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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導規定(2010)

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法律類型 司法政策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10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0 年 10 月 26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中國案例係統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

編輯 CJ觀察員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XNUMX月發布了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作為一些指導性要求的基本要求,這是建立指導案例係統的第一步。

1.誰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指導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當地法院無權發布此類案件。

2.哪些案例可以成為指導案例?

全國法院作出的所有有效判決都可以成為指導性案例。

SPC在選擇候選病例時將關注以下標準:

(一)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選擇此類案件可以反映出對具有社會普世價值的司法活動的認同,並有助於增強法院判決的社會認同感和公信力。

(2)法律法規在國外有些含糊不清的情況。 指導性案件可以進一步規定適用法律的標準,從而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法律適用中的典型案件。 指導性案件可以協助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指導地方法院作出相對一致的判決。

(四)新型案件或者疑難案件。 指導性案件可以解決前所未有的或困難的法律適用問題,從而提高地方法院處理此類新案件的效率和質量。

3.如何找到合適的案例並將其編入指導案例?

(1)發現

內部發現:每個法院都可以從其法院或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中選擇候選案件。

外部發現:立法機關,專家,律師和人民陪審員可以推薦候選案件。

(2)初步審查和編制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案件指導辦公室,負責對建議的案件進行分類,匯總和篩選,並將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員會討論。

(3)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員會決定哪些案件將最終被選為指導案。

(4)發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員會決定的指導性案件,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和《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普遍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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