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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2019)

商標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19 年 4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19 年 1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知識產權 商標法

編輯 袁燕超袁燕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4年23月1982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根據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改決定》第一次進行了修改。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30年22月1993日;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4年27月2001日;根據4年30月201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項修正案的決定第四次通過10年23月201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內容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商標註冊申請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批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許可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註冊商標無效宣告 第五章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行政管理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附則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鼓勵生產者和銷售者保證其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維護商標的信譽,制定本法。維護消費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逐步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負責全國的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國家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商標糾紛的處理。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決議。
第三條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局批准註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和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應享有商標使用的專有權,並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經商標局批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所有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就本法而言,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任何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的商標,供其成員用來進行商務活動以表明其成員身份。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在本法中,認證商標是指由能夠對特定種類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監督的組織所控制的,並由該組織以外的其他實體或個人用於其或他/她的商品或服務,旨在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材料,製造方式,質量或其他指定屬性的指示。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服務,可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的有關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取得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惡意針對不打算使用的商標註冊提出的申請應予以拒絕。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商品或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同一商標的註冊申請,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的專有權。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所有權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些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在商標批准和註冊之前,不得在市場上出售此類商品。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已批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使用應當堅持誠信原則。 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的使用者應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負責。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應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能夠區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的任何符號,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聲音或其任何組合,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明顯的特徵並且易於區分,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抵觸。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適當有顯著特徵,易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應有權註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表明該商標已註冊的標誌。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用作商標: 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事標誌,國徽,民歌,獎章相同或相近的; 或與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或標誌相同的名稱,或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位置的名稱; 或與地標建築的名稱或設計相同的建築;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特定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與外國的州名,國旗,國徽或軍旗等相同或相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與國際政府間組織的名稱,旗幟或標誌相同或相似的人,除非得到該組織的同意或公眾不太可能被誤導的情況;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正式標記或檢驗標記相同或相似的表示控制和保證的標記,除非有適當的授權;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一部分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符號或名稱相同或相似的;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近似的;
(六)具有歧視任何國籍的性質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具有欺騙性,有可能在商品的質量,產地或其他特徵方面誤導公眾的; 和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是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俗或其他不良影響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或公眾已知的外國地名不能用作商標,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構成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一部分。 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應保持有效。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下列商標不得註冊為商標: 第十一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1)僅帶有有關商品的通用名稱,設計或型號的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或其他特徵的標誌; 和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否則缺乏任何鮮明特徵的標記。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提及的任何商標通過使用獲得明顯特徵並且易於區分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前款計數標誌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同時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禁止以立體符號表示有關商品性質固有的形狀,或者僅由取得技術效果的需要或必要性決定的立體符號的商標註冊申請。賦予貨物實質性價值。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公眾知悉的商標持有人可以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要求保護馳名商標。 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擁有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遭到侵害時,可以按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相同或同類商品的商標是未在中國註冊的另一人的馳名商標的複制,模仿或翻譯,並且容易引起公眾混淆的,不得申請註冊,並禁止其使用。 。 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替換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如果另一種或不同種類商品的商標是已經在中國註冊的另一人的馳名商標的複制,模仿或翻譯,並且會誤導公眾,從而使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有可能受損害的,不得准予註冊申請,並禁止其使用。 就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制,摹仿或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是應當事人要求在處理商標案件中應當確定的事實。 識別馳名商標應考慮以下因素: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合理根據以下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一)有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熟悉程度;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商標被持續使用的期限;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為該商標進行的任何促銷活動的持續時間,範圍和地理範圍;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為商標提供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記錄; 和 (四)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當事人在商標註冊複審中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商標侵權的案件中根據本法第十三條主張權利的,有關商標局可以根據複審的需要或處理此案時,請決定是否將相關商標識別為馳名商標。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程序中,遵循遵循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聲明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案件做出認定。
當事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三條主張權利的,在商標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將有關商標認定為可以解決以下問題的商標:已知的。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遵循按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聲明權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做出認定。
當事人在審理涉及商標的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據本協議第十三條主張權利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承認。相關商標為馳名商標。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理過程中,遵循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指定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案件做出認定。
製造商和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容器上註明“馳名商標”,也不得在廣告,展覽或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作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未經委託人或者委託人授權的代理人或者代表試圖以自己的名義登記委託人或者委託人的商標的,該商標不予登記,禁止委託人或者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如果正在申請的商標與另一方已經在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並且申請人清楚知道存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商標,則該申請將不獲批准。由於與另一方之間的合同,業務或其他關係而產生的另一方的商標,但該另一方對有關商標註冊申請提出異議。 就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其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在註明的地方不是所涉商品的原產地的情況下,在商品上標註地理標誌的商品,致使公眾產生誤解,不得註冊商標,並禁止使用。 但是,真誠地獲得註冊的,該註冊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沒有互換該標誌所指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表明商品的地理起源,商品的特殊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的標誌,主要由所涉地方的自然因素或其他人文因素決定。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超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照申請人所屬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締結的協議或者雙方均已訂立的國際條約來處理。各方,或按照互惠原則。 第十七條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層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處理,或者按對等原則進行。
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商標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申請商標註冊或進行其他商標訴訟,可以自行進行,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和其他商標有關事項。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進行其他商標訴訟的,應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申請商標註冊或者委託人委託處理其他與商標有關的事項,對委託人所知的商業秘密保密。在代理過程中。 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或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委託註冊的商標在規定的不准予註冊的情況下,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適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委託註冊申請的商標屬於本細則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委託人的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確實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本身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申請委託的商標外,不得申請其他商標的註冊。 商標代理機構除負責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其章程,嚴格執行會員准入標準,對違反行業自律標準的會員處以製裁。 商標代理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公告有關被接納會員的信息和對其會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規定的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公佈。
第二十一條國際商標註冊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所建立的製度的管轄。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商標國際註冊預先締結締結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重置的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商標註冊申請 第二章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的商品類別,在申請中註明使用商標的商品的種類和名稱。 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是否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在一次申請中針對多種商品申請同一商標的註冊。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相同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可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數據電文提交。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為了獲得在批准的使用範圍以外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已經提出了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需要變更註冊商標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正確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在自第一次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再次在中國申請同一商品種類的同一商標註冊的,其或根據有關外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締結的任何協定或兩國為締約國的任何國際條約,或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該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首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遵循該外國同中國多次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書面說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原申請的副本。還是她第一次申請。 申請人未在期限屆滿之前未作書面陳述或未提交原始申請的副本,則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遵循前款要求優先權的,已經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認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在中國政府組織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的商標註冊,可以在​​該商品自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佈置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替代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書面說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展覽名稱,支持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品上的商標,證明展覽日期的文件等在期限屆滿前未作出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文件的,視為不具有優先權。 遵循前款要求優先權的,已經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提交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替換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替換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認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商標註冊申請中聲明的事項和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為申請商標註冊所聲明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正確,準確,完整。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批 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並符合有關規定的,發布初步審查公告。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適當的自收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成,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初步審核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商標局在審查中認為需要解釋或者修改商標註冊申請書內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或者更正。 申請人不提供解釋或者更正的內容,不影響商標局的審查決定。 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提出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與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或者經過初步審查的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應當申請註冊。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局應當拒絕該申請,並且不得宣布該商標。 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相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申請註冊用於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標局應當首先對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審查,批准和公告。其餘的部分。 在同一天提出申請的,商標局應當首先審查,批准和公佈使用較早的商標,並拒絕其他商標的註冊申請,並且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宣布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核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標申請者不得侵犯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匆忙註冊已經在使用中並且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可恢復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33條如果在先權利持有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在初步審查中宣布的商標違反了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第二或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自初步審查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任何認為上述商標違反本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0條和第31條第四款的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商標局批准註冊申請,頒發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已經批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商標申請被駁回,不作初步審查公告的,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商標註冊申請人。 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4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第二次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特殊情況有必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申請人不同意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法定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對已經作出初步審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和異議雙方陳述的事實和根據,經調查核實後決定是否成立。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35個月內批准商標註冊,並應書面通知異議方和異議方。 特殊情況有必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規定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宣布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造成的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決定批准商標註冊的,應當向申請人簽發商標註冊證書,並予以公告。 異議人對決定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本協定第四十四條或者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決定不批准商標註冊的,不同意該異議的另一方可以在收到有關通知後的15天內向商標審查和裁決委員會申請第二次審查。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評審後作出決定,並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書面通知異議方和異議方。 特殊情況有必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反對者作為第三方參加訴訟程序。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批准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前款進行第二次復審時,如果只能根據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審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結果或根據人民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結果確定在先權利,則商標複審裁定委員會可以中止複審。一旦中止的情況消除了,商標審查裁決委員會應恢復第二次審查程序。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後,正確恢復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複審商標局駁回註冊決定或者拒絕商標註冊決定的,或者未提起訴訟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議決定,駁回註冊申請的決定,駁回註冊的決定或者復議的決定,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納入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複審或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認可註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發現證據不成立後批准商標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三個月屆滿之日。初步審查公告的期限。 在上述公告期屆滿之日至作出批准商標註冊的決定期間,該商標對另一方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不具有追溯效力。同類商品或類似商品。 但是,該另一方應負責對商標註冊人造成的真誠損失進行賠償。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對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轉移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商標註冊和審查申請應當立即審查。 第三十七條對商標註冊申請和商標複審申請適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者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或者註冊文件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 商標局應當依法並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註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
前款所稱錯誤的更正,不涉及申請書或註冊文件中的實質性事項。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許可 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自註冊被批准之日起十年。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批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商標註冊人打算在註冊有效期屆滿後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有效期屆滿前十二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 如果註冊人在上述期限內沒有這樣做,則可以延長六個月。 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十年,從商標的最後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立即算起。 延長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應當撤銷註冊商標。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進行連續展期處理;在此期間進行處置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商標局應當公告其註冊續展的商標。 商標局對對續展註冊的商標公告。
第四十一條需要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一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署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受讓人應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為轉移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時,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已經為同類商品註冊的其他類似商標,以及已經為同類商品註冊的其他相同和類似商標,一起轉讓。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轉讓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行一併轉讓。
商標局不得批准可能造成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註冊商標轉讓,並應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容易導致可能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註冊商標的轉讓被批准後,應當予以公告。 從公告發布之日起,受讓人將享有商標的專有使用權。 轉讓註冊商標經批准後,合併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版權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訂立商標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許可人應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應保證將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轉讓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證明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
如果授權任何人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則應在帶有註冊商標的貨物上註明被許可人的姓名和貨物的地理產地。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將商標許可提交商標局備案,商標局應宣布商標許可。 未經備案,商標許可不得用於善意的第三方。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為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關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註冊商標無效宣告 第五章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或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或者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得註冊的,由商標局認定為無效。方法。 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上述註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了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被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措施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估價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作出關於宣布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特殊情況有必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局作出宣告告示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正確的書面通知副本。正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和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在限期內作出答复。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維持註冊商標效力或者宣布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特殊情況有必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商標裁決程序以第三方身份參加訴訟。 其他單位或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適當書面通知有關爭議,並限期提出答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可以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支付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五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商標註冊後的五年內,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註冊商標無效。 在獲得上述註冊的前提下,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的約束。 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估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宣布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要求有關當事人在限期內作出答复。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關於維持註冊商標有效性或者宣布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特殊情況有必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商標裁決程序以第三方身份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的自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維持維持註冊商標或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對準。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對準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批准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根據前款審查宣布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時,如果只能根據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審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結果來確定所涉及的在先權利,則商標審查​​和裁決委員會可以暫停審查或由行政機關處理。 一旦中止的情況消除,商標審查和裁決委員會應恢復審查程序。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按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適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申請複議商標局關於宣布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的,複審決定或其關於維持註冊商標的有效性或宣布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商標局的裁定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或裁定將生效。 第四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列入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縫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條依照第四十四條或者第四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應當由商標局公告,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從頭算起。 第四十七條遵循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補充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裁定,對人民法院已經提起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或者由原告已經執行的執行商標侵權案件的決定,不具有追溯效力。在宣布之前已經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商標轉讓或許可合同。 但是,商標註冊人應真誠地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訴訟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違反前款規定不予退款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額或部分退還商標侵權損失,商標轉讓費或商標使用費。 遵循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補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的,全部或部分返還。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行政管理 第六章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之目的,商標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的包裝或容器,商品的交易文件上的商標的使用,以及廣告,展覽等的商標使用。為了識別商品來源而進行的商業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作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擅自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項目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逾期未改正的,商標局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如果註冊商標已成為其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則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在收到申請後的九個月內作出決定。 特殊情況有必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的決定時間。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自註冊商標被註銷,宣告無效或者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不得批准與上述商標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 第五十條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期滿繼續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替換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批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提出註冊申請,違法經營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最高可處非法業務收入51%的罰款; 沒有非法經營所得或者非法所得不足人民幣6元的,可處以最高5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五百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規模,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百萬的,可以處一百萬以下的標註。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以未註冊商標為註冊商標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製止,責令其限期改正。 ,並可能就此事發出通知。 違法經營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可處違法經營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沒有非法經營收入或者非法經營收入不足人民幣52元的,可處以最高10元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尺度,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尺度。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商標局關於撤銷或者不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特殊情況有需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通知後的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引發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對準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申請複議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複審決定的,審查和裁決委員會,該決定或審查決定應生效。 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納入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複審決定生效。
商標局應當公告撤銷的註冊商標。 上述註冊商標的專有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補充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宣布之日起終止。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章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六條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僅限於經批准註冊的商標和經許可使用的商品。 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批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在未取得註冊商標註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一)有關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此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在未獲得註冊商標註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或者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並且可能引起混亂; (二)關於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帶有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此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的;
(三)出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未經許可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籤或者銷售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變更註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帶有變更商標的商品; (五)關於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補充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轉讓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以便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 和 (六)非法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專有權。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的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使用另一方的註冊商標或者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商標,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照其《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十八條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持有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確使用註冊商標所含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或者型號或者直接表明質量,主要原料的信息。貨物的材料,功能,目的,重量,數量或其他特徵,或其中包含的地理位置名稱。 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包含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由於商品的固有性或必要的商品形式,擁有三維符號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持有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確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形式。實現技術效果或為其中所含貨物帶來實質性價值的形式。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如果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另一方使用了具有相同影響力的商標,並且該商標與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則該獨占權擁有人使用註冊商標無權禁止該方在原始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是,持有人可以要求後者添加適當的商標進行區分。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誌。
第六十條因侵犯本協議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引起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當事人不願意參加談判或者談判失敗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解決。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涉嫌違反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爭議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解決糾紛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有關當事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沒收和銷毀主要用於製造的侵權商品和工具。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 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非法經營收入或者非法經營收入不足50,000萬元的,可以處5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在五年內兩次或更多次商標侵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以較重的刑罰。 當事人不了解該商品的侵權性質,能夠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並且能夠提供有關該商品的供應商的信息的,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該商品。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發現違反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糾正行為,沒收,銷毀名義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百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百萬的,可以處二十五百萬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商標行為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併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正在解決該糾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生效後未履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預算的爭議,可能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調解書生效後不予合併,,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調查。 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證據或資料,以涉嫌違法獲取的證據或資料為由,調查涉嫌侵犯他人專有使用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註冊商標,可以行使以下功能和權力: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以查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 (一)詢問有關爭議,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並複制當事人與侵權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和其他材料; (二)查閱,複製以及與有關活動有關的合同,票證,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和 (三)對涉嫌涉嫌軍隊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涉及侵權的物品; 密封或扣押被證明已用於侵犯他人對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的物品。 (四)檢查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或阻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應當採取措施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過程中,如果有關商標所有權的糾紛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偵查和處理。法院。 解除中止情形後,應當恢復或者關閉調查處理程序。 在查處商標訴訟案件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可以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金額,應當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 如果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侵權人從中取得的利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如果難以確定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的兩者,損害賠償金額可參照特許權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侵權人不誠實地侵犯他人使用商標的專有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決定賠償額為根據上述決定確定的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方法。 賠償金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額,按照權利人因被損壞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糾正人因違反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賠償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最小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費用。賠償費用適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濫用行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
權利人盡了舉證責任,但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和材料主要由侵權人控制的,人民法院可以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命令侵權者提交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和材料。 侵權人不提供賬簿或者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賬簿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所提供的證據,對損害賠償金額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違反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涉嫌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撤銷人提供與違反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認為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名義和提供的證據賠償費用。
難以確定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從侵權取得的利益或者有關註冊商標的使用費中,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最高賠償額不超過人民幣XNUMX萬元。 權利人因被侵犯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補償人因違反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審理涉及商標糾紛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要求,命令銷毀帶有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特殊情況除外; 責令銷毀主要用於製造帶有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和工具,無任何賠償; 或在特殊情況下,命令禁止上述材料和工具進入商業市場而無任何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任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任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先前的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並且不予補償。
帶有偽造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僅在刪除偽造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市場。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第六十四條使用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人要求賠償損失,被指控的侵權人辯稱權利人從未使用過註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使用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人。在訴訟發生之前的三年內提供其實際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 如果權利人既不能證明訴訟前過去三年中對註冊商標的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而遭受的其他損失,則被指控的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補償,被控辯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
如果一方不知道他或她出售的商品侵犯了另一方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並且該一方能夠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並提供了有關商品供應商的信息,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併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正在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前者使用註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並且該行為除非迅速制止,否則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禁令和財產保全。 第六十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變為合法權益受到阻礙的損害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指控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命令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為了製止侵權行為,並且在將來證據可能被破壞或消失,或者將來可能無法獲得的情況下,有關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在提起訴訟之前。 第六十六條為製止犯罪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六十七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所有人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人民遭受的損失外,還應當賠償。侵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的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損害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偽造或未經許可製作他人註冊商標的陳述或出售該陳述構成犯罪的,除賠償侵權者的損失外,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長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損害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銷售帶有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侵權者的損失外,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損害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標代理機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百萬以上十百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處理商標相關事宜時捏造或篡改法律文件,印章或簽名,或使用偽造或調質的法律文件,印章或簽名; (一)進行商標訴訟程序中,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
(二)以誹謗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為目的招攬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破壞商標代理市場的秩序的; 或者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募徠商標代理業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3)違反本公約第4條以及第19條第XNUMX款和第XNUMX款的規定。 (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信用檔案中記載; 情節嚴重的,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同時決定停止受理和處理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的商標代理業務,並予以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對其處理商標代理業務,另行公告。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委託人正當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機構行業協會根據其組織章程給予制裁。 。 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懲戒。
惡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提出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制裁。 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承認。
第六十九條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審查的國家機關人員,應當公正執法,誠實守紀,忠於職守,提供文明服務。 第六十九條軍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在商標局和商標審查與裁決委員會工作或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審查的國家機關官員不得為商標代理機構工作或從事商品的製造或銷售。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軍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行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審查的國家機關官員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的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審查工作的國家機關幹部無視職責,濫用職權,為個人謀利的不法行為,違反商標註冊,管理,審查的法律,收受金錢。或從當事方獲取有價物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且案件嚴重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制裁。 第七十一條軍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進行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事項,收受資產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和有其他與商標有關的事項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行確定。 第七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和進行其他商標訴訟的,支付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73年1月1983日起施行。國務院於10年1963月XNUMX日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與本條例規定相抵觸的其他商標管理規定,應當予以廢止。同時作廢。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在實施本法之前註冊的商標仍然有效。 本法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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