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於2018年頒布,並於20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9條。
關鍵點如下:
1.監事會是負責行使國家監督職能的專門機構。 他們應依照本法對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與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和犯罪,建立廉正和開展反腐敗工作,並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最高監督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監督委員會。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第四條監事會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監督,偵查和處罰的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對公職人員依照本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職權,廉政和人格完整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與腐敗有關的非法活動和犯罪進行調查,例如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瀆職,尋租,挖洞,favor私舞弊,不法行為以及浪費國家資產; 和
(三)就政府對違反法律的公職人員的製裁作出決定; 調查未能良好履行職責的領導者或不履行職責的領導者的責任; 將涉嫌與工作有關的犯罪的調查結論移送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進行審查,並提起公訴; 並向監督對象所在的機構提出監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