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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1989 年 4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1989 年 4 月 04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憲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會議的古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更換,可以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古董。
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以下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預算;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文明,一個月前,將參加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隨時準備提請會議制定法律法規發給給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文明代表,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的指標。大會全體會議推選大會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議會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古董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辦。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辦。
各主要成員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清單草案,會議議程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屆會議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清單草案,會議議程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進行。
第九條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幾個人,推選主席團成員幾個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以下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選舉預算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預期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的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二條預算草案估計值和有關報告,由最高級別的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取代。
以該名義名義提出的標準,質詢案,罷免案,由全體議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參加聯合工會長會議,就所謂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討論,並討論論證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議席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
第十四條主席團可以召開臨時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議程,就以此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已通過。秘書長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長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古董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請假。
第十七條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古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安排,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記錄或匯總印發會議。
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預先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古董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文明秘密會議。文明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後,由有各方麵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古董會議的時候,秘書長和有關的最初為為代表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
第二章提出的提出和預期
第二十一條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預算,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或者三十三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支出,由主席團決定是否納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制定,提出是否參加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加入會議議程,並由主席團通過的關於大約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召開的時候,可以邀請參加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或者提出提出的概算,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古董前提出。
第二十二條納入會議議程的初步,預期的人和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提供有關的資料。
由各代表進行進行,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替代,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投票。
第二十四條納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律案的說明後,由各方面取代,並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取代。
法律委員會根據各立法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替代意見,對法律案件進行統一修改,向主席團提出的結果報告和預算修改草案,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在替代結果報告中加以說明,主席團替代通過後,印發會議,重新修改後的法律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投票。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意見適當及時印發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並提出的法律案件的替代程序和投票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會議發表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可以將進行公佈,廣泛徵求意見,同時意見整理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預算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古董秘密會議。
第二十七條列入會議議程的預算,在交付預算前,逐步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此事的替代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程,在合併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準備案或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進行。
第二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稱為回复。代表對應答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回應。
第三章制定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
第三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年度高級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部門合併後,會議可以做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一個月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的古代文明會議,國務院批准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預算),國家預算收支表(草案)和國家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方面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成員國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決議通過後,印發會議,納入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預算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投票。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適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三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必須將調整方案提請國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
第三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任命,經各部門重組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眾多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任命。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條候選人的任命人推薦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替代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或決定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投票選舉案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投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適當公佈。
第三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職位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適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三十九條主席團,三個以上的,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各更換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投票;或者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規定,由主席團代替,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
罷免案證據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投票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請辯護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條國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國民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國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替換,由主席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首次公告。
第五章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一條各年度預算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規定派遣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屆國會會議政府政府工作報告和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國家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時候,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人應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估計和有關報告進行的時間,國務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證明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懷疑作補充說明。
第四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稱為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質詢案。
第四十三條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四條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有關的聯席會議上口頭答复,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复。委員會會議上應答的,提質詢案的加入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反對對應答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回應。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國會會議上應答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提議將將回复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复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复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規定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六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主席團,三個以上的名義上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加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佈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做出相應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做出相應的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選舉和投票
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
第五十條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插入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投票,,在大會前向大會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順序;在大會會議上臨時要求分配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部分。
第五十一條主席團成員和參加團長或稱為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時進行兩次互換,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延長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大會全體會議投票通過,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投票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三條會議投票表決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憲法的修改,採用投票方式投票。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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