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於16年2020月XNUMX日印發《關於加強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權利保護的意見》(《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充分發揮著作權審判對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文化建設的規範、引導、推動和保障作用。
《意見》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加強對創作者權益的保護。 以正常方式在作品,表演或錄音上簽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被推定為該作品,表演或錄音的版權持有者或與版權相關的權利持有者權利,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使事實無效。 關於作者權糾紛,應綜合考慮作品的性質,類型,表現形式,表演或錄音,行業慣例,公眾認知習慣和其他因素,作出全面判斷。
(2)法院應大力提高案件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區分複雜案件和簡單案件的試點工作,努力縮短涉及著作權和著作權相關權利的典型案件的審理時間。 要努力完善知識產權訴訟的證據規則,使有關各方能夠通過區塊鍊等手段保存,確定和提交證據,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權利人出示證據困難的問題。
(三)重視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發展新需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準確界定作品類型,規範作品認定標準,妥善審理體育賽事直播、網絡遊戲直播、數據侵權等新型案件依法促進新興業態合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