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於2001年頒布,並於1年2001月XNUMX日生效。
共有74條。
關鍵點如下:
1.信託是指定居者基於其對受託人的信仰,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並允許其根據定居者的意願並以受託人的名義管理或處置該財產。為受益人的利益或任何預期目的的財產。
2.信託的建立應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應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3信託財產應與受託人擁有的財產分開,不得包含在受託人自己的財產中或作為其一部分。 受託人去世或者受託人作為法人團體被依法解散,撤離或者宣布破產,從而終止託管的,信託財產不得視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四)為公益事業為下列目的之一設立的公益信託基金為:(一)扶貧濟困; (二)對受災群眾的救助; (三)幫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和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和維護生態環境的事業; (七)發展其他公益事業。
五,設立公益信託,經有關公益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