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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審查員參與知識產權訴訟的若干規定(2017)

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19 年 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2019 年 5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知識產權 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證據

編輯 CJ觀察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審查人員參加知識產權訴訟的若干規定於1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5條。

在中國,技術檢查官是審判助理而不是法官。

技術審查官員不同於當事方聘請的專家證人或法院聘請的鑑定人。

在中國法院,當事方可以聘請專家證人並委託他們出庭對所涉及的專業問題發表意見。 受黨委託,專家證人有點像律師那樣的黨派人士,根據中國的證據規則,其意見被歸類為黨的陳述。

法院還可以委託評估師就涉及的專業問題提供專家意見。 專家意見是中國《民事訴訟法》(CPL)規定的一種證據,因此鑑定人的身份與證人的身份相似。

相反,技術檢查官雖然沒有,但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扮演著法官的角色。

根據法官的分配,技術檢查人員可以參加詢問,聽證,法院審判等活動,向法官提出調查建議並發表調查意見。 因此,它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事實調查。 但是,法官將自行決定是否採納技術審查人員的意見,由法官負責其決定。

換句話說,技術審查人員的意見可以視為法官在案件審判期間委託其助手撰寫的分析報告。 因此,與法官的其他分析報告一樣,上述意見對各方均不開放。

在管理方面,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技術審查辦公室,技術審查官隸屬於該辦公室。 如果當地法院沒有專門的技術審查官,則法院可以根據需要向更高一級的法院申請技術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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