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統計法》於1983年頒布,分別於1996年和2009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0條。 該法旨在規範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和開展的統計活動,以更好地理解國家的實際情況和實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關鍵點如下:
1,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製度。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受統計調查的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真實,準確,完整的數據。及時處理。
3.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可識別或推斷單個目標身份的材料,也不得將其用於統計之外的目的。
- 統計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通過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除應當依法保密的數據外,應當及時公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