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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網絡訴訟規則(2021)

人民法院在線行為規則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1 年 6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8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事訴訟程序 程序法

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人民法院在線行為規則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為推進和規範在線行為活動,完善在線規則,切實保障及其他當事人參與的人等行為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成功效率最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具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社會、當事人及其他互動參與人等可以參與電子互動平台(以下簡稱“平台”),通過互聯網專屬網絡在線完成立案、個案、事件交換、諮詢、庭審、新聞等全部或者部分影響。
在線互動與線下互動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條意見在線影響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談話成功。懇求懇求在線宣講活動,研究嘗試行動,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技術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文學言論。
(二)合法原則。承認和保障當事人及其他參與參與的人對參與方式的選擇權,數碼手及參與參與的人都同意,其他人不得強制執行相強制實施在線活動。
(三)權利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各項權益,強化提示、說明、告知義務,不得擅自演動作保障和減損參與者權益。
(四)民利民訴。優化在線活動服務,完善應用功能平台,加強技術信息,降低玩家表演成本,提升難度解決難度。等特殊群體加強影響引導,提供相應的便利。
(五)安全可靠。必須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線行為數據信息安全。規範技術應用,確保技術中立和平台中立。
第三條 企業綜合考慮情況、意願和技術條件等因素,可以對以下適用範圍的影響:
(一)民事、行政事件;
(二)刑事審判程序案件,減刑、假釋例,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悲劇線下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勞工程序和非訴執行審查程序;
(四)民事、行政執行案件和刑事刑事訴訟執行案件;
(五)其他可上網的地方。
第四條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應徵得當事人同意,並告知採取在線行為的具體方法、主要形式、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操作等。
由當事人根據當事人對在線行為的相應說法,作出以下處理:
(一)當事人主動選擇適用在線行為的,各方可以不再單獨徵得其同意,相應可以直接在線進行;
(二)各方當事人同意採用在線行動的,相應的行動可以在線進行;
(三)部分當事人同意採用在線行為,部分當事人不同意的,各自採取的行動可以選擇行動方當事人線上、一方當事人線下的方式進行
(四)當事人主動選擇同意單獨行動自己適用於在線活動的,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對其他活動都同意採用自己的行動。
對人民檢察院參與的事情適用的在線行動的,應該徵得人民群眾同意。
第五條在活動過程中,如存在當事人欠缺在線影響、有特殊情況或有相應行為不在線行為等事件的發生,可能會發生相關事件轉為線下進行。
當事人已經同意對各自的行為採取行動,但乾預中又反悔的,應該在各自乾預前的合理期限內提出經。周圍可以轉為線下進行。
在調解、訴訟、調查、接觸、庭審等牽連中,當事人當事人要求當事人及訴訟當事人在線下應參與的案件,提出具體理由。現場作證、有必要的線下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情況的,相應的行動可以轉為線下。
第六條當事人已採用在線訴訟,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參與在線活動或不導致相應行為行為也未在合理期限內申請在線下進行的,應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承擔法律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參與活動的主體必須先行在活動平台完成實名註冊。 、統一信用代碼等信息,確認活動主體身份真實性。活動主體在線完成身份認證後,取得登錄活動平台的專屬賬號。
參與在線行為的行為主體應該行為維護平台個人賬號和密碼。除有證據證明存在身份被使用系統錯誤的情況外,使用個人賬號行為平台所產生的行為,被視為被認證人的個人行為。
當事人在線參與、事件交換、庭審等活動,應該參與驗證當事人的身份;有必要的,應該在線確認身份。
第八條 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可以通過訴訟平台、人民法院調解等支持在線調解活動。在線調解按照和司法解釋法律相關規定進行,爭取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異常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當事人在線方式提交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後的法定期限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要求的條件,登記立案並通知通知書、交納申請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通知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其補正,並告知補正內容和期限,各自安排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起算;
(三)不符合條件的滿足條件,或者可能的材料經絡正反仍不滿足,特殊的需求,特殊的,不能立竿見影的;
各方已在線提交滿足要求的條件等材料,各有各的要求者再提供選擇件。
上訴人、申請再審、特別程序、執行等部門的在線規定,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 XNUMX 條被應用在線活動的,應該通知通知,被人或其他參與人在線諮詢,他們是否同意參與活動。通知人同意採用在線方式的,應該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內通過活動平台驗證、關聯關係,並在活動活動中通過平台身份信息、接收和提交活動材料,以及實施其他活動行為。
被通知人未明確表示同意採用在線方式,且未在特定期限內註冊登錄行為平台的,針對被通知人的相關活動活動在線下進行。
第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訴狀平台直接填寫報名入願狀、答辯狀、反訴狀、意見等訴訟文書材料。
通過掃描、翻拍、播放材料可以通過電子等方式,將線控訴說文書材料或者舉報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平台。行動為數據,且平台與該數據的平台已實現對接的,可以將電子數據直接提交至影響平台。
當事人提交電子化材料後有困難的,可以協助當事人將線上材料作電子化處理後導入執行平台。
第十二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經審核通過後,可以直接在出現問題的情況下使用。當事人要求提供原件、原材料:
(一)對方當事人認為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缺陷,並提出合理的理由和理由;
(二)電子化材料不完整、內容不清晰、格式不規範的;
(三)特定卷宗、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認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三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按照以下情況,可以確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對方當事人對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的一方未公開的;
(二)電子化材料形成過程已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
(三)電子化材料已在之前提交並經雙方確認的;
(四)電子化材料已通過在線或線下方式與原件、原物比對一致的;
(五)有其他證明電子化材料與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十四條根據特定當事人的選擇和案例情況,可以組織當事人各自在線交換,通過同步或非同步方式在線舉證、質證。
各方當事人選擇同步直播的事件,應該在特定的時間登錄活動平台,通過在線視頻或其他方式,對已經導入活動平台的新聞報導或新聞報導的新聞事件,集中發表證據意見。
各方當事人選擇非同步在線發表的事件,應該在確定的合理期限內,分別登錄行動平台,查看已經發表的行動平台的發生材料,並並發表質證意見。
各方當事人都同意在線表演,但對具體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適合實時在線發生的交換。
第十五條當事人作為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材料,當事人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經當事人證質證後,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查屬實的情況,作為認定部門的依據。
十六條當事人通過第一個區塊鏈技術存儲,並經技術驗證存儲,可以確定電子數據上鍊後刪除更改,但有可能發生的事件除外。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區塊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上鍊後的真實性傳播,並有合理的理由,判斷由鏈技術存儲的電子數據得出的判斷:
(一)存證平台是否符合相關部門提供部分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與證平台證關係,並利用技術手段存在過程取證取證、存證;
(三)證平台的信息、遵守性、安全性、持續性、持續性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中關於系統環境、技術安全、信息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當事人提出電子數據上鍊存儲前已不具備真實性,並提供證據證明或說明理由,具體需要審查。
根據特定案例情況,可以要求提交區塊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的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存儲前數據的真實性,並結合上鍊數據存儲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公用鏈機構公證、審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作出綜合判斷。不能提供證據或作出合理說明,該電子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證明相互印證的,無法確認其真實性。
十九條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知識的人就部分鏈技術存儲電子數據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調取其他相關的發生核對。
第二十條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指定當事人在特定時間範圍內,登錄到非同步的方式參與辯論、交換、調查、庭審等活動。
針對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行政簡易程序的非案件,同時制定了具體情況,專家和當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按照庭審程序分別記錄參與庭審視頻並上傳至活動平台,同步完成庭審活動:
(一)確實同伴同時在線參與庭審有困難;
(二)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各方當事人表示同意;
(三)案件經過在線調查或調查,各方當事人對案件主要部門和事件發生爭執。
第二十一條各個家庭的家庭,應該根據當事人、家庭情況、技術條件、社會條件等因素,決定是否採取行動視頻方式在線庭審,但有各種情況影響的,不得採用在線審查:
(一)各方當事人均明確表示不同意,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當理由的;
(二)各方當事人都沒有參與在線庭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過庭審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目標的;
(四)疑難疑難情節複雜、更新,適用於在線庭審不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
(五)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受到廣泛關注;
(七)認為存在其他不適合在線庭審情況的。
在線庭審發現遠方,一路中途出現上述事件,應該及時轉為線下庭審。已完成的在線審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線查詢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參照在線庭審的相關規則。
第二十二條適用於在線庭審的案件,應該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支持前庭審、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等庭審活動,保障當事人申請迴避、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活動權利。
第二十三條需要公告法庭的案件,具體可以在公告中明確線上或線上參與審的具體方式,告知當事人選擇在線庭審的具體情況。同意在線庭審的,被公告方當事人採用線下庭審。其他同意在線庭審的當事人,可以在線參與庭審。
第二十四屆在線意見庭審,應該設置環境問題保持生日條的在線法庭。在線法庭著著國徽在顯眼,審判人員和席位名稱等在視頻畫面合理區域。因出現特殊情況活動情況,確實需要在在線法庭外面的其他場所組織在線庭審的,應該報請本院院士同意。
出庭人員參加在線庭審,必須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良好、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不得在可能影響庭審視頻效果或有損庭審定性的場所參加庭審。要求出庭人員到指定場所參加在線庭審。
第二十五條 出庭人員參加在線庭審必須遵守紀律,恪守法庭紀律。根據在線庭審的特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法庭規則》相關規定。
除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無理由不參與在線庭審,認為“不到庭審中”擅自退出,經提示、警告後仍不改正的,對待“中途退庭”,分別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證人通過在線方式出庭的,中國必須通過在線出庭場所、在線作證方式等方式,保證其不在旁聽社區設置和不受干擾。理由的,或者認為確實有必要的,應該要求證人線下出庭作證。
鑑定人、勘驗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線出庭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適用於在線庭審的案件,應該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公開庭審活動。
對涉及安全、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庭審過程不得在互聯網上公開。對涉及人、商業秘密、國家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在線審過程可以不在互聯網上公開。 。
個別人士同意,任何不得已的種族歧視、截取、傳播涉及在線庭審過程的音頻視頻、圖文資料。
第二十八條在線參與參與人參與違反本規則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行為破壞在線行為行為的,各人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私信人同意,可以通過平台,向受人人的電子郵箱、實時賬號、活動平台私人賬號等電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說明行為文書和發生材料。
有以下幾種情況的​​,有確定可以接受人同意的電子信息:
(一)受代表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傳人在影響前對應用電子演講者已約定或者承諾的;
(三)受教人在提交的電子狀、上訴狀、申請書、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於聽眾的地址的;
(四)已接受人通過回復接收消息、參與等方式接受電子消息,並且未表示表示不同意電子消息的。
第三十條他們可以通過電話確認、表演平台在線確認、線下發送電子簽名確認書等方式,確認接受人本人同意電子簽名,以及接受人接受電子簽名的具體方式和地址,並告知電子信息的適用範圍、效力、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信息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對向受人人主動提供確認的電子地址的,信息信息到達電子地址屬於系統時,即為文件。
受傳人未提供有效電子地址,證明可以確認為受傳人本人的電子地址,根據情況或確定是否有效:
(一)受聲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據說明內容已經促成了相應行為的,即為完整的代表;
(二)受傳人的電子地址已經有系統支持或傳人已宣知,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傳人的收悉,推舉已完成的真實證明,但受人定性證明已經存在系統錯誤、通訊地址非本人使用非本人或本人等未收到消息內容的情況除外。
電子證明電子傳單,應該在系統中留下痕跡,並保留電子證明。電子證明有回證效力。
對同一個內容的材料傳輸多種電子方式發送的人的,以最完成的有效時間作為先行時間。
第三十二條個人應用電子文件,可以通過短信同步、即時通訊工具、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人用戶示例、接收、下載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適用於在線調查的案件,當事人主體可以通過在線確認、電子簽章,確認和簽收等協議、通訊錄、電子證件及其他行為材料。
第三十四條適用於影響力的人物,有幾個人在參與、互動、審判、合議等推動家庭發展形成電子筆錄。 電子筆錄以在線方式核對後,與書面筆錄具有簡單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適用於在線應用的案子,應該利用技術手段隨同步同步電子卷宗,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的立卷、存檔、利用等,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醫院無連接或連接材料的材料,第一裁判可以採用滾動電子材料,第一裁判可以採用滾動電子播放器進行移動傳送。
適用於在線事件發生的事件卷宗材料的,應該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卷、存檔和存檔。
第三十六條應用應用程序的在線立案、電子材料提交、執行和查詢、用戶查詢、電子等相關解決方案,按本規則規定辦理。
法院可以通過財產查控系統、網絡詢價評估平台、網絡拍賣平台、信用懲戒系
統等,在線完成財產查明、查封、扣押、結合、劃扣、變價和懲戒等執行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第二項規定的書冊,經公訴人、當事人、群眾同意,可以根據當地情況,移動在線方式向記者詢問、開庭第三、宣判等。
疾病治療在線方式的,按照以下方法分別處理:
(一)單人、被羈押的押在看守所、監獄等羈押場所在線出院;
(二)單人、原因羈押的,因特殊確實無法到院子的,可以在特定的場所在線出院;
(三)證人、鑑定人一般應該在線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參與的相關主體必須堅持數據安全和個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出現上述情況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數據、個人保護以及影響事件的安全信息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援助,構成犯罪的,主動刑事的責任。
第三條本規則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最高第二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涉及在線訴訟的規定和本規則問題,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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