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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

反不正當競爭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19 年 4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19 年 4 月 23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競爭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定,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格局,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軍事商品生產,經營或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已有人民政府採取的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遵循其規定。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範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以下替代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名稱(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涉嫌引誘人為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替代行為。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以下某個單位或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進行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正確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證明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預期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以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侵害,電子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納入違法行為的,被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引用違法行為,仍在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十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百萬。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破壞性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經營者利用網絡軍隊生產經營活動,適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實施以下乾預,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有關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轉移;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強制,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章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複製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用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適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情況。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對涉嫌嫌人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收舉報後適當依法及時處理。
對實名舉報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補償預算,按照其因被損壞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應糾正人因違反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閾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的補償費用。
經營者違反了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歧視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歧視人因違反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有權的情節判決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糾正的行為,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百萬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票據;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百萬的,可以並處二十五百萬以下的票據。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適當及時進行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百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達成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了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認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了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百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百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百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規模;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標註。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限制,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百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百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糾正違法行為後果後果等法定的,依法從輕或替代行政干預;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制裁。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違反了本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制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了公示。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危害損害監督檢查部門遵循本法規定的職責,拒絕,衝突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百萬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懲處。
第二十九條透視對監督檢查部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導致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並合理地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濫用人為證明權利人所宣稱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並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指控人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人有渠道或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並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一致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嫌疑人復制,使用或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指控人侵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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