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年頒布,分別於2017年和2019年進行了兩次修訂。最新修訂於23年201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33條。
關鍵點如下:
1,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破壞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
2.不正當競爭有哪些類型?
(1)混淆,是指經營者的混淆行為,導致公眾將經營者的商品誤認為他人的特定商品,或錯誤地認為經營者與他人有特定的聯繫。 (第6條)
(2)賄賂,是指經營者賄賂交易對手或其他關聯方以尋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的行為。 (第7條)
(3)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作出不公平或不真實陳述,從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第8條)
(4)商業秘密侵權,是指經營者非法獲取,使用和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9條)
(五)虛假有價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欺詐手段進行有價促銷,或者有獎彩票的最高價超過5萬元的促銷活動。 (第50,000條)
(6)誹謗是指經營者捏造或傳播虛假信息以損害競爭對手的信譽的行為。 (第11條)
(7)互聯網上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通過技術手段破壞或乾擾競爭對手的網絡產品的行為。 (第十二條)
3,各級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進行調查和製裁。 權利受到侵犯的人也可以對這些經營者提起訴訟。 (第4條)
4,政府可以到經營者辦公室進行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核對經營者的文件,沒收其財產並詢問其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五,權利人可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難以確定實際損失,則法院可以基於侵權者從侵權中獲得的收益的合理倍數(即1到5倍,是之前的1-3倍)來確定侵權人應支付的賠償金。 ; 如果侵權人獲得的此類收益也難以確定,則可以由法院酌情決定在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最高限額內確定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六,政府可以要求侵權者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處以罰款,甚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6條)
7.如果侵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則可能會受到刑事起訴。 (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