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於1994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和2018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29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07條。
關鍵點如下:
1,禁止用人單位招收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第15條)
2,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六條)
3.國家應採用工作時間制,其中勞動者每天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平均不超過44小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職工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正常工資的工資:
(一)安排工人加班的,應支付不少於正常工資的150%;
(二)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按其他時間推遲休息日的,應當支付正常工資的200%以上;
(3)安排工人在法定的公共假日工作時,應支付不少於正常工資的300%。(第44條)
5,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標準(第四十八條)
第六條用人單位法定休假,結婚,喪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第五十一條)
七,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和必要的勞動保護條款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並定期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勞動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第五十四條)
八,國家對女勞動者和未成年勞動者採取特殊的勞動保護措施。 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在8歲以上(第16條)和18歲以下(第58條)的工人。(第XNUMX條)
9,生育婦女的雇主有權獲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第62條)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2)患病或受傷時;
(三)因工傷或職業病致殘的;
(四)失業;
(5)分娩時。(第73條)
十一,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裁決,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