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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利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

關於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應用法律問題的規定

法律類型 司法解釋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佈日期 2021 年 7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8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隱私權 民事訴訟程序

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7年2021月1日發布,自2021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共有 16 篇文章。 《規定》旨在正確審理涉及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的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關鍵點如下:

  1. 因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達成的通過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或者處理人臉識別技術產生的人臉信息的協議而發生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

  2. 信息處理者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營業場所或者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人臉進行驗證、識別或者分析的,法院應當認定為侵犯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3.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樓宇管理人員將面部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用戶進出物業管理服務區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該方式的業主或者用戶要求其提供其他信息的。以合理方式核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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