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於2000年頒布,並於2015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5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05條。
關鍵點如下:
1,本法律適用於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法規和單獨法規的製定,修改和廢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和國家當局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制定和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五,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以下事項可能受行政法規約束:
(一)需要製定行政法規執行法律規定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製定地方法規,但不得違反本條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七,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審計署和其他具有直屬國務院行政職能的部門的部委,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執行。國務院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規則。
8,法律效力的層次: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應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規章的效力;
(三)行政法規的效力要高於地方法規的效力;
(四)地方法規在同級,下級要高於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
(五)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規的效力高於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分區城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規的效力;
(六)國務院不同部門的規定同等有效;
(7)除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製定的特殊規定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法規,單獨的法規和規章不得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