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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第三卷合同(2020)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民法典

編輯 CJ觀察員 李新柱李欣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8年2020月XNUMX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預定三份合同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書規範了合同產生的民法關係。
第464條合同是關於建立,修改或終止民法之間的人間法律關係的協議。
建立婚姻,收養,監護權或類似人際關係的協議應受提供此類人際關係的法律規定的管轄; 在沒有此類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此類協議的性質作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本書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爭議條款的含義應當根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
如果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被同意具有同等效力的語文訂立合同,則應假定每一文本中所使用的詞和句子具有相同的含義。 文本中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有關條款,合同的性質和目的,誠實信用原則等進行解釋。
第467條對於本守則或其他法律未明確規定的合同,應適用本手冊的一般規定,並且比照適用本合同和其他法律中與上述聯繫人最相似的合同的規定。 Mutandis。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或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合作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第四百六十八條債權債務關係不是由合同產生的,適用與該關係有關的法律規定。 在沒有此類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本《總則》的有關規定,除非它們不是基於債權債務人關係的性質而適用的。
第二章合同訂立
第469條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寫作是指使其中包含的內容能夠以有形形式表示的任何形式,例如書面協議,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
任何形式的數據消息,例如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如果其中包含的內容能夠以有形的形式表示並可隨時訪問以供參考和使用,則應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方的名稱,名稱和住所;
(2)物體;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報酬;
(六)表演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和
(8)爭議解決。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示範合同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接受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一種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向,並且該意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內容應當明確,明確; 和
(2)其中指出,要約人在被要約人接受要約時將受其意圖表達的約束。
第473條邀請要約是一個人期望另一個人向他要約的一種表現。 拍賣公告,投標公告,股票招股說明書,債券招股說明書,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促銷以及郵寄的價格目錄等都是邀請函。
商業廣告和促銷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474條要約生效的時間受本守則第137條的規定約束。
第475條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應遵守本守則第141條的規定。
第476條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約可以被撤銷:
(1)要約人通過指定接受期限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或者
(2)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被要約人已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的準備。
第四百七十七條在實時通訊中提出撤銷要約的意向的,被要約人應當在接受要約之前知道其意向的內容; 未在實時通訊中提出撤回要約意向的,應在要約人接受之前將其送達要約人。
第478條下列情形之一,要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依法撤銷要約的;
(三)受要約人在接受期限屆滿前不予接受的; 或者
(4)受要約人實質上改變要約的內容。
第479條接受是要約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
第四百八十條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接受,但是可以根據當事雙方的交易過程或要約中的規定採取行動來接受。
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書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要約人。
如果要約中未指定接受期限,則應按照以下規定將要約送達要約人:
(一)通過實時通訊提出要約的,應當及時予以接受; 或者
(2)如果不是通過實時通訊提出要約,則接受通知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到達要約人。
第四百八十二條通過信函或者電報提出要約的,接受期限應當自信函上顯示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算起;或者,如果信函上沒有標明日期,則從該日期算起。信,從該信的郵戳所示的郵寄日期開始。 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即時通訊提出要約的,接受要約的期限自要約到達被要約之日起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在承兌生效時即成立。
第484條通過通知作出接受的,接受生效的時間應受本守則第137條的規定管轄。
在不需要接受通知的情況下,根據雙方的交易過程或要約指示進行接受行為時,該接受即生效。
第485條可以撤回承兌匯票。 本守則第141條的規定適用於撤回承兌匯票。
第四百八十六條被要約人接受承諾的時間以外的其他時間,或者在通常情況下不能及時送達要約人的,該要約即構成新的要約,除非要約人及時提出。通知要約人接受有效。
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兌期限內作出承兌通知的,在正常情況下本應及時到達要約人,但由於其他原因超過限期到達要約人的,承兌要約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要約人接受接受,因為接受接受超過了接受時間的限制。
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被要約人在接受書中提議對要約內容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構成新要約。 有關合同目標,數量,質量,價格或酬金,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等的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提供。
第四百八十九條接受要約對要約進行非重大變更的,接受要約即告生效,合同的內容也應由接受要約變更,除非要約人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接受要約不可以的除外。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任何更改。
第490條當事人以書面協議形式訂立合同的,該合同是在當事人均在備忘錄上簽字,蓋章或戴上指紋時形成的。 在其中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而另一方已接受履行的情況下,在其上簽字,蓋章或放置其指紋之前,應在接受之時訂立合同。
合同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書面形式訂立或者經當事人約定的,但當事人一方未履行主要義務,而另一方已接受的,則當事人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時,合同是在接受時形成的。
第491條當事人以書信,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並要求籤訂確認書的,該合同在確認書上簽字即告成立。
如果一方通過諸如互聯網之類的信息網絡發布的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的條件,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當另一方選擇此類產品或服務時,即構成合同並成功提交訂單。
第492條承兌生效的地點是訂立合同的地點。
以數據報文形式訂立合同的,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接受方的主要營業地點是訂立合同的地點; 在沒有主要營業地點的情況下,接收方的住所是訂立合同的地方。
第四百三十九條當事人以合​​同備忘錄的形式訂立合同的,除經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的最終簽署,梗概或指紋的所在地為合同訂立的地點。
第四百四十九條國家根據緊急救災,防災,防疫等工作的需要下達了國家採購令或者強制性轉讓的,有關民法人員應當依照人民法院的規定訂立合同。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有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要約的,應當及時提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義務接受的一方,不得拒絕另一方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
第495條訂約雙方同意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命令書和保留書等構成初步合同。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訂立初步合同約定的合同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要求該方承擔違反初步合同的責任。
第496條標準條款是指一方為重複使用而預先制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另一方協商過的條款。
訂立合同時,在使用標準條款的情況下,提供標準條款的當事方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該條款。關於另一方的主要利益和關注點,例如免除或減輕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的責任的條款,並應另一方的要求對此條款進行解釋。 如果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能履行上述引起注意或解釋的義務,從而導致另一方未能關注或理解有關其主要利益和關切的條款,則另一方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標準條款無效:
(1)存在一種情況,在該情況下,本《第一卷》第六章第3節和本《守則》第506條規定了該條款無效;
(2)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了自己的責任,對另一方施加了更大的責任,或限制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 或者
(3)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剝奪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
第498條如果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按照其共同理解來解釋該條款。
對標準條款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以不利於提供標準條款的當事方的方式解釋該條款。 如果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不一致,則以非標準條款為準。
第四百九十九條獎勵人通過公告作出承諾向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獎勵的,完成行為的人可以要求獎勵人支付。
第五百條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訂立合同為幌子,進行惡意協商的;
(二)有意隱瞞重大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或者
(3)進行任何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501條締約雙方不得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 披露或不當使用此類商業秘密或信息,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訂立的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經批准和其他程序的,依照其規定。 未完成批准或者其他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執行批准義務等條款的效力,不影響合同其他有關條款。 。 有義務完成批准申請或其他程序的一方不這樣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前一方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合同的變更,轉讓或撤銷,應當經批准或者採取其他程序的,依照其規定。
第503條如果無權的人以委託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並且如果委託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了另一方的履行,則該合同被視為已批准。
第504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訂立合同越權,該行為是有效的,並且該合同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具有約束力,除非另一方知道或應當具有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越權行為。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其業務範圍的,合同的效力應當按照本守則第一冊第六章第三節的規定確定。僅因其超出了其業務範圍而無效。
第506條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下列行為免除責任:
(1)對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 或者
(2)故意或由於重大過失給另一方的財產造成損失的。
第507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有關爭端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508條合同的效力不屬於本手冊規定的範圍,應以本規則第一冊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充分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各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按照合同的性質和目的以及交易過程履行發送通知,提供協助和保密的義務。
各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
第510條當事人在質量,價格,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上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生效後,可以訂立補充協議; 當事人未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過程確定。
第511條當事人之間關於合同內容的約定不明確,不能按照前條規定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如果沒有明確規定質量要求,則應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合同,或者在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情況下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合同,或者在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情況下按照行業標準執行合同。推薦性國家標準。 在沒有任何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應根據通用標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合同。
(二)未明確約定價格或酬金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代替訂立合同時的履行合同。 依照法律規定適用政府設定價格或政府指導價格的,應當按照該價格執行合同。
(3)未明確規定履行地點的,合同應當在涉及付款的收款方履行,或者在交付不動產的情況下,在不動產的地方執行。位於。 對於其他事項,合同應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執行。
(四)未明確規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隨時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未明確規定履行方式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 和
(六)未明確約定履行費用的,費用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 因債權人的原因增加履約費用的,由債權人負擔增加的費用。
第512條通過互聯網或其他信息網絡締結的電子合同的對像是貨物的交付,而貨物應通過特快專遞服務交付,則交付時間是收貨人確認收貨的時間。 當所述電子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服務時,提供服務的時間是自動生成的電子證書或物理證書中規定的時間。 如果證明書中沒有規定時間或證明書中規定的時間與提供服務的實際時間不一致,則以提供服務的實際時間為準。
在通過在線傳輸交付所述電子合同的主題的情況下,交付時間是合同的主題進入另一方指定的特定係統並可以對其進行搜索和識別的時間。
該電子合同的當事方就貨物交付或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時間達成其他協議的,應遵守該協議。
第五百一十三條合同採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價格的,合同價格應當以交付時調整的價格為準。 發生標的物的逾期交付的,合同價格為交付時價格上漲的原價,或者為交付時價格下跌的調整後價格。 發生標的物延誤交付或逾期付款的,合同價格為漲價時的調整價格,跌價時為原價。
第514條債務是付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合法貨幣履行債務。
第五百一十五條合同具有多重目的而債務人僅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有權選擇選擇履行的目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或由債務人另有決定的除外。處理過程。
有選擇權的一方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後仍未作出選擇,仍然在被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仍未作出選擇的,應當轉移選擇權給對方。
第516條一方在行使選擇權時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在該通知到達另一方時確定合同的目的。 除非另一方另行同意,所確定的對像不得更改。
可供選擇的對象之一無法執行的,具有選擇權的一方不得選擇執行的對象,除非不能執行是由另一方引起的。
第517條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如果客體是可分割的,並且每個債權人都有權按其應得的份額按比例提出債權,那麼該債權就是按份額提出的債權; 如果債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則該對像是可分割的,並且每個債務人均按自己的份額承擔義務,那麼該義務就是按份額承擔的義務。
如果難以確定應分擔債權的債權人或應分擔債務的債權人之間的份額,則認​​為每個人均享有或承擔相等的份額。
第518條債權人為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或全部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其債權是連帶債權。 債務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或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該債務為連帶債務。
連帶索賠或連帶義務由法律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
第519條如果難以確定承擔連帶和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間的義務分擔,則認為每個債務人應分擔的份額相等。
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承擔的債務超過其本人份額的,有權向承擔連帶債務的其他債務人作出分擔,但不超過其他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債權人的權利,前提是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辯護可以針對該債務人主張。
負有主張分擔權的連帶債務的債務人無法履行其有義務承擔的份額的,負有連帶債務的其他債務人應當按比例承擔義務的有關部分基礎。
第520條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之一履行了義務,抵消了義務或將債務的標的物置於代管人的情況下,其他債務人欠債權人的義務被相應地抵銷,並且根據前條的規定,該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繳款。
如果其中一個債務人承擔連帶和幾個債務的義務由債權人解除,其他債務人承擔對債權人的連帶和幾個債務的義務則在該債務人應承擔的份額範圍內消失。
如果承擔連帶和連帶債務的一個債務人的債務與應由同一人持有的債權人的債權合併,在扣除該部分債務後,債權人對承擔連帶和數個債務的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如果債權人延遲接受承擔連帶債務的債務人之一的履約,則這種延誤對承擔連帶債務的其他債務人生效。
第521條如果難以確定有共同和多個債權的債權人之間的份額,則認​​為每個債權人享有平等的份額。
接受了超出其自身份額的義務的債權人,應按比例向其他債權人償還其他債權。
本章中關於共同連帶責任的有關規定可以比照適用於共同連帶權利要求。
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同意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不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當事方同意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履行對債務人的義務,並且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義務,則第三人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明確拒絕債務人對第三者的義務或履行不符合協議規定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針對第三人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對債權人履行義務的,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524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第三人對履行義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代表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除非該義務只能履行由債務人根據當事方同意或法律規定的義務性質而定。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的義務後,除非債務人與第三人另有協議,否則他對債務人的債權應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各方具有相互的共同義務,並且有履行義務的順序時,當事方應當同時履行義務。 任何一方均有權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絕另一方的履行請求。 如果另一方的表現與協議不符,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拒絕另一方對相應表現的要求。
第526條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義務,有履行義務的命令,首先承擔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以後承擔義務的一方有權拒絕履行義務。該黨所作的。 如果有義務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協議,則有義務先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前一方提出的履行相應義務的要求。
第527條一方當事人有義務首先履行義務的,有確鑿證據證明另一方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
(二)轉讓財產或者提取資金逃避債務;
(3)其業務的善意已經喪失; 或者
(4)在另一種情況下,它已經失去或正在失去履行義務的能力。
沒有此類明確證據而中止履行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528條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如果另一方提供適當的擔保,則應恢復履行。 一方中止履行後,另一方未能恢復其履行義務的能力並且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適當的保證金的,則應視為通過其行為表明該方不會履行其主要義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取消合同,並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529條債務人由於債權人未能通知債務人已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與另一實體合併或改變其住所而導致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暫停履行或將主題放在託管中。
第530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儘早履行義務,除非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債務人儘早履行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的任何其他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
第531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義務,除非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因債務人部分履行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的任何其他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
第532條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一方的名稱或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合同的執行人發生變更為由而履行其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如果合同的明顯履行的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合同訂立後,當事各方無法預見的基本條件,並且不是商業風險之一,則該條件不構成商業風險之一。對一方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重新談判; 不能在合理期限內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合同進行糾正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對合同進行糾正或者撤銷。
第534條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管理。 。
第五章合同的保存
第535條因債務人的頑固而未向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對交易對手的權利或與其有關的附帶權利,從而對債權人的應有要求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允許他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債務人對手方的債權,除非該債權完全屬於債務人本人。
代位求償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應有要求。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交易對手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對債權人提出。
第536條在債權人的債權到期日之前,存在債務人的主債權或與之有關的附加債權的時效期限屆滿,或者債務人未能在破產程序中及時宣布其債權的情況,因此對債權人要求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債權人可以通過代位求償,要求債務人的對手方履行對債務人的義務,向破產管理人宣告債務人的要求,或者採取其他必要的行動。
第537條人民法院裁定已經確立代位權的,債務人的對手方應當對債權人履行義務。 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以及債權人與交易對手之間的相應權利義務被終止。 債務人對交易對手的債權或與之有關的附帶債權要採取保存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538條債務人通過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無償地處置其專有權和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履行正當債權的期限,因此,對債權人的要求的執行受到不利影響,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作為。
第539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取得他人的財產或為他人的義務提供擔保,從而對債權人的要求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債權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的對手方知道或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將撤銷該債務人的行為。
第540條撤銷權的範圍應限於債權人的債權。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支出,由債務人承擔。
第541條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債權人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該權利,則撤銷權應予以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的主張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的,該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修改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約定修改的合同內容不清楚的,可以認為合同沒有修改。
第545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以下情況除外:
(1)一項索賠由於其性質不能轉讓;
(2)索賠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轉讓; 或者
(3)索賠不可依法轉讓。
當事人同意不得轉讓非金錢索償要求時,不得針對善意的第三人主張該協議。 當事人同意不得轉讓金錢索賠的,不得對第三人主張該協議。
第546條債權人轉讓債權但未通知債務人的,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除非獲得了受讓人的同意,否則不得撤消轉讓債權的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應當取得與債權有關的附加權利,但該附加權利專門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未能對附屬權的轉讓進行登記或未更改其所有權不影響受讓人對附屬權的取得。
第548條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對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轉讓人的抗辯。
第五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抵銷:
(1)當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有一項債權,該債權在轉讓債權到期日之前或同時到期; 或者
(2)債務人的債權和轉讓債權是在同一合同的基礎上產生的。
第550條因轉讓債權而增加的履約費用應由轉讓人承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委託給第三人的,應當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在合理時間內給予同意。 債權人未作說明的,視為未給予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同意債務人參加債務並通知債權人的,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明願意參加債務的,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在一段時間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與債務人共同承擔的連帶義務,但以第三人願意承擔的義務為限。
第553條債務人將其債務轉授時,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對原始債務人針對債權人的抗辯; 如果原始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則新債務人不得對債權人提出抵銷。
第554條債務人將其債務轉授時,新債務人應承擔與主要義務有關的附加義務,除非該附加義務完全屬於原始債務人。
第555條一方可以在另一方的同意下,將其權利和合同中的義務委託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合同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和委託的,應當適用債權轉讓和義務委託的規定。
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55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或義務應當終止:
(1)義務已經履行;
(2)義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已依法將該標的物置於託管狀態;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的;
(5)債權和義務合併在一起由同一人持有; 或者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當事人協議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後,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當事方的要求和義務終止後,當事方應按照誠實信用等原則,按照程序履行發送通知,提供協助,保密和取回已使用物品的義務。交易。
第五百五十九條主張和義務終止後,伴隨的權利權利應同時消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
第560條債務人欠債權人相同種類的多重義務,並且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履行所有義務時,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應指定要履行的義務,除非債務人另有約定。派對。
債務人未作出指定的,應當首先履行應盡的義務。 在應承擔多重義務的情況下,應首先履行沒有擔保或擔保最少的義務。 如果沒有一項債務得到擔保或這些債務得到同等擔保,則債務人承擔最重負擔的債務應首先履行。 在負擔相同的情況下,應按到期日的順序履行義務。 到期日相同的,應按比例履行義務。
第561條債務人除履行主要義務外,還應向債權人支付利息以及與履行義務有關的其他費用。 如果付款不足以履行所有義務,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他應按照以下順序履行義務:
(一)債權人為執行債權而發生的有關費用;
(二)利益; 和
(3)主要義務。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就解除合同的原因達成協議。 當出現解除合同的原因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而無法達到合同的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其中一方當事人通過其行為明確表示或表明他將不履行主要義務;
(3)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本金,仍然在被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未履行;
(4)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以其他方式違反合同行事,從而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或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要求債務人無限期連續履行義務的合同,只要應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另一方,合同的當事方可以隨時撤銷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條依法規定了解除合同權利的期限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當事人在期限屆滿前沒有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應當予以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的,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一年內沒有行使該權利的,該權利即告消滅。知道撤消的原因,或在另一方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之一依法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 在通知到達另一方時,合同應予撤銷,或者,如果通知中指出,如果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履行其義務,則合同應被自動廢除;在通知書中規定,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時,合同應被廢止。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義務。 另一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另一方而直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要求解除合同的,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的,應當解除合同。投訴書或仲裁申請書的副本應送達另一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解除合同後,尚未履行義務的,停止履行。 在已經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當事各方可以考慮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要求恢復原始狀態或採取的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而被撤銷的,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除主合同後,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否則擔保人仍應有義務保證債務人的責任。
第567條終止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不影響合同中有關清算和清算條款的有效性。
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相互負有義務,並且義務的標的具有相同種類和質量的,一方可以將其義務與另一方的應盡義務相抵銷,除非該義務不能通過動用來抵銷。義務性質,或根據當事各方的協議或法律規定。
提出抵銷的一方應通知另一方。 該通知應在到達另一方時生效。 抵銷不附帶任何條件或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雙方相互負有義務,但義務的標的物的種類或質量不相同時,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抵銷該義務。
第570條在下列情況之一下,難以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置於託管狀態: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
(2)無法找到債權人;
(三)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沒有確定的,或者債權人喪失了未確定監護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或者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題不適合代管或代管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通過拍賣,出售的方式出售,並將所得款項依法代管。
第五十七條拍賣標的或者拍賣所得的收益,存入代管人,債務人依法將標的或者收益賣給代管機構。
如果標的物或其收益已置​​於託管狀態,則債務人被視為已按該程度交付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抵押物由當事人代管後,債務人應當立即將其財產通知債權人或者其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或者監護人。
第573條客體置於託管狀態後,債權人應承擔銷毀,損壞或損失的風險。 在標的物置於託管期間,標的物的應計收益應歸債權人所有。 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債權人承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收取代管的標的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應盡義務的,代管機構應當在債權人履行義務或為其提供擔保之前,拒絕債權人的催收請求。
如果自將標的物交付給託管機構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債權,則該債權人的追償權將被廢除,且該標的物應在代管機構支付費用後交由國家保管。被扣除。 但是,如果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應盡義務,或者債權人放棄了向託管機構書面收取代管的標的物的權利,則債務人有權在付款後取回標的物。託管機構的費用。
第575條債權人免除部分或全部債務人債務的,債權和債務應部分或全部終止,除非債務人在合理時間內提出異議。
第五百七十六條債權和債務合併為同一人的,除非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則債權和債務應終止。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義務,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第578條一方當事人通過其行為明確表示或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承擔違約責任。
第579條一方當事人未支付價款,酬金,租金或利息,或未履行另一筆金錢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或履行。
第580條一方當事人未履行非金錢義務或者其履行不符合該協議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
(1)無論從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不可能進行表演;
(二)義務的對像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的費用過高的; 或者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終止權利義務合同關係,但是違約責任仍然存在。被承擔而不會受到影響。
第581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如果不能根據義務的性質強制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替代品的費用。由第三者表演。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並且根據本法第582條的規定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的,受害方可以根據客體的性質和依據根據損失的程度,合理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例如維修,重做,更換,返還物品,降低價格或酬金等。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仍然遭受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584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約定,使另一方蒙受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等於因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包括預期的收益。如果合同已履行,則應獲得賠償,但賠償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所預見或應預見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當事人可以約定計算造成的損失的方法。從違反。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應當事方的要求增加賠償額。 約定的違約賠償金高於所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延期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應當在支付違約金後繼續履行義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將保證金存入另一方,以保證其索償。 保證金存款合同在實際交付保證金時生效。
保證金的金額應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價值的20%,且任何多餘的部分均不作為保證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保證金金額大於或者小於約定金額的,確認為約定金額。
第587條債務人履行義務後,應將保證金作為價格的一部分計算或予以退還。 支付保證金的一方沒有履行義務或者沒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以致無法達到合同目的的,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 收到保證金的一方沒有履行義務或者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以致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應當將保證金的兩倍退還給另一方。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和保證金的,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保證金。
保證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保證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債務履行的,債務人可以要求債權人賠償任何額外費用。
債務人在債權人延遲接受債務的期間內無需支付利息。
第590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
因一方延誤履行而發生不可抗力的,該方的違約責任不予免除。
第591條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進一步損失。 因未採取適當措施而使損失加重的,對損失的加重部分不予賠償。
一方為防止損失加重而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
第592條雙方當事人違約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而另一方的過失造成這種損失的發生,可以相應地減輕賠償額。
第五百九十三條因第三者原因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依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的協議處理。
第594條對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引起的糾紛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時限為四年。
第二部分典型合同
第九章銷售合同
第595條銷售合同是指賣方將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並由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銷售合同一般載明條款,名稱,數量,質量和價格,期限,地點和履行方式,包裝,檢查的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中使用的語言,其有效性等。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賣方未能取得處分權而無法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標的物轉讓的,應當遵循有關規定。
第598條賣方有義務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並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
第五百九十九條賣方應當按照合同或者交易過程,向買方交付除標的物以外的有關證明和信息。
第六百條出售的標的物涉及知識產權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其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六百零一條賣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 合同約定交貨期限的,賣方可以在該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貨。
第六百零二條當事人在交貨期限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510條和第511條第(4)項的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賣方應當在約定的交付地點交付標的物。
雙方在交貨地點沒有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不能按照本法典第510條的規定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在需要運輸標的物的情況下,賣方應當將其托運給第一承運人,以交付給買方; 和
(二)在不需要運輸標的物的情況下,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的位置的,應當將標的物交到該地點; 如果標的物的位置未知,則賣方應在訂立合同時在賣方的營業地點交付標的物。
第六百零四條財產的滅失,損壞或丟失的風險,應由賣方在交貨前承擔,而買方應在交貨後承擔,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方的原因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標的物的,買方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的毀滅,損壞或滅失的風險。
第606條賣方在途中出售已委託托運人運輸的標的物,除非當事人另有規定,則標的物毀損,損壞或丟失的風險應由購買方自那時起承擔。合同訂立時。
第六百零七條賣方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輸到買方指定的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的,買方應當承擔標的物的毀滅,損壞或丟失的風險。
如果當事雙方之間沒有關於交貨地點的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根據本法典第1條第二款第(603)項需要運輸標的物的,買方應承擔風險賣方將標的物託付給第一承運人運輸時,標的物的破壞,損壞或丟失。
第608條賣方按照本守則第2條第二款的協議或第(603)款的規定將標的物放置在交貨地點的,如果買方未能按默認方式交貨,自買方違約之日起,買方應承擔標的物的破壞,損壞或丟失的風險。
第609條賣方未能按照協議交付標的物的文件和信息,並不影響標的物的毀滅,損壞或丟失的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一條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也可以解除合同。 買方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的毀滅,損壞或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賣方的履約不符合協議規定的,買方承擔標的物毀滅,損壞或損失的風險,並不影響買方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612條賣方有義務保證,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第三者對所交付的標的物沒有任何權利。
第613條訂立合同時,買方知道或應該知道第三方對合同標的物享有權利的,賣方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第614條如果買方有確定的證據證明第三者對標的物享有權利,則他可以中止付款,除非賣方提供了適當的保證金。
第六百一十五條賣方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 賣方提供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616條如果當事方之間未就標的物的質量要求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如果不能根據本守則第510條的規定確定質量要求,則應按第(1)款的規定進行。適用本規則第511條。
第617條賣方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承擔本守則第582至584條規定的違約責任。
第618條當事人同意減輕或免除賣方對標的的瑕疵的賠償責任的,如果賣方有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告知買方標的的瑕疵,則他無權要求賠償。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六百一十九條賣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包裝方法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在包裝方法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能按照本法典第619條的規定確定包裝方法的,應當以一般方式包裝,或者以下列方式包裝:沒有通用的方式,以足以保護主題並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方式。
第620條買方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對其進行檢驗。 如果沒有約定的檢查期限,則買方應及時檢查。
第六百一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了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與約定數量,質量不符的事項通知賣方。 如果由於買方的冷淡而沒有通知賣方,則該標的物被視為符合約定的數量或質量。
當事人未約定檢查期限的,買受人應當自發現或者發現不符合事項之日起合理時間內,將約定數量或質量的標的物告知賣方。 買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或在收取標的物後的兩年內通知賣方的,該標的物應視為符合約定的數量或質量,除非有標的物。在保證標的質量的保修期內,應採用保修期。
如果賣方知道或應該知道所交付的標的與協議不符,則買方不受前兩段規定的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622條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買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處理的過程,難以在該期限內完成全面檢驗的,期限僅應視為買方對標的的專利缺陷提出異議的期限。
商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的擔保期限短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六百三十二條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簽署了載有本標的數量,型號,規格的交貨單,確認單等文件後,應當推定為買受人。除非有足夠的證據推翻該假設,否則應檢查該主題的數量和專利缺陷。
第624條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三人的,如果買賣雙方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方與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則該檢驗標準同意。買賣雙方之間應優先。
第六百二十五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後對標的物進行回收的,賣方有義務自己或者委託他人對標的物進行回收。授權的第三人稱。
第六百二十六條買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方式付款。 雙方在價格或付款方式上未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應適用本守則第626條以及第510條第(2)款和第(5)款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七條買方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地點付款。 當事人在付款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按照本守則第627條的規定確定地點的,買方應當在賣方營業地點付款。 ,但付款應在標的物交付的條件下,在標的物或其交付文件的交付地付款。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 當事人在付款時間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不能按照本守則第628條的規定確定付款時間,則買方應在付款的同時付款。接收主題或文檔以進行交付。
第629條賣方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額超過約定的數額時,買方可以接受或拒絕接受多餘的部分。 買方接受超額部分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支付。 買方拒絕接受多餘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賣方。
第六百三十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交付前從標的物產生的任何收益應屬於賣方,而在交付後從標的物產生的任何收益應屬於買方。
第631條因主要客體與約定條件不符而解除合同的,撤銷的效力對附帶客體有效。 因附屬標的與約定的要求不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對主要標的有效。
第六百三十二條合同的標的物由若干標的構成的,其中之一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買方可以撤銷與標的有關的合同部分。 但是,如果將上述標的物與其他標的物區分開來會明顯損害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則買方可以就有關的多個標的物撤銷合同。
第633條如果標的物要分期交付,則賣方未能交付標的物很多,或者以不符合協議的方式交付了標的物,從而使合同的目的如果無法達成上述拍品,則買方可以撤銷與上述拍品有關的合同部分。
如果賣方未能交付一批標的物,或者以不符合協議的方式交付該批貨物,以致隨後剩餘的一批貨物不能達到合同的目的,則買方可以撤銷該部分與上述拍品和剩餘拍品有關的合同。
如果買方撤銷了與一件標的物有關的合同的一部分,則如果該批次與任何其他批次相互依賴,則買方可以撤銷與所有批次有關的合同,而不論他們是否擁有是否交付。
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合同項下的買受人未付款,未償還價款達到價款的五分之一的,買受人仍在要求後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到期分期付款額的,可以要求買方支付總價,否則他可以撤銷合同。
解除合同的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使用標的物的費用。
第六百三十三條樣品買賣雙方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規定其質量規格。 賣方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應與樣品及其規格相同。
第636條買方通過樣品進行銷售時未意識到樣品的隱藏缺陷,即使所交付的標的與樣品相同,賣方所交付的標的的質量仍應符合該樣品的一般標準。商品類別。
第637條試行銷售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的試行期限。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協議不明確的,不能按照本法第510條的規定確定試用期的,由賣方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銷商品的購買者可以在試用期內購買或者拒絕購買標的物。 如果試用期到期後,購買者未指明是否購買,則認為購買者已經購買了標的物。
如果買方在試用期內已經在試用期內支付了部分款項,或者已經出售,租賃了該標的物的擔保權益,則認為買方同意購買該標的。
第六百三十九條買賣雙方沒有就使用標的物的使用費達成協議的協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賣方無權要求買方支付該費用。
第六百四十條標的物的滅失,損壞或丟失的風險,應當由賣方在試用期內承擔。
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出賣人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
未經登記的賣方保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得以善意的第三種主張。
第六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同意賣方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賣方有權收回標的物:這種所有權被轉移,從而給賣方造成損失:
(一)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在提出要求後的合理期限內未付款的;
(二)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滿足特定條件的; 或者
(3)買方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不當處置該標的物。
賣方可以與買方協商以收回標的物。 如果這種協商失敗,可以比照適用執行擔保權益的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條賣方按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收回標的物後,買方在約定的合理贖回期內消除了賣方取回標的物的原因後,可以請求贖回標的物。由當事方或賣方設定。
如果買方在贖回期內沒有贖回標的物,則賣方可以將標的物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第三方。 從銷售收益中扣除買方未支付的款項和必要的費用後,任何餘額應退還給買方; 如果銷售收入不足以支付未付金額和其他必要的費用,則缺陷應由買方支付。
第六百四十四條競價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招標程序,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百四十五條拍賣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百四十六條有其他無償合同的法律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無此規定,應比照適用銷售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四十七條當事人約定以易貨貿易方式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應當比照適用銷售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章電力,水,氣或熱的供應和消耗合同
第648條電力供應和消耗合同是指供應商向用電者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公眾供電的供應商不得拒絕消費者的合理要求以訂立合同。
第649條電力供應和消耗合同通常包含條款,其中規定了供應方式,質量和時間,消耗量,地址和性質,計量方法,價格,電費的結算方法,維護電力供應和消費設施等的責任。
第六百五十條用電合同應當由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供電設施產權的劃定地點為履約地點。
第六百五十一條電力供應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地供電。 供應商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或者協議約定安全供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因供電設施的有期,無期大修,依法限制用電量,或者用人單位違法用電等需要中斷用電的,應當通知供電人。消費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 供應商在未事先通知消費者的情況下中斷供電,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由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而中斷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緊急搶修。 供應商未按規定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
消費者未按期支付電費的,應當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消費者被要求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供應商依照前款規定停止供電的,應當提前通知消費者。
第六十五條消費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以安全,經濟,有計劃的方式用電。 消費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使用電力,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656條電力供應和消耗合同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水,氣或熱的供應和消耗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657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將贈與的財產贈予受贈人的合同,受贈人表明接受贈與。
第658條捐贈人可以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讓之前撤銷贈與。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經公證的禮品合同,或者俱有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公共利益或道德義務性質的禮品合同,如救災,貧困禮品合同等。 -救濟,殘疾救濟或類似目的。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予財產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
第六百六十六條經公證的禮品合同或者俱有公共利益或道德義務性質的禮品合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撤銷,例如抗災,扶貧,傷殘等目的的合同。 ,如果捐贈者不交付贈予的財產,則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捐贈人的故意行為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應當依照前款交付的贈與財產被破壞,損毀或者遺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661條禮物可能有義務。
禮物具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第662條捐贈人對贈予財產的任何缺陷不承擔責任。 贈與人有義務的,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帶義務的範圍內,應當承擔與賣主相同的責任。
捐贈人故意不將贈予財產的缺陷通知受贈人或者對其作出保證,致使受贈人蒙受損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捐贈人可以撤銷禮物:
(一)嚴重侵犯捐贈人或者其近親的合法權益的;
(二)有義務支持捐贈人,但沒有履行該義務的; 或者
(三)未履行禮品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撤消捐贈人的權利應在捐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664條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捐贈人履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死亡或喪失能力,捐贈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禮物。
撤銷捐贈人的繼承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應自繼承人或法定代表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665條撤銷禮物後,有權撤銷的人可以要求受贈人退還被贈予的財產。
第666條捐助者的財務狀況明顯惡化,從而嚴重影響其生產,業務或家庭生活時,他可以停止履行送交禮物的義務。
第十二章貸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藉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並在藉款到期時償還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外,借款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貸款合同通常包含指定貸款類別,貨幣種類,使用目的,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法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後,借款人應當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向出借人提供有關其經營活動和與借款有關的財務狀況的真實信息。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扣除。 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償還貸款,並根據實際提供的貸款額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時間,額度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額度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額度支付利息。
第六百六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協議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 借款人應當按照協議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材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目的使用貸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提供貸款,可以在到期日之前收回貸款,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利息。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支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74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貸款期限少於一年; 如果貸款期限超過一年,則應在每個年度末支付利息;如果剩餘期限少於一年,則應在償還本金時支付利息。
第675條借款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 如果當事雙方之間沒有就償還貸款的時間期限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如果根據本守則第510條的規定無法確定,則藉款人可以隨時償還貸款,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時間內償還貸款。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協議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根據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
第678條借款人可以在貸款到期前向貸款人申請延長貸款期限。 經貸款人同意,可以延長貸款期限。
第六百七十九條貸款人提供貸款時,自然人之間訂立了貸款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使用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支付的,視為沒有利息。
如果不清楚關於貸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的協議,則當事方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時,應通過考慮當地的慣例或當事方之間的慣例(例如貸款方式)來確定利息。交易,交易過程,市場利率等。 如果貸款是自然人之間的,則該貸款應被視為不計息。
第十三章擔保合同
第1節一般規則
第681條擔保合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為了確保基礎索賠的執行而達成的合同,保證債務人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承擔義務或承擔責任。當事人同意的適當或適當的情況發生。
第682條擔保合同是附屬於主要索賠義務合同的附屬合同。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
確定擔保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債務人,擔保人或債權人應各自按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國家機關的法律從業人員不得擔任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機關可以作為外國人或國際經濟組織給予的貸款的再擔保人。
出於公共利益目的而成立的非營利法人或未經註冊成立的組織均不得擔任擔保人。
第684條擔保合同通常包含一些條款,規定有擔保的主要索償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擔保的方式,範圍和期限等。
第685條擔保合同可以是書面的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要索償義務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當第三人單方面向接受債權人但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作出書面擔保時,便形成擔保合同。
第686條保證金包括一般保證金和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金。
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擔保形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承擔與一般擔保形式相同的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該擔保是一般性擔保。
一般擔保人的擔保人可以在對主合同引起的爭議進行裁決或仲裁之前,以及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其資產後仍無法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除非出現以下情況之一:
(1)債務人的下落不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書;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所有義務,或者債務人喪失履行義務的能力; 或者
(4)擔保人放棄其在本款中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該擔保是具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
負有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債務人不履行應付款的義務,或者當事各方約定的情況發生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其義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範圍內的保證人責任。他的保證金。
第689條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690條擔保人和債權人可以協商確定浮動債權的最高擔保合同,為在一定時期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人的債權提供擔保,其總額不得超過最高限額。他的主張。
除適用本章的規定外,應比照適用本守則第二卷中有關浮動債權的最高抵押金額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擔保責任
第691條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執行債權的費用,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692條擔保期限是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並且該期限不得暫停,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和擔保人可以就擔保期限達成協議。 但是,如果約定的擔保期的到期日期早於或等於履行本金義務的到期時間,則視為對擔保期沒有約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為自履行本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約定履行主要義務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之日起計算。到期。
第693條普通擔保人的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該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負有連帶責任的擔保人的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承擔擔保責任的,該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694條普通擔保人的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向債務人申請仲裁的,擔保義務的期限由擔保人拒絕承擔的權利之日起計算。擔保責任消失了。
負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在保證期屆滿前承擔保證人責任的,保證義務的時效期限應當自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之日起計算。他的擔保責任。
第六百九十五條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變更主要債權債務合同的內容的,減免債務的,擔保人應當繼續承擔變更後義務的擔保責任; 義務增加的,擔保人不承擔增加部分的擔保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改變主要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的,保證人的期限不受影響,除非得到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第696條債權人未通知擔保人全部或部分轉讓債權的,對擔保人無效。
如果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協議禁止轉讓債權,則債權人未經擔保人的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該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697條債權人未經擔保人的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全部或部分轉讓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未經債權人轉讓的債務的擔保責任,除非債權人另有協議。和擔保人。
第三方加入成為債務人之一的,擔保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第698條履行主要義務的期限屆滿後,如果普通保證人的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有關可用於執行的債務人財產的真實信息,但債權人放棄或未行使其權利,從而導致如果該財產不可執行,則該擔保人不再承擔該財產可用於執行的價值的範圍內的責任,該財產的信息由該擔保人提供。
第六百九十九條有兩個以上擔保人履行一項義務的,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按照擔保份額分擔擔保責任。 在沒有這種協議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擔保人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700條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擔保人有權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對債務人作出賠償,並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債權人的利益不得受到損害。
第701條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出抗辯。 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擔保人仍然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權。
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具有抵消或撤銷權的,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相應範圍內的擔保責任。
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第703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的物件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或獲取收益的合同,承租人為此支付租金。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一般載有載明租賃物的名稱,數量,使用目的,租賃期限,租金,支付的期限和方法,租賃物的維護,租賃期限等條款。喜歡。
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如果租約超過二十年,則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後,當事方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自租賃之日起,商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登記租賃合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形式的租賃合同的,不能確定期限的,視為具有不確定期限的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內保持適合約定用途的租賃物。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 當事人之間在使用方式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其性質使用。
第710條承租人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或根據其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對租賃物的磨損不承擔責任。
第711條承租人未按當事人約定的方式或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713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己維修或者修理租賃物,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如果對租賃物的維護或修理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則應減少租金或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失而需要維修的物件,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714條承租人因未能妥善保管租賃物而造成損毀,損壞或遺失的,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715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良租賃物或增設租賃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對租賃物進行改良或加裝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將租賃物恢復原狀或補償損失。
第716條承租人可以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的物件轉租給第三人。 儘管承租人轉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仍將繼續有效,並且如果第三人對租賃的物件造成損失,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717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期限的,超過原始期限的轉租不合法。除非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協議,否則對出租人具有約束力。
第718條如果出租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承租人的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出租人已同意轉租。
第719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可以支付欠款和承租人的違約金,除非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子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用於抵銷子承租人應付給承租人的租金。 如果分租人因此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過租金,則分租人有權向承租人賠償。
第720條在租賃期間內,由於佔有或使用租賃物件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應歸承租人所有,除非當事方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721條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支付租金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金。如果租期少於一年,則該租約到期;如果租期超過一年,則該租約在每個年度結束時到期;但如果剩餘租期少於該租期,則應在租約期滿時支付租金超過一年。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租金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期間內租金。
第723條承租人由於第三人的要求而無法使用租賃物或從租賃物獲得利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免租金。
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因非歸屬於承租人的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一中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扣押;
(二)租賃物的權利歸屬糾紛; 或者
(3)租賃物在使用條件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725條在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的改變,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擬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時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但共有人除外。股份行使其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其出售給其近親的權利。
承租人未在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之日起十五日內明確表達購房意向的,視為放棄該優先權。
第727條出租人授權拍賣人通過拍賣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不參加拍賣,則視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承租人行使其優先權購買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買賣合同的效力除外。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締結的租賃房屋不受影響。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屬於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或全部毀壞,損壞或者遺失了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免租金; 如果由於這種破壞,損壞或損失而無法達到合同的目的,承租人可以撤銷合同。
第730條雙方之間在租賃期限方面沒有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如果不能根據本守則第510條的規定確定,則該租賃應視為無限期租賃。 。 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取消合同,但前提是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另一方。
第731條如果租賃物危害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清楚地知道租賃物的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也可以隨時撤銷合同。
第732條承租人在租賃房屋租賃期內死亡的,與死者同住的人或共同經營者可以按照原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第733條承租人應在租賃期屆滿後歸還租賃物。 歸還的租賃物應按照協議或與其性質保持其使用後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應當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固定的除外。
租賃期滿後,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租賃房屋的優先權。
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735條融資租賃合同是承租人選擇租賃對象及其賣方,出租人向選定的賣方購買租賃對象並將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合同,承租人應支付租金。
第736條融資租賃合同一般包含明確規定被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和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組成,期限,方法和支付貨幣的條款。的租金,租期到期後對租賃對象的所有權等。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737條當事人就虛擬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738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租人的經營或者使用需要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739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賣方和承租人的選擇訂立銷售合同的,賣方應當將買賣雙方約定的物件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應享有買方的購買權。收到的對象。
第七百四十條出賣人違反了將賣出物交付給承租人的義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接受賣出物:
(1)標的與協議實質性不一致; 或者
(2)賣方未按當事人約定交付標的物,在承租人或出租人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仍未交付標的物。
承租人拒絕收取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741條出租人,賣方和承租人可以約定,賣方未履行銷售合同義務的,承租人應當行使向賣方主張權利的權利。 承租人行使此項權利的,出租人應當提供協助。
第742條承租人行使對賣方的索償權,不得影響其履行租金的義務。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選擇租賃對象時依靠出租人的專業知識,或者出租人干預了租賃對象的選擇,則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承租人沒有行使向賣方主張權利的權利,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出租人明確知道租賃物存在質量缺陷,但未通知承租人的; 或者
(2)承租人行使索償權時,出租人沒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賣方只能行使出租人的追索權,但由於出租人的dol弱,出租人沒有行使該權利,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
第744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賣方和承租人的選擇,訂立銷售合同的,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修改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745條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針對善意的第三人主張。
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經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全部或大部分費用加上出租人應得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747條如果租賃物不符合協議或使用目的,出租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承租人在選擇租賃物時依靠出租人的專業知識或出租人干預了租賃物的選擇。租借對象。
第七百七十四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佔有和使用租賃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的;
(二)無正當理由阻礙或者乾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3)第三人由於出租人應有的理由要求對出租的物件享有權利; 或者
(4)出租人以其他方式不正當地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佔有和使用。
第七百四十九條出租物在承租人佔有期間給第三人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750條承租人應當妥善維護和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在其占有的期間內,應履行維修該租賃物的義務。
第751條在租賃物在承租人擁有的期間內被破壞,損壞或丟失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租賃方同意。派對。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在被要求承租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要求全額支付租金,或者撤銷合同並收回租賃物。
第753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抵押,質押,投資並作為股份進行出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第75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賣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被廢止,確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沒有重新訂立銷售合同的;
(二)由於不屬於當事方的原因造成的租賃物損毀,損壞或者遺失,無法修理或者確定替代物的; 或者
(3)由於賣方原因,無法達成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
第七百七十五條因銷售合同被撤銷,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選擇了賣方和租賃物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除非銷售合同由於出租人的原因而被撤銷,失效或撤銷。
如果在解除,失效或撤銷銷售合同時已經彌補了出租人的損失,則承租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七十五條因不屬於當事方的原因,如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而造成的意外毀滅,損壞或丟失等原因,解除了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作出根據租賃對象的折舊狀況進行補償。
第七百七十七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屆滿時就租賃物的所有權達成協議。 當事人在租賃物所有權上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第七百八十五條當事各方同意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應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如果承租人已經支付了大部分租金卻無法支付剩餘的一部分,因此出租人撤銷了承租權合同並收回租賃物時,如果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租金和其他拖欠費用,承租人可以要求相應的退款。
當事各方同意在租賃期滿時出租人應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並且承租人由於租賃物的毀滅,損壞或丟失而無法歸還租賃物時,或租賃物已附著或混入另一物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作出合理賠償。
第七百九十五條當事人同意僅在租賃期屆滿時要求承租人支付象徵性價格的,承租人履行了承租人的義務後,應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視為承租人的所有權。按照協議支付租金。
第七百六十條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就租賃物的所有權達成協議的,應當遵守該協議。 當事人在租賃物所有權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將租賃物歸還出租人。 但是,由於承租人應有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時,出租人不要求退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的返還會大大降低其使用價值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應當屬於承租人,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作出合理賠償。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761條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現有或應收款應收賬款轉移到提供資金容納,管理或應收賬款的收取,擔保付款等服務的要素的合同。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等。
第762條保理合同通常包含一些條款,其中規定了業務類型,服務範圍,服務期限,相關交易合同和應收賬款的信息,通過保理籌集的資金,服務報酬,付款方式以及喜歡。
保理合同應為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債權人和債務人以應收款偽造為轉移對象,並與之訂立保理合同的,偽造應收款債務人不得以該應收款為由主張抗辯。除非該因素清楚地知道這種製造,否則不存在應收賬款。
第764條某因素將應收賬款的轉讓通知應收賬款的債務人,他應披露其身份作為因素,並出示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765條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修改或終止標的合同,這對該因素有不利影響,這種修改或終止對該因素無效。
第七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同意保理是具有追索權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要求償還融資資金本金或利息或者贖回應收賬款的債權或債權。對應收帳款的債務人。 扣除融資資金本金和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後,某因素對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提出債權的,應將任何餘額退還應收賬款的債務人。
第767條當事雙方同意保理是沒有追索權的保理,保理商應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索償,並且不要求保理商將應收賬款的超出部分返還給應收賬款的債權人。籌集資金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取得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768條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訂立具有不同因素的多份保理合同,以使該因素對同一應收賬款主張其權利時,應以已註冊的保理合同的要素優先於未註冊的要素獲得應收賬款。保理合同,或者,如果所有保理合同均已註冊,則根據註冊時間按訂單中的因子進行;或者,如果未註冊任何保理合同,則按到達債務人的轉移通知中所述的因子進行。應收帳款中的第一筆。 沒有保理合同未登記且未發送轉賬通知的,應收賬款按各自提供的融資資金或應享有的服務報酬的比例按比例從應收賬款中獲取。
第769條對於本章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本書第六章有關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章勞動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工作合同是承包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完成工程並將工作產品交付給支付報酬的委託人的合同。
訂約工作包括加工,按訂單製造,維修,複製,測試,檢查等。
第771條工作合同通常包含規定工作的對象,數量和質量,工作報酬,工作方式,材料供應,履行期限,檢查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
第772條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承包商委託第三者將合同工作的大部分委託給第三人的,承包商應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委託人負責,委託人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第773條承包商可以將其承包工程的附件部分委託第三者委託。 承包商將承包工程的附件部分委託給第三人的,承包商應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產品向委託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包商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協議選擇和使用材料,並接受委託人的檢查。
第七百七十五條委託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協議提供。 承包商應立即檢查客戶提供的材料,如果發現不符合項,承包商應立即要求客戶更換,彌補短缺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未經客戶同意,承包商不得更改客戶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改不需要維修的附件和零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承包商發現委託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答復等原因給承包商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七十七條委託人在承包工程過程中改變要求,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七十八條承包的工作需要委託人的協助的,委託人有義務提供這種協助。 如果客戶未能履行該義務,從而使合同工作無法完成,承包商可以要求他在合理的時間內履行其義務,也可以相應地延長履行期限。 如果客戶仍未能在延長期內履行其義務,則承包商可以撤銷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承包商在工作過程中應接受委託人的必要監督檢查。 客戶不得通過這種監督檢查來干擾承包商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包商完成工作後,應當向委託人交付工作產品,並向委託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材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書。 客戶應檢查工作產品是否合格。
第七百八十一條承包商交付的工作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委託人可以合理方式要求承包商承擔修理,返工,減價或損失補償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客戶應當在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報酬。 當事人在支付報酬的期限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按照本法第782條的規定確定的,應當在交付作品時付款。產品; 交付部分工作產品的,客戶應當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七百八十三條客戶未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的,承包人有權保留工作產品的留置權或拒絕交付,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包商應妥善保管客戶提供的材料和完工的產品,並由於對材料或工作產品的不當維修造成破壞,損壞或遺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包商應根據客戶的要求對有關信息保密,未經客戶許可,不得保留其副本或技術數據。
第786條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承包商應對客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787條客戶可以在承包商完成工作之前隨時取消工作合同,但他應承擔賠償由此給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損失的責任。
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項目合同包括項目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書面訂立。
第790條建設項目的招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公開,公正,公正的方式進行。
第791條提供合同的一方可以與總承包商訂立建設項目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設計和施工方締結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單獨合同。 提供合同的一方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商完成的一個建設項目分解為幾個部分,並提供給多個承包商。
總承包商或探礦,設計或建築承包商可以在提供合同的一方同意下,將部分承包的工作委託給第三人。 第三人應與總承包商或探礦,工程或建築承包商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對合同提供方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商不得以分包的名義將整個承包的建設項目委託給第三人,也不得將承包的建設項目分成幾個部分再單獨委託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商將承包項目分包給沒有相應資格的任何實體。 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合同項目。 建設項目的主要結構必須由承包商自己完成。
第792條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以及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經通過驗收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根據建設工程的評估價,向承包商賠償。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未通過驗收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修project後的建設工程通過驗收的,承包方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擔修costs費用; 或者
(二)修project後的建設項目仍未通過驗收的,承包者無權參照合同約定的項目價格或以建設項目的評估價為基礎要求付款。
承包方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794條勘探或設計合同通常包含一些條款,其中規定了與基本材料和預算,質量要求,費用及其他合作條件等有關的文檔提交期限。
第795條施工合同通常包含規定項目範圍,施工時間,中途交付項目的開始和完成時間,項目質量,成本,技術材料的交付時間,供應材料的責任的條款。材料和設備,資金分配和結算,完工後的項目檢查和驗收,質量保證,合作的範圍和期限等。
第七百九十六條實行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由提供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與委託的管理人書面訂立監督管理的委託合同。 合同提供方和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應根據本書《委託合同》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797條提供合同的一方可以在不影響承包商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隨時檢查工作的進度和質量。
第798條隱瞞工程之前,承包商應通知承包方對其進行檢查。 如果提供合同的一方沒有及時進行檢查,承包商可以相應地延長項目的竣工期限,並可以要求賠償因停工,工人被迫閒置以及工人受傷而造成的損失。喜歡。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由承包方按照施工圖,圖紙說明,建設項目驗收規定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國家。 項目驗收合格的,由承包方支付約定價格,承接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只有在通過檢查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檢查或未通過檢查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因勘察或設計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勘察或設計文件未按時提交而給合同提供方造成損失的,延誤了建造工期,勘察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少或者免徵勘察設計費用,並賠償損失。
第801條因建設者應有的原因建設項目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有權要求建設者對工程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且不另收費。合理的時間段。 如果由於維修,返工,重建而導致交貨延遲,則施工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建設項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由承包商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提供合同的一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和約定的條件下提供原材料,設備,房舍,資金或技術材料的,承包商可以相應地延長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因停工,工人被迫無所事事等造成的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建設工程由於合同提供人的原因中途停止或者中止的,合同提供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損失或者減輕損失,並賠償承包商的損失。因停工,工人被迫空轉,返程運輸,機械設備的轉讓,積壓的材料和結構部件等引起的費用和實際費用。
第805條提供合同的當事方改變其計劃,提供不准確的材料或未能提供按計劃進行探礦或設計的必要工作條件,從而導致探礦或設計工作的重做或停止或對設計的修改,報價方應根據勘察方或設計方的實際工作量支付額外費用。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委託或者非法轉包給他人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零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承包方未履行提供協助的義務,承包人無法承擔在建築工程中,如果提供合同的一方在被要求後的合理時間內仍未能履行相應的義務,則承包商可以撤銷合同。
解除合同後,發現竣工工程質量達標的,承包方應當按照約定為建設工程支付相應費用。 如果發現完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則應比照適用本規則第793條的規定。
第八百零七條合同提供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合同提供人在合理期限內付款。 合同期滿後仍未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合同方協商確定建設項目是否履行義務,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拍賣拍賣。根據法律規定,除非該建築項目從本質上不適合評估或拍賣。 該項目的建設付款應優先從對該項目的評估或拍賣中獲得的收益中支付。
第808條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章運輸合同
第1節一般規則
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發運地運輸到當事人約定的目的地,由旅客,發貨人或者收貨人支付車費或運費的合同。
第810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或託運人提出的普通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十一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內安全地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的目的地。
第八百一十二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目的地。
第813條旅客,發貨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車費或運費。 如果承運人沒有按照約定的路線或通常的路線運輸,從而增加了票價或運費,則旅客,發貨人或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額外的票價或運費。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814條除非承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交易的規定,在承運人向旅客出票時即訂立旅客運輸合同。
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票上註明的時間,運行次數,航班數和座位號上車。 乘機不帶票,超出付費距離,上等艙或在沒有資格的情況下享受打摺機票的乘客,應支付或彌補機票價格的差額,承運人可根據遵守規定。 如果旅客拒絕相應地支付車費,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旅客運輸合同規定的旅客遺失機票的,可以要求承運人報告損失並補發機票,承運人不得重新收取機票費或其他不合理的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條旅客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在機票上註明的時間登船,應當在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換票手續。 如果旅客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接受退款或更改程序,承運人可以拒絕退票,並且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一百八十七條旅客的隨身行李應當符合協議規定的數量限制和類別要求。 旅客攜帶的行李超過了數量限製或違反類別要求時,應托運行李。
第818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秘密攜帶任何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或放射性物品,任何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以及任何違禁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卸下,銷毀危險物品或違禁品,或者送達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或者將其放在行李中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819條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將安全注意事項通知旅客。 旅客應就合理的安全運輸安排積極協助承運人並與之合作。
第820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票上註明的時間,班次,航班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在運輸延誤或不正常的情況下,承運人應及時通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排措施,並應旅客的要求安排其他次數的跑動或航班或退票。 承運人應對旅客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除非這種損失不屬於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一條承運人單方面降級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價。 升級服務標準的承運人不收取額外費用。
第822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不遺餘力地搶救和幫助患有突發疾病,開始分娩或有其他危險的乘客。
第823條承運人應承擔因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旅客傷害或死亡而引起的賠償責任,除非該傷害或死亡是由於旅客自身的健康狀況所致,或者承運人可以證明該傷害或死亡。死亡是由旅客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依照規定免票,持有免費票或承運人允許無票旅行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旅客攜帶的物品在運輸途中被破壞,損壞或者遺失的,承運人有過錯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損,損壞或遺失的,適用貨運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應當向承運人明確聲明運輸貨物所需的信息,例如收貨人或者收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收貨人的訂單,以及名稱,性質,重量和數量。貨物以及交貨地點。
因托運人不真實聲明或遺漏重大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貨物應當經批准或者檢驗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交有關手續齊全的證明文件。
第八百二十七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 雙方未就包裝方式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則第827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828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運輸,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危險物品,並加貼警示語。在上面簽名和標記,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的名稱,性質和預防措施的書面文件。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或者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第829條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運輸,退回貨物,更改目的地或將貨物交付另一收貨人,但應由發貨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造成承運人。
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至目的地後,承運人應當在知悉誰是收貨人的情況下,迅速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收貨。 收貨人延誤提貨的,收貨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倉儲費和其他費用。
第831條收貨人收貨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查。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檢查貨物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守則第510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收貨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檢查貨物。時間。 收貨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或合理期限內未就貨物的數量,毀損,損壞或損失提出異議的,視為沈默,是承運人已將貨物運抵的初步證據。按照運輸單據。
第832條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的任何毀滅,損壞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承運人證明其毀滅,損壞或損壞,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貨物的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的固有性質,合理的磨損或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的疏忽造成的。
第833條貨物毀滅,損壞或滅失的賠償額,應根據當事雙方之間的協議進行。 尚不清楚賠償金額的約定的,依照本法第833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賠償金額按照當時交貨地點的市場價格計算。何時交貨或應該已經交貨。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計算方法,賠償限額的,從其規定。
第834條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承運人從事同一方式的互聯運輸,則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對整個運輸負責。 如果在運輸的某一部分發生損失,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部分的承運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835條因不可抗力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丟失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不得託收尚未收取的運費,托運人可以要求退款。如果運費已經收取。
第836條托運人或收貨人未支付運費,倉儲費或其他費用的,承運人有權保留留置權的貨物,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第八百三十七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的,承運人可以依法將貨物置於託管狀態。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838條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組織多式聯運合同的履行,在整個運輸過程中享有承運人的權利並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839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多式聯運不同部分的承運人就其在多式聯運合同下各部分的運輸責任達成協議,但該協議不得影響運營商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的義務。
第840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在收到發貨人托運的貨物後,出具多式聯運單據。 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證可以是可轉讓的,也可以是不可轉讓的。
第841條托運貨物時,托運人的過錯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的,即使托運人轉移了多式聯運,托運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文件。
第842條在多式聯運的某一部分發生毀滅,損壞或丟失的貨物時,適用於該部分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的規定應適用於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聯運和責任範圍。 如果無法確定發生此類破壞,損害或損失的運輸部分,則應按照本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章技術合同
第1節一般規則
第843條技術合同是由當事各方訂立的旨在闡明其在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服務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訂立技術合同,有利於保護知識產權和科學技術進步,應當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轉化,應用和傳播。
第845條技術合同通常包含以下條款:項目名稱,對象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執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材料的保密性,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收益分配的方法,驗收的標準和方法,術語的解釋等。
諸如技術背景信息,可行性研究和技術評估報告,項目任務文件和計劃,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技術文件以及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技術文件之類的材料可以經雙方同意,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說明發明的名稱,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期限。
第846條支付價格,酬金或特許權使用費的方式應由各方在技術合同中約定,並且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一次性計算,也可以基於一次計算分期支付。佣金付款方式或此類付款加上預付款。
當事人同意採用佣金支付方式的,可以從產品價格,新增加的產值和利用專利,利用技術訣竅中獲得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或產品的銷售收入,或通過雙方同意的其他方法進行計算。 所述百分比可以是固定百分比,或者是逐年增加或減少的百分比。
當事人同意收取佣金的,可以指定有關會計賬簿的核對方法。
第847條使用或轉讓出租作品的權利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出租作品訂立技術合同。 如果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締結了一項技術合同以轉讓作品以出租,則出租作品的創造者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它的權利。
出租工作是一項技術成就,是通過執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配的任務而實現的,或者主要通過使用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物質和技術資源來完成的技術成就。
第848條除租用作品外,使用或轉讓技術作品的權利屬於其創造者,創作者可以就該作品訂立技術合同。
第849條個人完成一項技術工作產品後,有權在該技術工作產品的有關文件中註明其創造者,並有權獲得榮譽證書和獎勵。
第850條非法壟斷技術或侵害他人技術產品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851條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由當事各方訂立的有關對新技術,產品,技術,品種或材料及其係統進行研究和開發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為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比照適用於當事各方就具有實用價值的技術產品的應用和轉換締結的合同。
第八百五十二條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研究開發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建議,完成合作工作,接受工作成果。研究和開發。
第853條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員應當按照合同製定並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時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研發機構,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以幫助客戶理解研發工作成果。
第五百八十四條委託開發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研發工作的中斷,延誤或者失敗,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五十五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進行投資,包括技術出資,履行各自職責參加研究開發,合作進行研究開發。
第五百八十六條合作開發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研發工作的中止,延誤或者失敗,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857條他人將技術開發合同的對象技術公之於眾,使合同的履行無意義的,當事人可以撤銷合同。
第858條技術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就因履行合同而導致研發完全或部分失敗的不可克服的技術難題的風險分配達成協議。 當事人之間沒有這種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守則第510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當事人應當合理分擔風險。
一方發現存在前款規定的情況,可能導致研發全部或部分失敗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失。 未能及時通知對方並採取適當措施使損失加重的,應當對損失加重的部分承擔責任。
第859條一項發明是通過委託開發完成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其發明專利的申請權屬於研究人員-開發人員。 研究開發人員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利用專利。
如果研究人員和開發人員要轉讓其專利申請權,則客戶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獲得權利的優先權。
第860條通過合作開發完成一項發明的,共同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各方。 一方轉讓其擁有的聯合專利申請權的一部分時,另一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獲得權利的優先權,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合作開發的一方放棄其擁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部分時,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另一方可以提出申請,或者另一方可以共同提出申請(視具體情況而定)。 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權利的一方可以免費使用專利。
合作開發的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861條包含通過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包含技術知識的工作產品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以及其收益的分配方法,應由當事各方達成協議。 雙方之間沒有此類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如果不能根據本《守則》第510條的規定確定,則各方均有權使用和轉讓所述工作產品,只要沒有對同一技術解決方案授予任何專利權,除非委託開發的研究人員和開發人員不得在將工作產品交付給客戶之前將其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第862條技術轉讓合同是一項合同,根據該合同,技術的合法權利人將與特定專利,專利申請或技術訣竅有關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技術許可合同是一項合同,根據該合同,一項技術的合法權利持有人授權他人行使相關權利,以申請和利用特定專利或技術知識。
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許可合同中有關提供專用於應用技術的專用設備和原材料或提供相關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863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知識轉讓合同等。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開發許可合同,技術訣竅許可合同等。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為書面形式。
第864條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許可合同可以規定專利開發或使用技術訣竅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的競爭或發展。
第865條專利開發許可合同僅在專利有效期內有效。 專利權的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與該專利有關的專利開發許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條專利開發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許可被許可人開發專利,提供與專利開發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按照協議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百六十七條專利開發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協議對專利進行開發,不得允許合同外的第三人利用專利,並應當支付約定的特許權使用費。
第868條技術專有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或技術專有權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協議提供技術資料,提供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際適用性和可靠性;履行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應當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技術專有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或者技術專有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協議利用技術,繳納轉讓費和特許權使用費,並履行保密義務。
第870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人或技術專有權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保證其為其中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所有人,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是完整,無誤,有效且有能力的。實現雙方同意的目標。
第八百七十一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或者技術專有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轉讓人或者轉讓人提供的技術部分履行保密義務。尚未公開的許可人。
第八百七十二條許可人未按照協議許可使用技術的,應當部分或者全部退還特許權使用費,並承擔違約責任。 超出協議範圍利用專利或技術訣竅的許可人,或者未經授權允許第三方違反協議使用第三方利用專利或技術訣竅的,許可人應停止其違法行為,並承擔違約責任。 。 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轉讓人有違約責任的,應當比照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被許可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彌補特許權使用費,並支付違約金。 被許可人不這樣做的,應當停止專利的利用或者技術訣竅的使用,返還技術資料,並承擔違約責任。 被許可人利用超出約定範圍的專利或者利用技術訣竅,或者允許第三者擅自利用專利或者利用技術訣竅的,應當停止違法行為,並承擔違約責任。責任。 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被許可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前款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承擔違約責任的受讓人。
第874條轉讓人或者被許可人依照協議進行的專利開發或者技術訣竅的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轉讓人或者許可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第八百七十五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分享利用專利或者利用技術訣竅而獲得的,隨後改進的技術產品的共享方法。 如果沒有就這種方法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如果不能根據本規則第875條的規定來確定,則一方改進的技術產品不得由另一方共享。
第876條本節的有關規定應比照適用於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權利的轉讓和許可。
第八十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
第四節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878條技術諮詢合同是指一方使用其技術知識向另一方提供特定技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技術預測,專門技術研究以及分析和評估報告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種合同,在該合同下,一方使用其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不包括工作合同或建設項目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明確協商事項,提供技術背景信息和有關資料,接受委託人的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決問題,提交的諮詢報告應當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條件。
第881條技術諮詢合同中的客戶未能按照協議提供必要的材料,從而影響工作的進度和質量,或者客戶不接受工作產品或延誤接受的,不得提出要求退還已支付的薪酬,並應支付任何未支付的薪酬。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計劃提交諮詢報告或者未按照當事人約定的要求提交報告的,應當承擔減免,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如果技術諮詢合同中的客戶依據委託人的諮詢報告和建議做出了符合雙方約定的要求的決定,則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均應由客戶承擔,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依照協議提供工作條件,開展合作工作,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完成服務,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884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客戶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或以與合同不一致的方式履行義務,從而影響工作的進度和質量,或者不接受工作產品或延遲接受,他不得要求退還已付的薪酬,而應支付任何未付的薪酬。
技術服務合同中的受託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其免除報酬等形式的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除經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履行技術諮詢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受託人根據客戶提供的技術材料和工作條件製造的新技術產品,屬於受託人。 客戶根據委託人的工作產品製造的新技術產品屬於客戶。
第八百八十六條技術諮詢合同或者技術服務合同沒有約定承擔被委託人正常工作的必要費用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委託人承擔。人。
第八百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關於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的,依照有關規定。
第二十章財產保管合同
第888條財產保管合同是託管人保存存戶交付的物品並歸還該物品的合同。
保管人在保管人所在地進行購物,就餐,住宿或其他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區域的情況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或交易過程中的要求,否則該物品被視為由保管人保管。 。
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託管人支付保管費。
如果當事各方之間沒有就保管費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則根據本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該協議的,則視為該物品被免費保管。
第890條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在交付要保管的物品時,將訂立財產保管合同。
第891條存款人向保管人交付將由保管人保管的物品時,保管人應簽發保管證明,除非交易過程中另有要求。
第892條保管人應妥善保管保藏的物品。
各方可就保管地點和方法達成協議。 除緊急情況下或出於儲戶的利益外,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更改保密的地點和方法。
第893條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有瑕疵或者根據其性質需要特殊保管措施的物品,應當通知保管人有關信息。 保管人未按規定賠償給被保管人造成損害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人因此蒙受損失的,除非保管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情況,但未採取補救措施,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894條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保管人不得將自己保管的物品重新存放給第三人保管。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的物品重新保管給第三人保管,從而造成物品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895條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第三方使用其保管的物品。
第896條第三人對由保管人保管的物品提出索賠的,保管人應履行將其歸還儲戶的義務,除非該物品已依法予以保存或強制執行。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將物品保管在保管人的監護下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保管人。
第897條保管期間,保管人因保管不當造成財產損毀,損壞或遺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可以免費保管所保藏的物品。如果負責人能夠證明銷毀,損壞或損失不是由他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負責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八十九條存款人存入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有價物品,應當向保管人聲明,保管人應當驗收或者蓋章。 保管人未作聲明的,該物品被毀,損毀,遺失的,託管人可以根據普通物品的賠付額賠償。
第899條儲戶可以隨時收取其保管的物品。
如果當事雙方在保管期限上未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保管人可隨時要求存款人收取其保管的物品。 保管期限無特殊原因的,保管人不得在該期限屆滿前要求保管人領取該物品。
第九百條保管期限屆滿,或者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屆滿前領取他保管的物品,保管人應當將該物品及其應得收益退還給保管人。
第九百零一條保管貨幣的,保管人可以用相同幣種,相同金額返還貨幣。 保管其他可替代貨物的,保管人可以按照協議退還相同種類,質量和數量的貨物。
第九百零二條根據無償監護合同,保管人應當在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支付保管費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繳納。被拘留者被收集。
第九百零三條存款人不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有權保留留置權,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指倉儲者存儲由儲藏人交付的貨物並由儲藏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倉庫和存戶之間達成表達意向的共識,即構成倉儲合同。
第九百零六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或易腐爛品等危險貨物的,保管人應當說明該貨物的性質,並提供有關信息。
寄存人違反前款規定的,倉儲人可以拒絕收貨,或者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寄存人承擔。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貨物的倉庫,應具有相應的倉儲條件。
第九百零九條倉儲人員應當按照約定對貨物進行驗收。 倉庫經檢查發現貨物與協議不一致的,應當及時通知保管人。 倉儲人員在檢查並接受了所儲存的貨物後,其貨物的種類,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協議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八十條保管人交付貨物入庫時,應當出具倉庫收據或分錄單據。
第九百零九條倉庫管理員應當在倉庫收據上簽字或者蓋章。 倉庫收據應包含以下細節:
(一)存款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2)所貯存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損壞,變質的標準;
(四)倉儲地點;
(五)入庫期;
(六)倉儲費;
(七)被保物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人的指定; 和
(八)發行人名稱,發行地點和日期。
第九百一十條倉庫收據是收貨憑證。 倉庫收據由儲戶或收據持有人背書,並由倉庫保管人簽名或蓋章的,可以將收貨的權利轉讓給另一人。
第911條倉儲人應儲戶或倉庫收據的持有人的要求,准許儲戶或持有人對所存儲的貨物進行檢查或取樣。
第九百一十二條倉儲人員發現倉儲貨物變質或者遭受其他損害的,應當及時將倉儲收據通知保管人或者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條倉儲者發現倉儲物變質或者遭受其他損害,危害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倉儲的,應當要求保管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必要時進行處置。 。 緊急情況下,倉庫可以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但事後應立即將這種情況通知儲藏人或倉庫收據的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在入庫期限內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保管人或者倉單的持有人隨時收取,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保管人收集儲存的貨物,但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準備工作。
第九百一十五條入庫期限屆滿後,儲藏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出示倉單,進倉單等方式收取所存放的貨物。 保管人或倉單持有人收貨遲延的,應當收取額外的倉儲費; 倉儲期屆滿前已收貨的,不得減免倉儲費。
第九百一十六條入庫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入庫期限屆滿後仍未收貨的,倉儲人可以要求入庫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內領取貨物; 如果保管人或持有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收貨,則倉儲人可將其存放在第三方託管處。
第九百一十七條倉儲人員在倉儲期內,由於倉儲不當造成銷毀,損壞或遺失的,倉儲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由於貨物的固有性質,或者由於貨物沒有按照協議包裝,或者由於它們的儲存期超出有效儲存期限而導致儲存貨物的變質或損壞,則倉庫保管人不承擔責任。賠償。
第九百一十八條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財產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章委託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代理人約定由代理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920條委託人可以專門委託代理人處理一個或多個事務,也可以一般委託代理人處理其所有事務。
第九百一十二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辦理委託事項的費用。 代理人支付委託事項所需本金的,委託人應當償還本金和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代理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辦理委託事務。 必要時修改本說明書,應當經委託人同意; 出現緊急情況,難以徵得委託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項,事後應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代理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項。 在委託人的同意下,代理人可以將委託給第三人。 委託人同意或者批准分包的,委託人可以直接就委託事項指導分包第三人,代理人僅對選擇第三人和由委託人給出的指示負責。自己給第三人稱。 如果委託人不同意或不批准該次要委託書,則代理人應對委託人第三者的作為承擔責任,除非該次要委託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保護委託人的利益。
第924條代理人應委託人要求,報告委託事項的情況。 委託合同終止後,代理人應當報告委託事項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條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行事的,以第三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時,應當訂立該合同。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該合同僅對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否則直接與委託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第926條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不知道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代理關係的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如果代理人因第三人不履行對委託人的義務,代理人應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然後委託人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代理人的權利,除非第三人在知道代理人存在的情況下不會締結合同。訂立合同的時間。
代理人因委託人未能履行第三人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可以向作為代理人的委託人或委託人要求其權利,但代理人除外選擇後,他不得更改交易對手。
委託人對第三人行使代理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其針對代理人針對委託人的抗辯。 如果第三人選擇委託人作為交易對手,則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代理人的抗辯,以及代理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九百二十七條代理人應當將委託處理中取得的財產移交給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八條代理人完成委託事項後,委託人應當按照協議向代理人支付報酬。
解除委託合同或者由於與代理人無關的原因不能完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第九百二十九條(無償委託合同)委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無償委託合同,委託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
代理人擅自行事,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九百三十條代理人因非本人原因造成委託事務處理虧損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
第九百一十三條委託人經代理人同意,可以授權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委託事項。 如果這樣給代理人造成損失,代理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
第九百三十二條兩名以上代理人共同處理委託事項,應當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託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一方解除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解除無償委託合同的一方應當在不適當的時間賠償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直接損失,解除無償委託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和如果已履行合同可獲取的預期利潤,除非損失是由於不屬於撤銷方的原因而引起的。
第934條委託人去世或被終止,或者代理人去世,喪失履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被終止的,委託合同應當終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不適宜根據該合同終止合同的,應當解除合同。委託事項的性質。
第935條因委託人死亡,宣布破產或宣布解散而導致的委託合同的終止損害委託人的利益時,代理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項,直至遺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委託人的清盤人接管。
第936條因死亡,履行民事法律行為能力,宣布破產或代理人解散而終止委託合同的,繼承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 如果終止委託合同會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則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清算人應當在委託人採取補救措施之前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四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指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服務範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的合同,例如建築物及其輔助設施的維修,物業的管理和維護。為了維護環境衛生,維護秩序等等,業主將支付物業管理費作為回報。
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938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般載有規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費的費率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的條款。服務,服務切換等。
物業管理服務提供商公開做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應成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為書面形式。
第939條開發商與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初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在業主大會中選定並僱用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依法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40條在開發商與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之間依法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初步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之前,由業主委員會或房屋委員會訂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和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生效,並終止物業管理服務的初步合同。
第九百四十一條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授權專門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第三人在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從事某些專門服務的,應當由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對專門服務的所有人負責。
財產管理服務提供者不得將其有義務提供的所有財產管理服務委託給第三方,也不得將財產管理服務分給第三方。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使用性質,妥善維修,保養,清潔,種植植物,並管理與他人共有的物業管理服務區的公共空間。業主,維護物業管理服務區的基本秩序,並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違反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在物業管理服務區內,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其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合理地向業主披露,並向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報告其服務,責任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 ,費用率,義務的履行,維護資金的使用以及使用所有者共同擁有的公共空間所產生的管理和收入等。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支付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依照協議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業主違反約定未在約定期限內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其付款; 如果業主在上述期限內仍未付款,則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法律訴訟或申請仲裁。
財產管理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切斷電源,水,熱或煤氣等方式收取財產管理費。
第945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單位進行裝修或改建的,應當提前通知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遵守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合理規則,並在必要時與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配合檢查。
業主在建築物內轉讓,出租自己獨有的單位,在建築物內創造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公用空間用途的,應當及時通知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有關情況。
第九百九十六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僱財產管理服務提供者的,可以解除財產管理服務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應提前946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物業管理服務提供商。
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除非該損失是由於不屬於業主的原因引起的。
第947條業主共同決定在服務期限屆滿前繼續聘用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與原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續簽合同。
在服務期限屆滿前,如果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不同意繼續僱用,則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9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第九百八十八條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繼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在物業管理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未依法作出決定繼續聘用原始服務提供者或者聘用其他服務提供者的決定的, ,物業管理服務原始合同應繼續有效,但合同期限不確定。
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取消此類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應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949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後,原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約定的時間或合理時間內撤出物業管理服務區,交還物業服務用房,有關設施和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決定自己行使管理權的業主或由他們指定的人與新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商合作有效地進行移交工作,並如實向業主委員會傳達財產管理服務所必需的信息。有關財產使用和管理的信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原始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不得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後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九百五十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後,在移交給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定的新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或者決定自行行使管理權的業主之前,原始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繼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可能要求業主在此期間支付物業管理費。
第二十五章經紀合同
第951條經紀合同是一種以經紀人的名義為支付報酬的客戶從事貿易活動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經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經紀人負擔,但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953條經紀人擁有委託物品的,經紀人應當妥善保管。
第954條如果委託物品在交付給經紀人時有瑕疵,或者易腐爛,經紀人可以在其客戶的同意下處置該物件; 如果經紀人無法及時與客戶聯繫,則經紀人可以適當方式處置物品。
第955條經紀人以低於委託人設定價格的價格出售商品,或者以高於委託人設定價格的價格購買商品的,經紀人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如果未經客戶同意而進行了這樣的交易,而經紀人彌補了價差,則該交易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經紀人以高於委託人設定價格的價格出售商品或以低於委託人設定價格的價格購買商品的,可以按照協議增加報酬。 如果沒有這樣的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如果不能根據本守則第510條的規定確定,則該利益應歸客戶所有。
如果客戶對某物品的價格給出了特別指示,則經紀人不得違反該指示而出售或購買該物品。
第956條經紀人以市場價格買賣商品的,除非客戶另有指示,否則經紀人本人可以擔任買賣雙方。
儘管有前款所述的情況,經紀人仍可以要求客戶支付報酬。
第957條經紀人依照合同購買委託物品的,委託人應當及時接受。 如果經經紀人要求,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該物品,則經紀人可以將委託物品依法置於託管狀態。
如果委託品不能出售或者委託人退出委託銷售的,經經紀人要求,委託人未收回或處置該委託物的,經紀人可以按照規定將該委託物置於託管狀態。與法律。
第九百八十五條經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應當直接享有權利,並承擔該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經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經紀人與客戶另有約定的。
第九百九十五條經紀人全部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項的,客戶應當相應地支付報酬。 如果客戶未能按時支付報酬,經紀人有權保留留置權,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第九百六十條本章未作規定的,應當比照適用有關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指中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合同,委託人應為此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間人應當如實向客戶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中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不真實的信息,從而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可以不要求報酬,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963條中間人為訂立合同作出貢獻的,委託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報酬。 當事人之間關於中間人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不能按照本守則第510條的規定確定,則應當根據中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報酬。 中間人提供的中介服務有利於訂立合同的,該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平均分擔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
為便利訂立合同,中介活動產生的費用應由中間人承擔。
第964條中間人不協助訂立合同的,可以不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按照協議支付中介活動中發生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客戶接受中間人的服務後,利用中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中介服務繞開中間人,直接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間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條本章未作規定的,應當比照適用有關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章合夥合同
第967條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之間為共有企業分享利益並承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九十六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金額和支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九十六條合夥人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所繳納的出資和收益,收益,其他財產均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人不得在合夥合同終止前要求分割合夥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人對合夥業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徵得全體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合夥企業應當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管理。 可以根據合夥合同或所有合夥人的決定授權一個或多個合夥人管理合夥業務; 其他合夥人除有權監督合夥業務外,應當停止管理合夥業務。
合夥人分別管理合夥業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管理的事項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管理。
第971條合夥人不得為合夥企業的管理要求報酬,除非合夥合同另有約定。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伙的利潤分配和損失的分配,應當按照合夥合同的規定; 合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夥人應當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合夥人不能確定實收資本的比例,應當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或者平等分配份額的利潤和承擔虧損。
第973條合夥人對合夥義務負連帶責任。 合夥人履行了超過其份額的合夥義務,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賠償。
第974條除非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合夥人將其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應徵得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第975條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為行使本章和合夥合同所規定的合夥人的任何權利,但債權人可以代行和行使合夥人對合夥人的利益分配主張。
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人之間或者合夥人之間沒有約定合夥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976條的規定不能確定期限的,視為合夥。期限不確定。
如果合夥人在合夥期限屆滿後繼續管理合夥企業,而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則原始合夥合同應繼續有效,但期限不確定。
合夥人可以隨時無限期解除合夥合同,但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977條合夥人死亡,喪失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被終止時,合夥合同即被終止,除非合夥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由於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
第978條合夥合同終止後,在支付終止費用和清償合夥債務後,合夥財產的剩餘資產(如有)應按照本守則第972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部分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內格蒂奧·格斯蒂奧(Negotiorum Gestio)
第979條既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合同義務的人作為監護人管理他人的事務,以防止他人遭受利益損失,該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產生的必要費用。 。 託管人在處理他人事務時蒙受損失的,託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賠償。
他人事務的管理與受益人的真實意願背道而馳的,保管人無前款規定的權利,除非受益人的真實意願違反法律或違反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規範。 。
第九百八十條託管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在保管人從其獲得利益的範圍內,向保管人提供本條之前的規定。
第981條保管人應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務。 如果中止管理是為了使受益人處於不利地位,則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中止管理。
第982條託管人管理他人事務的,應當能夠及時通知受益人。 不需要緊急處理的,託管人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條管理終止後,保管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事務管理情況。 保管人在事務管理中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交還給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條託管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隨後由受益人批准的,託管合同應當自管理開始之日起適用於管理,除非託管人另有表示。
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條沒有法律依據不當致富的人,遭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被富人退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義義務而支付的;
(2)付款是為了履行尚未到期的債務; 或者
(3)在知道沒有支付義務的情況下對義務進行支付。
第986條如果被濃縮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濃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並且如果該濃縮不再存在,則該人沒有義務退還由此獲得的利益。
第987條富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這種富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富人退還由此獲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致富人無償將所得利益轉移給第三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相應程度的歸還利益的義務。

該英語翻譯來自NPC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