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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2018)

人民陪審員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8 年 4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4 月 07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事訴訟程序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次保障公民本人參加審判活動,促進敘述,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有要求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根據本法產生,堅決參加演講的審判活動,法律另有規定外,同片有特色。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假參加參加活動、獨立發表評論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該忠實履行審判職責,審慎態度,對待禮儀,維護形象形象。
第四條人民陪審員正式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
人民陪審員屬於單位、戶籍名稱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必須維護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第五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草坪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民事陪審員的不當行為。
第七條有以下情況,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銷貨的;
(四)被忽視的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的懲罰;
(六)其他有嚴重犯罪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法院根據第八審判案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是本院醫生數的三倍。
第九條 司法行政人員會同基層法院、司法機關、從屬邊審判的常住機構、從隨機抽選願意自願陪陪人民的人選五倍以上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競選資格審查,徵求候選人意見。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法院,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由基層法院法院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
第十一條 因審判活動,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屬單位、戶籍組織或者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需要自治組織、人民群眾的方式人民陪審員競選、經司法行政行政會同基層法院、公安機關進行資格審查,陪審人選,由基層法院人民代表大會確定人民委員會同意。
根據前款規定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條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承諾後,應該公開宣誓就職宣誓。宣誓誓言由基層人民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的任何一個五年,一般不得連任。
第十四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庭,可以由審判長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判庭、民事、行政案件,有以下具體情況,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院議院進行:
(一)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的;
(三)案情複雜或者有其他情況,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審判前款的規定,法律規定由法官單獨任用,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人民陪審團和陪審團成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關節影響重大的重大問題;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執法無效的不良事件;
(三)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事務;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個案。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第一審刑事案件庭審人、行政法庭申請人物或陳述、網絡調查組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可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組成合議庭審判長。
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的迴避,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第十九條人民基層審判員審判員需要由陪審團參加合院審判的,應該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選出確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下屬陪審員的基層人民陪審團中隨機抽籤確定。
第二十條審判長必須與案件審判相關的指引、提示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
合議庭評議案件,審判長應該對本案中涉及的事實認定、發生規律、法律規定等事項及應該注意的問題,向人民陪審員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一條 人民陪審員三人合議庭審判,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參加參加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院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同事們一起;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不參與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議院評議案件,結合少數意見的原則。陪審庭議院其他組成人員同意見的,應該將其意見寫成筆錄。
合議庭組成人員意見有重大問題,人民陪審員或法官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法院提請法院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合理的每名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量,確定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工作和獎懲等日常管理,由基層幹部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成。
對人民陪審員應該有計劃地進行培訓。 人民陪審員應該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第二十六條對於在審判工作有顯著的成果或有其他突出的事蹟的人民陪審員,根據有關規定的通知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有以下情況,各機關基層代表會同司法行政證屬實的,由國際提請同人民級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的意見:
(一)本人以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的調查;
(二)法第六條、第七條具有本場景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第三款、第四項單獨行為的,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戶籍公司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群眾,在轄區內公開通報等措施懲戒;犯罪的,必須扶助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對報復報復傷害、誹謗誹謗、誹謗誹謗、誹謗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必須支持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或者屬於單位剋扣其工資、利益及其他福利表演期間。
人民陪審員是單位違反前規定的,基層單位應該及時向人民陪審員部門提出意見。
第三十條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各人自行規定。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各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
第三十一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享有的期限,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審判員制度所設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法院和司法機關業務因,由政府財政相應批准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度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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