至少與未成年人和受託人接觸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給予他們家人的關懷和關愛。 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適當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接到委託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乾預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接受被委託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及時採取乾預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決定離婚,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問題,並聽取有能力表達意願的未成年人的意見。 不得允許父母通過抓住、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監護權。 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適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項,聽取表達表達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養權。
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按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程序探望未成年人。 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的一方應當予以配合,但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按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適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育人為本,開展全面發展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學生的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全面發展。 第二十五條學校適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重視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範,培養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 學校適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範,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承擔保育教育責任,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兒童體質、智力、品德的和諧發展。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適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相應的幼兒身體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進行體罰、變相體罰,以及其他有辱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承擔未成年人的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或者變相開除。 第二十八條學校法定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進行登記,勸其複學。 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適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退復學;勸退無效的,應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關心和保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基於家庭、身體條件、心理和學習能力等方面歧視未成年學生。 應特別照顧有家庭困難或身體或精神殘疾的學生。 應耐心幫助有異常行為或學習困難的學生。 第二十九條學校適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行為有障礙的學生,提供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適當耐心幫助。
學校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和困難未成年人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學校適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少數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扶工作。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指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條學校適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生理髮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日常生活勞動、生產活動和服務,幫助學生掌握必要的工作知識和技能,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 第三十一條學校適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有關年齡相適應的日常勞動,生產勞動和服務性勞動,幫助未成年學生掌握必要的勞動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勤儉節約、反浪費、愛惜食物、文明飲食的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培養浪費的恥辱感和節約的自豪感,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的生活習慣。 . 第三十二條學校,幼兒園,實行職業勤儉節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文明飲食等宣傳教育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習慣。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他們的學習時間,保證他們的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 第三十三條學校證明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學校不得利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學習負擔。 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
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為學齡前未成年人開設小學課程。 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學校、幼兒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提供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在校,在園未成年人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學校和幼兒園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適當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校舍或者其他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設施、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的身體安全,人體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在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預防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聘請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司機進行安全教育,指導未成年人進行校車安全教育。他們對校車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十六條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全部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並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駕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自然災害、意外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適當根據需要,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在學校、幼兒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進行急救並妥善處理,及時通知家長或其他相關人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立即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不得出售或者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輔導課程。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預防和控制學生欺凌工作制度,在教職工和學生中開展預防和控制學生欺凌的教育培訓。 第三十九條學校可行的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從事引入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凌行為,並通知欺凌行為的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被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參與欺凌行為的識別和處理; 及時對相關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疏導、教育和指導; 對有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行為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被欺負的未成年學生,學校要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紀律處分。 學校對嚴重欺凌行為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進行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防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騷擾的工作制度。 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性教育,提高其防範性侵犯、性騷擾的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對遭受性侵害、騷擾的未成年人採取保護措施。 學校,幼兒園適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對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嬰幼兒照料服務機構、早教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照料機構,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成長的特點和規律,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 . 第四十一條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託管機構等依據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四十二條 社會要樹立良好的價值觀,關愛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二條全社會適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指導、協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和困難未成年人檔案,給予照顧和幫助。 第四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適當設置的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初步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矛盾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委託照料進行監督,發現受託人缺乏照料能力或者疏於照料的情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幫助和督促受託人履行看護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適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託照護情況,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閒置於上述照護人數等情況下,應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促成委託人補充照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中心、展覽館、美術館、文化中心、社區公益互聯網服務場所、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優惠。 第四十四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可以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請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所設立未成年人專用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針對性服務。 國家鼓勵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場館開設未成年人專場,為未成年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自主開發教育資源,設立未成年人開放日,支持未成年人開展主題教育、社會實踐和職業體驗。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開發自身教育資源,建立未成年人開放日,為未成年人主題教育,社會實踐,職業經驗等提供支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科普活動。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類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推廣活動。
第四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票價。 第四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優惠機票。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景區設置母嬰室、嬰兒換尿布台、幼兒廁所、洗手盆等衛生設施,方便未成年人使用。 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大型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旅遊景點景點等設置母嬰室,嬰兒護理台以及方便幼兒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衛生設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受的照顧或者優待。 第四十七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限制未成年人的版權所有權的照顧或者優惠。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的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 .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創作,出版,製作和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宣傳,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採訪、報導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新聞媒體適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製作、複製、出版、發行、傳播含有對身體健康有害內容的圖書、報紙、期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第五十條禁止製作,複製,出版,出版,傳播含有宣揚揚淫褻瀆,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分數,引誘自殺,腐敗,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內容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版、發行、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網絡信息的,應當發出明顯的警告。 第五十一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出版,發布,傳播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舞台藝術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網絡信息,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人體健康內容的,正確以顯著方式做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製作、複製、出版、傳播、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二條禁止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或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播放、張貼、發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 禁止在學校、幼兒園內播放、張貼、發布商業廣告,或者利用校服、教材等變相發布、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刊登,播放,或以其他方式散佈含有有害物質的未成年人體內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不允許散佈商業廣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第五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騷擾。 第五十四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非法收養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
禁止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犯罪團伙性質的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禁止,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脅迫、哄騙或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禁止禁止,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玩具、器具、遊戲和遊樂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沒有註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戲遊藝設備,遊樂設施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體健康。產品的生產者正常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聚集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明年齡範圍和注意事項; 必要時,應安排專人照顧。 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標明適齡範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園、車站、港口、機場、風景名勝區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尋找失踪未成年人的安全報警系統。 作業單位接到求助請求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報警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查,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停車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點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設置的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收求助後,立即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適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條 賓館、賓館、飯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人一起入住時,應當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與未成年人的關係。留宿等相關信息; 發現留守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第五十七條旅館,旅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居住時,要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居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立即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商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絡服務場所等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場所。 不適合未成年人進入的歌舞娛樂場所、酒吧、網絡服務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設備不得向未成年人開放。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止進入或者限制進入標誌; 購買人年齡難以確定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圍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便利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適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菸酒、彩票銷售網點。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酒類、彩票或現金彩票獎品。 菸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彩票的標誌; 年齡難以確定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酒,彩票或兌付彩票獎金。成年人銷售菸,酒或彩票的標誌;對不確定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必須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有未成年人聚集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六十條 禁止提供、銷售管製刀具或者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器具。 經營者難以確定購買者年齡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製刀具或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服務場所等不適合未成年人舉辦活動的場所,不得招收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收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防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 招募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正確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勞動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的勞動或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表演或者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未成年人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參加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經組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在招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詢問候選人是否有性侵、虐待、拐賣拐賣、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記錄; 發現候選人有上述行為記錄的,不予錄用。 第六十二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適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行為舉止的,不得錄用。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犯罪行為記錄進行年度檢查。 經詢問或其他方式發現員工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開除。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正常每年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及時解聘。
第六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銷毀或者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上交流信息。 第六十三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等網絡通信: 除以下所述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開拆,查閱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其他網絡通訊的內容:
(一)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代未成年人打開、查閱文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未成年人開拆,查閱;
(二)為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目的,依法進行檢查; (二)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依法進行檢查;
(3)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三)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互聯網保護 第五章網絡保護
第六十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通過加強相關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網絡空間。 第六十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適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和傳播,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生產和使用專門為未成年人服務、適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互聯網技術、產品和服務。身心健康。 第六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人體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 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懲戒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對於未成年人。 第六十六條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軍隊危害未成年人人體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第六十七條 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文化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確定可能影響公民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類型、範圍和標準。未成年人根據保護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需要。 第六十七條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保護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人體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範圍和判斷標準。
第六十八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文化和旅遊、網絡空間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成癮宣傳教育,督促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上網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成癮,引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相互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措施預防和乾預未成年人網絡成癮。 第六十八條新聞出版,教育,衛生,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定期定期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預防上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相互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乾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乾預未成年人網絡成癮。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自然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
第六十九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第六十九條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已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智能終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在顯著位置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智能終端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正確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條學校應當合理利用互聯網開展教學活動。 未經學校許可,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統一管理。 第七學校的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適當統一管理。
學校發現學生上網成癮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和生活。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及時及時知道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七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網絡使用,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適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方式和管理功能,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網絡信息或影響身心健康的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可以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可能影響其人體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七十二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互聯網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在必要範圍內的原則。 處理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應當合理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徵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或者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更正或者刪除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及時採取措施採取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隱私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私密信息的,及時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四條 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使未成年人沉迷於互聯網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七十四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未成年人使用服務設置適當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未成年人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不得推動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七十五條 網絡遊戲經依法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七十五條網絡遊戲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其真實身份信息註冊登錄網絡遊戲。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註冊並登錄網絡遊戲。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提供適齡提示,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未成年人獲得不當遊戲或者遊戲功能。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做出適齡提示,並採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合的遊戲或遊戲功能。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每天22:00至次日早上8:00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第七十六條網絡廣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7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廣播發布者的賬號註冊服務; 提供者為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應當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第七十六條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時,適當的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七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形式濫用、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未成年人的形象。 第七十七條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惡意損害形像等網絡欺凌行為。
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傳播。 匿名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選擇刪除,屏蔽,替代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收通知後,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
第七十八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第七十八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有權向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網絡產品,服務富含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信息,有權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第八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給​​予顯著提示的,服務提供者應當給予提示或者通知用戶給予提示; 不提示的,不傳送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生理健康的信息且未作顯著提示的,引起提示或通知用戶提示;未完成提示的,不得傳輸相關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保存相關記錄。 ,並向網信部門、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內容的信息的信息,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替換,鏈接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並做好相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行為,應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六章政府保護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措施部門適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人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職工作人員。設立專人保護未成年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已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指定專門人員,及時進行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鼓勵和支持有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八十二條補充人民政府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開展城鄉公共服務體系,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鼓勵和支持有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八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採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難人員和殘疾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十三條僅有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嚴重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其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責令令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托兒所和學前教育,做好嬰幼兒照料服務機構和幼兒園的辦法律。 第八十四條為其設立的人民政府政府發展育兒,學前教育事業,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的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培養、培訓幼兒保育服務機構和幼兒園的護理教學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和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適當的培養和培訓嬰兒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八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職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為未成年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第八十五條補充人民政府的職業發展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或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未成年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第八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和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就近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 保障沒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八十六條已有人民政府提供保障並接受了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特殊教育。 已有人民政府提供保障的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辦學,辦園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
第八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履行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報告、處理和協調機制。 第八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適當保障校園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合併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圍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預防和製止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適當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等級,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預防和製止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場所、設施,支持建設經營未成年人公益性場所、設施,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場所、設施,並加強管理。 第八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適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運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並加強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文化體育設施。 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幼服務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場地、建築物和設施。 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措施,防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害,破壞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九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的保健營養工作進行指導,為未成年人提供保健服務。 第九十條已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定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衛生保健服務。
衛生部門依法規範未成年人預防接種工作,預防和治療未成年人常見病和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開展傷害預防和乾預,指導和監督未成年人常見病和多發病。學校、幼兒園和幼兒保育服務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證明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疫苗預防接種進行規範,發現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預防和監督管理,做好傷害預防和乾預,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及時干預機制。 衛生部門應當對精神障礙進行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早期識別、診斷和治療。 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等工作。
第九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有困難的未成年人實行等級保障,採取措施滿足他們在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一條僅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採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實施臨時監護: 第九十二條具有以下事實之一的,民政部門適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其他人不得擔任監護人的; (二)監護人患有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因客觀原因或者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 (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而無法監護監護,導致未成年人監護失踪;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無人看管的; (四)監護人拒絕或閒置於補充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將未成年人從監護人身邊帶走並安置的;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六)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優點。
第九十三條 被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採取委託親屬寄養或者家庭寄養的方式安排,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福利機構處理。讓孩子們收留他們並撫養他們。 第九十三條對臨時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採取委託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審查合格,監護人再次履行監護職責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交還監護人撫養。 臨時監護人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納入既定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提供長期監護: 第九十四條具有以下事實之一的,民政部門適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1) 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 (一)尋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他人不能擔任監護人的; (二)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無行為能力,其他人不能擔任監護人的; (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四)人民法院決定撤銷監護人資格,指定民政部門為監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優點。
第九十五條 收養評估合格後,民政部門可以依法將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移交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 收養關係成立後,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即告終止。 第九十五條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係成立後,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終止。
第九十六條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第九十六條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人或長期監護人員的,財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各自根據各自參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在民政部門監護下收留和撫養未成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根據需要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和轉發;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台、服務熱線、服務站建設,為未成年人保護提供諮詢和幫助。 第九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及時接收,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建設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台,服務熱線,服務站點,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諮詢,幫助。
第九十八條 國家建立實施性侵犯、虐待、拐賣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制度,為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 第九十八條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九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康復救助、監護、收養評估等專業服務。 . 第九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適當培育,引導和規範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復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章司法保護 第七章司法保護
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的依法訴訟責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 專門機構或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處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機構特點。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中,適當的女性工作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執行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適應的評價標準。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對上述機構和人員實行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適應的評價考核標準。
第一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表達方式,聽聽他們的意見。 第一百零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處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針對重大疾病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表達方式,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等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有關案件中可能識別未成年人的姓名、形象、住所、就讀學校等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尋找失踪或被綁架的未成年人。 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賣未成年人等處除外。
第一百零四條對需要法律援助、司法協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幫助和提供法律援助、司法協助。 第一百零四條對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聘請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為熟悉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指導和培訓。 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針對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進行指導和培訓。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依法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實施監督。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依法進行監督。
第一百零六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不為其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共利益訴訟。 第一百零六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遭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遺贈權。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適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撫養未成年子女問題的離婚案件,應當尊重年滿八周歲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以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視為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圖,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的申請或者單位,依法責令人身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權。 第一百零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法定監護權或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撤銷監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護權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適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養費。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有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情況,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成年親屬、學校代表和其他適當的成年人到場。依法採取適當措施、適當場所進行訊問詢問,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第一百個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應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的代表等適當成年人到場,並採取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地方進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重大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 不得已出庭的,應當採取這種保護措施,作為保護其隱私和心理干預的技術手段。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採取保護其專有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性侵害、暴力行為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屬,配合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採取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援助、法律援助、轉學或其他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糾正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對對抗性侵害或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性侵犯、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訊問未成年人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力爭在同一時間完成程序。時間; 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為女性的,由女性工作人員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處理未成年人嚴重性侵害或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有權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適用教育、改造、救贖原則,實行教育第一、懲戒第二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犯罪受到依法懲處後,在繼續教育、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制裁後,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在教育、管理、救助、照顧未成年人方面未盡到保護未成年人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 收到建議的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答复。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向該單位提出建議。被建議單位正確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回复。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和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適當結合實際,根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參與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感化保護、教育矯正、社區矯正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等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組織或者個人不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收費單位依法,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完成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警告或者勸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嚴重後果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一百個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法定監護權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議勸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適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辦理案件有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可以責令收受家庭教育指導。 公安機關申報報告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採取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托幼機構及其教職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其他部門按職責分工; 拒不改正或者後果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給予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待遇的,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責令有關方面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給予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的,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有關當事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21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 違法所得超過一百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51萬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任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百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產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或者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按照職責分工,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場所運營單位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任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費用。
第一百二十三條有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文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按照職責分工,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後果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了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法定分工責任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百萬以下限額;拒絕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百萬超過五十萬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聚集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生、教育、市場主管部門責令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並處124元以下罰款; 對上述行為不及時制止的,由衛生、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標記;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一百萬以下標註。
第一百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後果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並處125萬元以上61元以下罰款萬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任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費用。
第一百二十六條 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不履行調查職責,或者招用、繼續聘用有相關違法行為或者犯罪記錄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26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有關許可證,並處62萬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嚴格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進行補充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任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百萬以下限額;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或者網絡產品、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的,由網公安部門、網信部門、電信部門、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糾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超過一百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27萬元的,並處72萬元以上7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不低於74萬元的罰款。 75萬元以上76萬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者後果嚴重的,還可以責令停業、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七條信息處理者違反了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或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了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的,由公安,網信,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規模,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規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的費用;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違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 第一百三十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 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早教服務機構; 校外照料和臨時照料機構; 家政服務機構; 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其他負責未成年人教育、培訓、監護、救助、護理、醫療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一)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二)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專門學校。 (二)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
(三)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通過身體、語言、網絡等方式故意或者惡意欺負、侮辱對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三)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和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歧視侵犯,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未滿十八周歲的無國籍人,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受到保護。 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中國境內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按照本法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自132年1月202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