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民事訴訟法》於1991年頒布,分別於2007年,2012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7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84條。 民事訴訟法分為四個部分和28章
關鍵點如下:
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對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企業和組織,應具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相同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大多數情況下,涉及合同爭議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執行合同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時,應當組成合議庭,由法官,陪審員或者僅由法官組成。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任命一個或兩個人擔任其代理人訴訟。
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或者與財產有關的法律有效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的一部分,應由原訟人民法院或與財產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同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要執行的位置。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外國當事人的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的書面和口頭語言。 應一方的要求,可以提供翻譯,但要以一方的費用為代價。
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或組織,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應對訴訟時,需要以其為代表的律師,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