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於2019年頒布,並於1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9條。
關鍵點如下:
一,本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疫苗的開發,生產,流通和疫苗接種以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
二,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種計劃所規定的疫苗接種權,並有履行接種計劃所規定的疫苗接種義務。 政府根據免疫計劃向居民免費提供疫苗。(第2條)
3,國家組織疫苗銷售授權人,科研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共同解決重點問題,開發疾病預防控制急需的疫苗。(第十四條)
4,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疫苗,必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藥品註冊證。(第十九條)
五,對於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急需的其他疫苗,經評估後受益大於風險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理。國務院可以有條件地批准疫苗登記申請。(第二十條)
六,每批疫苗在銷售或進口前,應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批放行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要求進行檢查和檢查。(第二十六條)
七,國家鼓勵疫苗生產企業按照國際採購要求生產和出口疫苗。(第九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