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民法典:第七卷侵權責任(2020)

民法典第七編法定責任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人大

公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民法 侵權法 民法典

編輯 CJ觀察員 李新柱李欣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8年2020月XNUMX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本書七侵權責任 第七編違法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1164條規範了因侵犯民法權益而引起的民法關係。 第一千一百第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1165條行為人的過錯侵害他人的民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訴訟造成的損害的,應承擔的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演員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該演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遵循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1166條行為人損害他人的民法權益的,法律規定,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該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當遵守。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的民事權利損害,確實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為承擔法定責任的,按照其規定。
第1167條侵權行為危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停止侵權,消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犯行為危險及他人身,財產安全的,被視為有權侵犯他人的財產。
第1168條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1169條協助或教or演員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應與該演員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法定行為的,適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協助或教no沒有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的演員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沒有或沒有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演員的監護人,如未履行監護人的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糾正行為的,應承擔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170條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犯有危害另一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並且僅由其中一個或幾個人造成損害,則如果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行為人,則侵權行為人應承擔責任,如果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行為人,則所有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及其他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的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的特定人的,由承擔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有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171條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分別對另一人造成相同的損害,並且每種行為足以獨立造成全部損害,則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的行為造成相同的損害,每個人的歧視行為都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172條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分別對另一人造成相同的損害,則每一人的侵權行為如果可以確定,則應按各自過錯的份額承擔責任,如果不能確定,則應按各自的過錯份額承擔責任。決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的行為造成相同的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的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1173條侵權人也因對自己造成同樣的損害而加重過錯時,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罰款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替代人的責任。
第1174條演員對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1175條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1176條如果某人自願參加娛樂活動或體育活動具有一定的固有風險,並因另一參與者的行為遭受損害,則他不得要求另一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除非損害是由於該參與者的故意行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他的過失。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應受本守則第1198條至第1201條的規定管轄。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1177條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由於情況緊急而沒有立即採取行動,不能立即得到國家機關的保護的,可以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可以採取沒收財產等合理措施。在保護他的合法權益所必需的範圍內,規定侵權行為,只要他此後應立即請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重新進行合法權益抵制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名義的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請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採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1178條本行為守則或其他法律對行為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況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該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糾正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二章損害賠償 第二章損害賠償
第1179條因他人侵權而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食物津貼以及其他合理的治療和康復費用,以及由於錯過工作而導致的收入損失。 因他人侵權而致殘的人,賠償也應包括輔助設備的費用和殘障賠償。 因他人侵權而死亡的,賠償還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的人身損害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需要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必須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1180條相同的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對所有這些人適用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因相同的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大小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1181條侵權人死亡時,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被侵權者是一個組織,而該組織隨後被拆分為其他組織或與其他組織合併,則繼承該組織權利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起訴的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請求的人承擔責任。責任。
侵權人死亡的,已經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和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該費用,但侵權人已經支付的費用除外。 被罰款人死亡的,支付被罰款的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要求支付的人補償費用,但已補償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侵犯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給予賠償。 難以確定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害和侵權人的利益,侵權人與侵權人不能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金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的人身產權造成的財產損失的,按照被判為有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或有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補償;被損毀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以及補償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估量。確定,被糾正的人和糾正的人賠償限額共識的前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費用。
第1183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困擾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賠償其痛苦。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濫用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侵害自然人的具有個人意義的物體,給該人造成嚴重精神困擾的,受侵害者有權要求賠償其痛苦和痛苦。 因涉嫌或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某些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稱為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1184條侵犯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發生損失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1185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給予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隨意侵害他人版權,情節嚴重的,被歧視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1186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均不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由雙方共同承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按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1187條造成損害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的方法。 未達成協議的,賠償金應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侵權人確實難以一次性支付的,但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賠償。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壞發生後,可能可以協商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責任承擔特別規定 第三章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1188條沒有或者沒有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該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監護人履行了監護職責,可以減輕監護人的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有財產但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從其自有財產中支付賠償金,監護人應當彌補不足之處。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補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1189條不能或沒有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人造成他人損害,並且其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他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有過錯的被委託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責任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承擔的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190條完全有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由於暫時喪失知覺或失去控製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受害人的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的補償。
完全有能力執行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由於陶醉或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而導致暫時的意識喪失或失去控製而對另一人造成損害的,他應承擔侵權責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責任。
第1191條僱員因工作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雇主應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僱員提出賠償要求。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職工因其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的,接收被派遣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派遣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192條在個人之間建立的勞資關係中,提供勞務的一方與該勞務有關的另一人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承擔侵權責任。 服務承擔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服務提供方提出賠償要求。 服務提供者在勞動服務中遭受損害的,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在提供服務時第三者的行為對服務提供方造成損害,則服務提供方有權要求第三者承擔侵權責任,或要求服務接受方賠償損失。 服務接受方可以在賠償後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1193條承包商在完成承包工程的過程中對第三人或他本人造成損害的,訂貨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訂貨人有錯時,訂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說明或選擇承包商。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壞或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適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194條通過網絡侵犯他人的民法權益的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1195條網絡用戶通過使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的措施,如刪除,阻止或斷開連接。 通知應包括確立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行為的權利,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替代鏈接等必要措施。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商收到通知後,應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的網絡用戶,並根據確定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和投訴的服務類型,採取必要的措施。 無法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與網絡用戶造成的損害的加重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收通知後,適當及時轉移到通知相關的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擴展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由於錯誤的通知而對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商造成損害的權利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權利人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1196條網絡用戶收到轉發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交不侵權聲明,其中應包括不侵權的初步證據和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用戶接收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聲明行為的聲明。聲明包括不存在犯罪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商收到聲明後,應當將其轉發給發布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網絡服務提供商應在已轉發的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時間內,未收到權利人已提起申訴或提起訴訟的通知時,適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聲明聲明後,適當的聲明聲明送給發送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提起訴訟通知的,正確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1197條網絡服務提供商知道或應該知道網絡用戶使用其網絡服務侵犯了他人的民法權益,但未採取必要的措施,應與網絡承擔連帶責任。用戶。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適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1198條旅館,購物中心,銀行,公交車站或火車站,機場,體育館和娛樂場所等商業或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或者群眾活動的組織者,如不履行該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維護安全的責任,從而造成他人傷害。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旅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人群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平民損害的,適當承擔責任。
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未履行維護安全職責的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承擔補充責任後,運營商,經理或組織者可以要求對第三者進行賠償。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1199條無能力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任何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生活時遭受人身傷害,該幼兒園,學校或教育機構應承擔侵權責任; 前提是,只要幼兒園,學校或教育機構能夠證明已履行其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職責,就不會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採取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能的,不承擔義務。
第1200條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在學校或任何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如果學校或教育機構未能履行其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責任,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力到教育,管理職能的,承擔的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在幼兒園,學校或任何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生活時,無能力或有有限能力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人遭受除幼兒園,學校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傷害事業單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教育機構不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承擔補充責任後,幼兒園,學校或教育機構可以要求對第三者進行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章產品責任 第四章產品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索賠。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稱為有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如果是製造商造成的瑕疵,則已付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賠償製造商。 由賣方的過錯造成缺陷的,賠償的製造商有權向賣方賠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百零四條因運輸,倉儲等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後,有權對產品進行賠償。第三人稱。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1205條如果產品缺陷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則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製造商或銷售商承擔侵權責任,例如以停止侵權,消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其他人身,財產安全的,被歧視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費用責任。
第1206條流通後發現產品有缺陷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採取停止銷售,警告或者及時召回等補救措施。 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採取無效措施以致使損害加重的製造商或銷售商也應對損害的加重部分負責。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必須承擔義務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召回產品的,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應當承擔被侵權人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根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生產者,銷售者必須負擔負擔的費用而被人為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1207條製造商或銷售商在知道或發現該產品有缺陷或未按照前條規定採取補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情況下製造或銷售該產品,該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繼續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被允許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章機動車事故責任 第五章違反交通事故責任
第1208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1209條在租賃,借用或其他類似情況下,機動車的所有人,經理或使用者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並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使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歸於機動車駕駛員的,有過錯的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少量事故,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該方面一方責任的,由使用人為補償責任;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10條當事人以銷售或其他方式轉讓和交付了機動車,但未申請登記的,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歸於機動車輛駕駛員。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在相互之間已經以買賣或其他方式轉移並交付交付但未進行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該替代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1條某人與單位聯合使用機動車從事道路運輸業務,由於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責任歸於機動車駕駛員,個人和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挂靠形式軍隊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發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替代一方責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212條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的,由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並歸於機動車駕駛員的,機動車使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允許的駕駛行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額外一方責任的,由介入使用人承擔的賠償責任;造成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213條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並將責任歸於機動車駕駛人的,承辦強制性機動車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責任的限度內賠償。 缺陷由承保商業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支付。 任何剩餘的餘額或任何商業機動車輛保險未涵蓋的部分,應由侵權人支付。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預期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構成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制範圍內補償;不足部分,由承保補充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補償;仍不足或沒有投保替代商業保險的,由賠償人補償。
第1214條因非法組裝或達到使用壽命終止標準而以銷售或其他方式轉讓的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以買賣或其他方式轉移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替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的,由轉移人和受僱承擔連帶責任。
第1215條因被盜,搶劫,搶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小偷,搶劫,搶奪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上述機動車輛由小偷,強盜或搶奪者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並且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則由於責任歸機動車輛駕駛員,小偷,強盜或搶奪者應承擔連帶責任。用戶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搶奪的發生髮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該較高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代替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的強制性保險責任的範圍內支付救助費用的,其有權對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緊急強制保險責任限制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1216條發生交通事故後撞車,撞車的人,必須購買強制性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 在無法找到機動車,強制性保險未涵蓋或救援費用超出強制性機動車保險的責任限額的地方,需要為救援,喪葬和其他費用支付費用。因侵權人死亡或人身傷害而產生的款項,應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中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付款後,其行政機關有權對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逐步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逐步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逐步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補償;替代不明,該金額未參加強制保險或搶救費用超過預算強制性保險責任限制,需要支付被裁減的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1217條不從事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對免費乘車的旅客造成損害的,如果該責任歸機動駕駛員,則該機動車輛使用者的責任除非他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否則應減輕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賠償損害人身損害,屬於該少數一方責任的,替代其賠償責任,但取代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六章醫療事故責任 第六章醫療損害責任
第1218條病人在診斷,治療過程中遭受損害,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有過失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病人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9條醫務人員應當在診斷,治療中向患者說明病情和治療措施。 需要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及時向患者解釋醫療風險,替代治療方案和其他信息,並徵得其明確同意。 如果不可能或不合適的話,醫務人員應向患者的直系親屬解釋並徵得他們的明確同意。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正確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及時向患者俱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適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採取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0條救助絕症患者或在其他緊急情況下得不到患者或其近親的同意,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准,可能立即採取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獲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1221條醫務人員未能按照當時的適當醫療水平履行診斷和治療職責,造成患者傷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診斷,治療過程中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病人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有以下幾種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診斷和治療的規定的;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瞞病歷或者拒絕提供病歷的; 或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醫療記錄丟失,偽造,調和或被非法破壞。 。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1223條因藥品,消毒產品或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輸血不合格而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銷售許可證持有人或其製造商要求賠償。毒品,血液供應機構或醫療機構。 病人向醫療機構提出賠償要求的,醫療機構在賠償後,有權向負責任的藥品銷售許可證持有人,藥品生產者或者血液供應者作出賠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12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對診斷,治療過程中對患者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病人在診療活動中遭受損害,有以下幾種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其近親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診治的,符合其指南的規定;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已經履行了在緊急情況下提供合理診斷和治療的職責,例如救助絕症病人; 或者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學水平的限制,難以診斷和治療患者。 (三)先前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前款第一項切實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25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妥善錄入和保存住院日誌,病歷,檢查報告,手術,麻醉記錄,病理數據,護理記錄等病歷。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按規定進行準備並妥善保管登​​記,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病人要求檢查或者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病歷。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正確及時提供。
第1226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人信息和個人信息保密。 未經患者同意洩露患者的私人信息或個人信息或披露其病歷的任何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病人的個人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1227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斷和治療準則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重新的檢查。
第1228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機構秩序,妨礙醫療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干擾醫療秩序,干預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 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第1229條侵權行為人污染環境或者損害生態系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為損害的,罰款人為承擔責任。
第1230條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而引起的任何糾紛,行為人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他不應當承擔責任或法律規定可以減輕其責任,並且行為與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損害。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適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糾正責任的糾正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1231條因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人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應當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方式,範圍,範圍等因素確定每個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範圍。生態系統的破壞程度,行為對破壞後果的影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有人破壞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類別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1232條侵權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或損害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人有權要求給予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違反人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合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視為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1233條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請求賠償。 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對第三人進行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破壞人可以向指明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三人追償。
第1234條侵權行為人可能違反國家規定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並可以恢復的,國家授權的機構或者依法授權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承擔恢復的責任。時間。 侵權行為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的,國家授權的機構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可以自行發起恢復,也可以委託他人委託,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承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了國家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分配的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支出人負擔。
第1235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破壞的,國家授權的機構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的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賠償的人補償上述損失和費用:
(1)從生態環境破壞到恢復完成之間因服務功能喪失而造成的損失;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因永久破壞生態環境功能而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費用;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理污染,恢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和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5)為防止損害的發生或加劇而發生的其他合理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八章超危險活動的責任 第八章高度危險責任
第1336條從事超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武裝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的責任。
第1237條在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或將核材料運入或運出民用核設施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該設施的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可以證明損害是由於戰爭,武裝衝突,暴動或在其他類似情況下造成的,或者損害是受害人有意造成的,則運營人不應承擔此類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或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況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1238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該航空器的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經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造成的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承擔的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1239條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高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或其他超危險性物品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擁有者或使用者應承擔侵權責任,只要該擁有者或使用者如果可以證明損壞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或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則用戶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嚴重疏忽,則可以減輕擁有人或使用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佔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噪聲,強毒,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人身傷害的,佔有人或使用人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歧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替代佔有人或使用人的責任。
第1240條因在高空,高壓或地下挖掘活動中工作的人或使用高鐵運輸車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經營者不得如果可以證明損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則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嚴重疏忽,則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軍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承擔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違反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1241條因遺失或遺棄的超危險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將超危險物品移交給他人管理的,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所有人應當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責任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責任;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242條因非法持有的超危險物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非法持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財產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防止非法佔有的高度謹慎義務時,應與非法佔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243條未經許可進入一個從事超危險活動或超危險物品儲存的區域並因此而受到傷害的人,可以減輕或消除該區域的管理者的責任。證明他已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並履行了充分警告的職責。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高度危險物放置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並儘力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避免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1244條有法律規定對超危險活動造成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除非損害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否則應遵循該規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按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九章馴養動物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1245條馴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該動物的飼養者或保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可以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有意或由他人造成的,則可以減輕或消除其責任。重大過失。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植入的動物造成人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取代人隨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替代責任。
第1246條違反管理規則,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保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只要可以減輕其責任即可。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承擔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濫用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完善責任。
第1247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例如猛犬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該動物的飼養者或保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第1248條動物園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除非能夠證明動物園已經履行了管理職責,否則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1249條被遺棄或逃生的動物在遺棄或逃生期間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該動物的原始飼養人或保管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住民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第1250條動物因第三者的過錯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該動物的飼養者或保管人或第三者要求賠償。 支付了賠償金的動物的飼養者或保管人有權對第三者進行賠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分配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的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道德,不得乾擾他人的生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第十章建築物和物體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章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第1252條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類型的設施倒塌或塌陷並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項目業主和建設者應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他們能證明沒有質量缺陷。 如果損害是由於另一負責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已經賠償的項目所有者或建設者有權向該負責人作出賠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並造成損壞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如果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類型的設施倒塌或塌陷,從而由於所有者,管理者,用戶或第三者的過錯而造成他人損害,則所有者,管理者,用戶或第三者的過錯該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1253條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類型的設施或放置或懸掛在其上的任何物體鬆散或掉落而造成他人傷害的,業主,經理或使用者如不能承擔侵權責任。證明他沒有過錯。 如果損害是由於另一負責人的過錯而造成的,則已支付賠償金的所有者,經理或用戶有權向該負責人作出賠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移位,墜落造成的人為損害,所有權,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補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內投擲物體。 從建築物內扔下或從建築物上掉下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者應當賠償,除非他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行為人。 支付了賠償金的建築物的使用者有權對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的人身傷害的,由所有權人依法承擔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的尺度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犯罪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有權人追償。
諸如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之類的建築物的管理者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發生前款所述的事件。 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對未履行依法提供安全措施的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員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據依法承擔未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件的,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調查,確定責任人。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的,公安等機關適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1255條一堆物體倒塌,滑倒或滑倒並造成他人傷害的,如果堆疊者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對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滑落造成的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擔責任。
第1256條因在道路上堆放,拋棄或遺留物體而造成障礙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道路管理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清理,保護,警告等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棄撒行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承擔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257條折斷或倒下的樹木或落下的水果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如果樹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的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的責任。
第1258條在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進行地面開挖或地下設備的修理或安裝而造成他人傷害的,建設者不能證明自己張貼明顯警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簽署並採取安全措施。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了明顯的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的,並承擔了責任。
如果公用設施進出坑等地下設施對他人造成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已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人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承擔的責任。
附則 附則
第1259條在民法中,“不低於”,“不超過”,“以內”和“到期”是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1260條本守則於1年2021月XNUMX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領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及同時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該英語翻譯來自NPC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