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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2021)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6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7 月 10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國際貿易法 外國人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推動發展高度轉型改革開放新格局,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穩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在海南島全島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分步、分步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製度體系,實現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往來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序流通。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海南自由貿易發展,應該表現中國特色,例子國際經驗,圍繞海南定位,發揮優勢,推進改革創新,推動冒險海南戰略創新,共同、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和平發展,堅持國家安全觀,堅持人民為中心,實現經濟道德、社會文明、生態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條海南自由貿易建設,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以各種生產方式跨境自由引導安全流通和現代產業體係為支撐,以特殊的結構安排、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完善的法治體係為保障,持續優化教育、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的公平的市場環境。
第五海南自由貿易港遊行條最優秀的生態保護製度,倡導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創新文明生態機制,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
第六條國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領導,討論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項。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商務、金融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關工作。
國家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監管模式。
海南省可以實施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全力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各項工作。
第七,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支持海南省根據中央要求和法律規定行使自主權。及其相關部門行使相關管理職權。
第八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系統完善、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治理體系,推動政府機構改革和建設,規範服務,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治理機制建設,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
國家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行政區劃改革創新,優化行政區劃設置和行政區劃結構體系。
第九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主動適應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發展和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新趨勢,積極支持國際交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公民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就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制定(以下稱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實施。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應該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和國務院備案;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的,說明變通的情況和理由。
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涉及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或者由國務院制定執行條例的,應該分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批准的後續行動。
第二章貿易便利便利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完善全島封關通道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口監管特殊區域制度。自由化方便化。
第十二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應該高標準建設口岸基礎設施,加強口岸公共衛生安全、國門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質量安全管控。
第十三條在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貨物、物品可以自由出港,海關必須進行,進入海南自由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純淨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清單,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
第十四條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周邊其他地區,原則上規定辦理相關物品上岸。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規定進行監管。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運輸工具,簡化進口管理。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由國內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按國內流通分配管理。
貨物、物品以及運輸工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和內地之間進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第一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海南自由貿易相關內要自由宣傳商品以及貿易活動,真正實施低收入、高效能的監管。
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的前提下,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出口貨物地點不設地點,貨物可以自由選擇。
第十六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出口通關便利化政策,簡化了貨物流轉流程和手續。除需要檢驗檢疫外包裝或送件管理的貨物,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按照有關規定的路徑給予放行,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便利服務。
第十七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對跨境服務貿易的負面影響管理制度,並實施配套的資金支付和轉移制度。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污染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
第三章投資便利便利
第十八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化便利化政策,全面發展極簡投資機制,投資和投資制度,促進專利保護,保障投資競爭,提升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投資環境。
海南自由貿易港全面放開投資准入,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公共利益等國家電影准入管理的領域。
第一部分海南貿易自由港對外投資准入前十九條收入歸營管理制度。特別於海南自由港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貿易犯罪由國務院相關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准後發布。
第二十條國家放寬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准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市場准入特別措施(特別措施)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貿易港口以過程為重點的投資便利措施,自由逐步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製。
第二十一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按照方便、完善、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建立市場主體設立便利、經營便利、申請便利等製度,優化運營程序。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必須保護自然人、法犯人和人組織在海南自由貿易內的投資、中收益和其他港口權益,加強對小孩子的保護。
第二十三國家必須保護海南自由人、法人和貿易領域內人組織的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服務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識分類監管、失信懲戒等,對機制知識產權侵權,非常支持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海南貿易自由港建立統一競爭、競爭優勢,完善政策競爭審查制度,加強體系論證反抗和反抗爭,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
海南自由貿易的各類市場主體,在入許可、經營運營、獲取、制定、制定優惠政策等方面各方面娛樂省示範港人民代表。具體辦法由海南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財政制度
第二十五條在海南自由貿易開發港建設階段,中央根據具體情況,結合稅制變化情況,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給予適當資助。海南省設立政府引導、市場化方式道路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
第二十六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自主減徵、免徵徵緩徵除具有生態證明性質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七條製定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優化、稅負水平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基本均衡的原則,結合國家稅制改革方向,制定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制體系的要求。
全島封關時,將升級、消費稅、車輛購置置稅及維護附加稅等費用進行簡併並,在貨物和服務完整的封閉銷售稅;教育全關配套建設後,進一步推進簡化稅制。
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及時提出稅收管理的具體方案。
第二十八條關、蝶並稅制後,海南自由貿易港對進口商品全封目錄管理,目錄的貨物進入海南自由貿易,免目錄進口進口。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制定。
全封島道、簡併稅制,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徵進口關稅、進口消費稅和消費稅。
對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離境的出口應稅商品,個性出口。
第二貨物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原樣上隨著進口加工;但對鼓勵類產業的生產,沒有進口料或進口料在海南貿易進口件或加工港增值達到一定的比例具體的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
貨物由內地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根據國務院有關退還已消費的消費稅。
全封關、簡併並製前,對離島離島消費消費商品並提貨島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進口活潑新鮮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通道、簡併稅制後,物品在海南自由貿易和內地進出港灣的嚴重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海南省制定。
第三十個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條件的企業,自由創業企業註冊優惠;對海南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個人,個人在個人融資優惠。
第三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優化高效統一的徵管服務,提高了行政徵管服務科學化、國際化、便民信息水平,積極參與國際徵管合作,提高了行政徵管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資源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二條海南貿易自由港完善環境評價和監測制度,制定生態環境評估和監測制度,制定保護生態生態環境評價和監測制度,防止保護生態環境;清潔農場污染,產權制度,有利於節約資源和利用效率利用制度。
第三十三條海南自由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遊園遊園化的自然生態空間,嚴守生態保護線,構建以國家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綠色城鎮化、美麗鄉村鄉村建設。
海南自由貿易港嚴格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建立完善的陸海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第三十四條海南貿易自由環境安全碼頭遊行精細進出境,加強檢驗檢疫能力建設,真正外來誘餌,避免進口廢物輸入;提高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能力,突危險發生態環境事件準備與響應能力,加強生態環境活動。
第三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市場化支持、建立生態保護機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鼓勵利用市場機制推進生態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發展。
第三十六條海南自由貿易港保護目標責任制和人民評價制度。的年度競賽,競賽目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
保護目標未完成的地區,一年內維護該地區新增重點城市功能的建設影響文件;對有責任的地方人民負有責任的地方負有責任的國家負有環境監督管理的政府部門的責任人,一年內提拔使用或者轉任不得重要,並需要處分。
第三十七條海南貿易自由港灣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教育制制。對政府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人民、直接負責的主要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扶扶責任。
第六章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持
第三十八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業體系,積極發展培訓、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熱帶特色農業等重點產業。
第三十九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推動旅遊與文化體育、健康醫療、療養等感染,捆綁旅遊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入現代服務業對內對外開放,打造國際化產業樞紐體系,面向、融合發展,打造具有國際海洋城市的海洋服務。
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設理工農醫類學校。
第四十一條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和條件平台合作,建立符合科研軌蹟的科技創新管理制度和國際科技機制。
第四十二條海南自由貿易港要安全組織自由方便的數據流動管理,切實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相關的權益,擴大通信資源和業務開放,促進數據流通為關鍵因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國家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探索實施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高度自由便利開放的運輸政策,更加建立開放的船舶制度和船舶管理制度,建設“中國洋浦港”籍籍港,戲劇域的特殊登記制度;放寬空管制和航路限制,航權資源配置,提昇運輸便利化和服務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入人才發展機制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支持,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招聘、認定、使用和研究資助機制。
第四條海南貿易自由港便利的出境鏈接管理制度,全面實施範圍適用免簽政策,免簽旅行時間,優化出境簽收管理,提供出境航線通關便利。
第四十六條海南貿易自由末日走向開放的人才和拖延政策,實現目標的人員臨時出艙政策、便利的工作政策,對外國人工作許可不利影響管理,進一步研究未來製度。
第四十七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境外人員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限制,對符合條件的境外資格認定,比賽單向認可示範制度。
第七章綜合措施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可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事務由國務院處理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完整事項;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不跟進海南省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面積、耕地和林地保有量、建設用地總規模等重要指標並確保質量不降低的基礎,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對全省耕地、永恆基本農田、林地、建設用地佈局調整進行審批。
海南自由貿易港積極推進農村及農業建設區一體化發展與小城鎮用新模式,推進農耕土地資產化。
保證海南自由貿易港國家重大項目用海需求。
第四十九條海南貿易自由港建設需要保護耕地,加強土地管理,建立節約節約用地制度、評價以及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處置制度。土地,超過了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當日未完成的,必須在竣工前特定日期出讓土地值帶的土地閒置費。具體由海南省制定。
第五十條海南自由貿易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率先廢除金融業開放政策。
第五十一條海南自由貿易建立港口適應高水平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金融需要的跨境流動資金管理制度,分階段開放資本項目,逐步推進非企業外債項下完全可兌換,沿海跨境貿易觀賞便利化,推動海南自由貿易與港口便利交通。
第五十二條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經批准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特定的賬戶或在特定範圍內經營離岸金融業務。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四條探索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司法體制改革。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多元商事熱點解決機制,深入研究商事熱點集中試驗,支持通過廣播、神經等多種非國際化研究影響方式解決問題。
第五十五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風險認識和體系,進一步和條化解重大風險。
海警負責口岸和其他海關監管區省常走的,主動巡查處走私海警機構和實施監管。海南人民政府負責全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非設關的海上私遊行為。管控,建立與其他地區的反走私聯防聯控機制。境外與海南自由貿易港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內地之間,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均需從口岸出入。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落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健全金融風險機制,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建立人員流動風險防範制度,建立突發事件和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與救治機制,保障、網絡與數據、人員流動和公共衛生等領域的和睦。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本法規定的事項,在本法實施後,海南自由貿易島封關前,港口及其相關部門和海南省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原則,按照職責分工,全面推進性的具體辦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發之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