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法》於2008年頒布,並於1年200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7條。
關鍵點如下:
1,企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各種出資所產生的權益。 (第二條)
(二)國有投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獨資企業,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部分國有公司。 (第2條)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地方政府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同級政府對國有投資企業履行投資者職責。 (第11條)
4,轉讓國有資產,有利於對中國經濟國有部門的佈局和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可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不得損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轉移。 (第52條)
五,在涉及關聯方的交易,國有資產轉讓或其他事項中,當事人相互串通,損害有關國有資產所有人的利益,相關交易將無效。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