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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2019)

商標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19 年 4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知識產權 商標法

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逐步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國家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決議。
第三條經商標局批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所有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可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商品或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所有權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已批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應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適當有顯著特徵,易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特定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一部分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是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計數標誌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同時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擁有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遭到侵害時,可以按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替換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制,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合理根據以下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程序中,遵循遵循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聲明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案件做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遵循按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聲明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理過程中,遵循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指定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案件做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作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其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沒有互換該標誌所指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超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層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處理,或者按對等原則進行。
第十八條申請商標註冊或進行其他商標訴訟,可以自行進行,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進行其他商標訴訟的,應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或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適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確實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本身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負責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規定的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公佈。
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註冊預先締結締結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重置的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是否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相同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已經提出了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正確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遵循該外國同中國多次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遵循前款要求優先權的,已經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認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佈置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替代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遵循前款要求優先權的,已經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提交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替換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替換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認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為申請商標註冊所聲明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正確,準確,完整。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適當的自收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成,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初步審核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提出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相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宣布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核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可恢復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已經批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法定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規定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宣布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造成的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批准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後,正確恢復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納入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複審或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認可註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對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轉移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適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批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進行連續展期處理;在此期間進行處置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商標局對對續展註冊的商標公告。
第四十一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為轉移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轉讓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行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可能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批准後,合併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版權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轉讓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證明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為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關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了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被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措施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估價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作出宣告告示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正確的書面通知副本。正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適當書面通知有關爭議,並限期提出答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可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支付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估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的自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維持維持註冊商標或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對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對準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批准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按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適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列入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縫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遵循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補充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訴訟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遵循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補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全部或部分返還。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作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期滿繼續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替換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批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百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規模,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百萬的,可以處一百萬以下的標註。
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尺度,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尺度。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引發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對準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納入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複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補充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宣布之日起終止。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批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有關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此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關於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帶有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此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五)關於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補充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轉讓市場的;
(六)非法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的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包含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誌。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涉嫌違反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爭議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發現違反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糾正行為,沒收,銷毀名義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百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百萬的,可以處二十五百萬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商標行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併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預算的爭議,可能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調解書生效後不予合併,,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有關爭議,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以及與有關活動有關的合同,票證,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涉嫌涉嫌軍隊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應當採取措施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訴訟案件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可以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額,按照權利人因被損壞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糾正人因違反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賠償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最小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費用。賠償費用適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濫用行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違反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涉嫌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撤銷人提供與違反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認為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名義和提供的證據賠償費用。
權利人因被侵犯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補償人因違反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任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任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先前的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並且不予補償。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補償,被控辯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併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變為合法權益受到阻礙的損害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指控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命令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為製止犯罪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的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損害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長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損害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損害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商標訴訟程序中,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募徠商標代理業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對其處理商標代理業務,另行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懲戒。
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承認。
第六十九條軍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軍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的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軍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進行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資產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和進行其他商標訴訟的,支付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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