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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第七卷侵權責任(2020)

民法典第七編法定責任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侵權法 民法典

編輯 CJ觀察員 李新柱李欣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七編違法責任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第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訴訟造成的損害的,應承擔的責任。
遵循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的民事權利損害,確實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為承擔法定責任的,按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犯行為危險及他人身,財產安全的,被視為有權侵犯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法定行為的,適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糾正行為的,應承擔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及其他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的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的特定人的,由承擔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有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的行為造成相同的損害,每個人的歧視行為都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的行為造成相同的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的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罰款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替代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重新進行合法權益抵制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名義的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請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糾正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二章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的人身損害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需要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必須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相同的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大小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起訴的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請求的人承擔責任。責任。
被罰款人死亡的,支付被罰款的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要求支付的人補償費用,但已補償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的人身產權造成的財產損失的,按照被判為有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或有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補償;被損毀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以及補償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估量。確定,被糾正的人和糾正的人賠償限額共識的前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費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濫用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涉嫌或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某些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稱為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隨意侵害他人版權,情節嚴重的,被歧視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按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壞發生後,可能可以協商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補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責任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承擔的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的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壞或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適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行為的權利,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替代鏈接等必要措施。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收通知後,適當及時轉移到通知相關的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擴展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用戶接收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聲明行為的聲明。聲明包括不存在犯罪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聲明聲明後,適當的聲明聲明送給發送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提起訴訟通知的,正確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適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旅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人群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平民損害的,適當承擔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採取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能的,不承擔義務。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力到教育,管理職能的,承擔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章產品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稱為有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其他人身,財產安全的,被歧視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費用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必須承擔義務責任。
根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生產者,銷售者必須負擔負擔的費用而被人為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繼續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被允許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違反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少量事故,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該方面一方責任的,由使用人為補償責任;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在相互之間已經以買賣或其他方式轉移並交付交付但未進行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該替代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挂靠形式軍隊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發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替代一方責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允許的駕駛行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額外一方責任的,由介入使用人承擔的賠償責任;造成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預期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構成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制範圍內補償;不足部分,由承保補充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補償;仍不足或沒有投保替代商業保險的,由賠償人補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以買賣或其他方式轉移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替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的,由轉移人和受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搶奪的發生髮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該較高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代替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緊急強制保險責任限制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逐步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逐步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逐步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補償;替代不明,該金額未參加強制保險或搶救費用超過預算強制性保險責任限制,需要支付被裁減的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賠償損害人身損害,屬於該少數一方責任的,替代其賠償責任,但取代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病人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正確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及時向患者俱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適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採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獲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病人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有以下幾種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病人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有以下幾種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先前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切實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按規定進行準備並妥善保管登​​記,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正確及時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病人的個人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重新的檢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干預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為損害的,罰款人為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適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糾正責任的糾正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有人破壞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類別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違反人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合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視為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破壞人可以向指明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了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分配的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支出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的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賠償的人補償上述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武裝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或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況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造成的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承擔的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佔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噪聲,強毒,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人身傷害的,佔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歧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替代佔有人或使用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軍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承擔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違反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責任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責任;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高度危險物放置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並儘力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避免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按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植入的動物造成人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取代人隨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替代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濫用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完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住民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分配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第十章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並造成損壞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移位,墜落造成的人為損害,所有權,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補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的人身傷害的,由所有權人依法承擔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的尺度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犯罪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有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員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據依法承擔未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的,公安等機關適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滑落造成的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棄撒行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承擔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的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了明顯的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的,並承擔了責任。
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人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承擔的責任。
附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該英語翻譯來自NPC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