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Law)於17年2020月1日頒布,將於2020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9條,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不擴散等國際義務”(第1條)。
該法的要點如下:
1,出口管制項目範圍
出口管制項目的類型包括商品,技術和服務。 另外,與這些項目有關的技術數據等也屬於出口管制項目的範圍。 (第二條)
出口管制項目涵蓋的領域包括兩用物品,軍事產品和核產品。
從領土和國籍的角度來看,管制出口可分為兩類:(1)將管制物品從中國轉移到國外; (2)由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受控物品(即,即使這些物品可能沒有越過邊界,也將被視為出口物品)。
2.出口管制清單
國家出口管制總局(“監管機構”)將發布受控物品的出口管制清單。 監管機構還可以對超出出口管制清單的商品,技術和服務實施不超過兩年的臨時管制(第9條)。
要出口“管制清單”中的物品或臨時管制物品,出口商應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第12條)。 監管機構可以禁止出口相關受控物品,或者禁止將相關受控物品出口到特定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第11條)。
3,法規清單
監管機構可以在監管列表中包括特定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 對於監管清單中列出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監管機構可以採取必要措施,例如禁止和/或限制受控物品的貿易,中止受控物品的出口(第18條)。
4,中介服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為從事非法出口的出口商提供代理,貨運,交付,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務(第20條)。
5,等效措施
如果任何國家或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或地區採取同等措施(第四十八條)。
6,法律責任
如果出口商出口國家禁止的管制物品或未經許可出口管制物品,將受到刑事責任的調查(第43條)。
中國境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的規定,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阻礙不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履行,中國將採取有關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