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門戶-CJO

查找英文的中國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English阿拉伯語簡體中文荷蘭人法國德語印度語意大利日文韓語葡萄牙語俄語西班牙語瑞典希伯來語印度尼西亞越南語泰語土耳其馬來語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

個人信息保護法

法律類型

發行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佈日期 2021 年 8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個人數據保護

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犯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三種之一的,也適用本法:
(一)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周圍自然人的行為;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優點。
第四條個人信息為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必須遵循合法、真實、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處理個人信息、脅迫等方式信息。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該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該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該只能實現的最小範圍,必要處理個人信息。
第七條處理信息應該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個人公開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第八條處理信息應該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個人信息不准確、不完整對個人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第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竊取活動收集、使用、加工傳播個人信息,不得竊取個人信息、提供公開個人信息;或者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製度,預防和懲治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相關教育,促進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的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國際規則的製定,促進個人合作信息保護方面的國際交流與,推動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準等互認。
第二章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確定、履行個人作為當事人的合同所規定的,或者按照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制度和本人提出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規定的;
(三)為法定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集中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根據本法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自己公開或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優點。
根據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同意,但有前款第二項至項規定的方案,無需取得個人同意。
第十四條是基於個人同意處理的,該同意應該由個人知情的知情信息、個人聲明作出判斷。、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該取得個人同意或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請重新獲取個人同意。
第十五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個人取消撤回其同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提供促成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於個人同意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
第十六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服務所必需的,或者除非。
第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以下事項: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姓名或姓名和聯繫方式;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授予公告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發生變更的,有權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方式知道第一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適當公開,並可以查閱和保存。
第十八條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個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要保密或不告知的情況,可以不提前通知個人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事項。
緊急情況下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無法及時向個人通報,個人信息處理者應在緊急情況下及時通知。
第十九條法律除法行政另有規定外,個人信息的保留期限應該為實現處理目的、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共同決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應該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法規定的權利。
個人信息處理者共同處理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利益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委託處理個人信息的,必須與受託人約定委託處理的目的、期限、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保護措施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恢復受託人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監督。
受託人應該按照約定處理個人信息,不得超出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處理個人信息;委託合同不應該生效、失效、被或者撤銷終止的,受託人將個人信息還個人信息處理者或者刪除,不得保留。
個人信息處理者同意,受託人不得轉委託個人處理個人信息。
第二十二條信息處理者因合併、分立、解散、被通知個人離職等原因需要轉移個人信息的,應該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接收方必須繼續執行個人信息處理者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該按照本法規定的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應該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姓名、方式、處理方式、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並取得接收方必須在上述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等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接收方更改原先的處理目的、方式的,應該按照本法規定的方式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該做出決策的結果和結果、業績,不得對個人價格等交易條件上不合理交易的資助。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傳播、商業營銷,應該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方便的拒絕方式。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決定對個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進行說明,並避免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決策的方式做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公開其處理的個人信息,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為維護公共安全需要,堅持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合理範圍內的個人信息公開或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影響的,應該根據本法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第二節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
第二十八條個人信息是洩露或洩露機密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傷害或人格、財產安全受到傷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金融皮膚、行學生指南等信息,以及不足十四周歲的人的個人信息。
都有特定的目的和足夠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下的措施,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第二十九條 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該引起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該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個人處理信息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外,還應該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根據本法律規定可以不向個人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個人信息的,應該引起第三人的或其他家庭其他人的同意。
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不足十四周歲的人個人信息的,應該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規定應該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三節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本節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根據、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超出法定職責所規定的範圍和範圍。
第三條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個人信息,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履行職責;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或者告知國家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處理的個人信息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以確認需要向外界提供的,應該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要求有關部門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執行公共職責處理個人信息,適用本法關於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定。
第三章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
第三十八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業務等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個人信息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循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二)按照國家網信部門的規定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製定的標準合同與對外接收方約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壓縮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
個人信息處理者需要必要的保障,保障外部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標準。
第三十九條信息個人處理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該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姓名、聯繫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個人向境外接收方本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項,並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第四十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在國家收集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範圍內。確需向外部提供的。 ,應該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締結締結的相關法律和締結,或者說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執法關於提供本地個人信息的請求非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向外國司法或執法機構提供有關國家範圍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個人從事組織的個人信息、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國家信網部門可以將其限製或禁止個人信息提供基本,公佈,並採取限制措施或禁止向其提供個人信息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任何國家或地區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可以對國家或地區採取其他措施,採取其他措施。
第四章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撤銷個人信息的處理個人信息權、決定權,限制其拒絕或拒絕他人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法律、行政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個人信息、複製其個人信息;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個人請求查閱,複製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正確及時提供。
個人請求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條件,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提供轉移的途徑。
第四十六條個人發現其個人信息不准確或不完整,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正、補充。
個人請求更正,補充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針對個人信息插入核實,並及時更正,補充。
第四十七條有以下情況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請求刪除:
(一)處理目標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需要;
(二)個人信息處理者停止提供產品或服務,或者保留期限已屆滿;
(三)個人撤回同意;
(四)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違反約定的個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優點。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未滿,或者刪除個人信息從技術上汽車實現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安全停止和移動必要的保護措施之外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個人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合法利益,對者的相關個人信息可以獲取死者規定的實例、複製等、更正、刪除;死者生前還有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條信息處理者應該建立權力的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和處理機制。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該說明理由。
個人處理者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個人可以向法院證明違約行為。
第一章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根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個人信息的種類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等,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避免曝光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個人信息圖像分類管理;
(三)採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
(四)合理確定個人信息處理的操作權限,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編制並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指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負責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以及行動的保護措施等進行監督。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公開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聯繫方式,分配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報送執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三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個人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處理信息的機構指定代表,負責處理個人信息保護相關事務,告知有關機構的名稱或代表的姓名、聯繫方式等報送完成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五十四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定期處理個人信息嚴格法律、行政規則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
第五十五條有以下情況XNUMX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在進行個人信息影響評估之前,進行處理情況記錄:
(一)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二)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
(三)委託處理個人信息、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個人信息、公開個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五)其他對個人權益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個人信息處理。
第十五條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當,必要;
(二)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及安全風險;
(三)所採取的保護措施是否合法、有效並與風險程度相適應。
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和處理情況應該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條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立即使用服務措施,並通知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個人。通知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信息種類、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個人信息處理者採取的支出措施和個人可以採取的勞動強度的措施;
(三)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聯繫方式。
個人信息處理者採取措施能夠有效避免信息洩露、篡改、破壞損害損害的,個人處理者可以不通知個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部門認為可能造成危害的信息,需要個人信息處理者通知個人。
第五十八條提供重要的互聯網平台服務、用戶數量龐大、業務類型複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完成以下任務:
(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二)遵循公開、公平、敘事的原則,計劃規則,明確的平台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範和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
(三)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個人處理的平台內的產品或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
(四)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接受委託處理個人信息的受託人,應根據本法和法律、行政規範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個人信息的安全,並協助個人信息者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
第六章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本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工負責監督範圍內的個人信息保護和負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前兩款規定的部門統一稱為補充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十一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職責如下:
(一)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指導,監督個人信息處理者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二)接受、處理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投訴、聯繫方式;
(三)對應用程序等個人保護情況進行準備,並組織發布信息結果;
(四)調查、處理個人信息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二條國家網信部門專題討論有關專題論述本法行為以下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具體規則、標準;
(二)針對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以及人臉識別、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制定個人信息保護規則、標準;
(三)支持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進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建設;
(四)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有關機構提供個人信息保護評估、認證服務;
(五)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聯繫人工作機制。
第六十三條落實個人信息保護職責,落實個人信息保護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有關焦點,調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和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合同,記錄,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實施現場檢查,對嫌疑人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調查;
(四)檢查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有關的設備、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並記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設備、物品,向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檢查報告批准,可以封封或扣押。
初步個人信息保護職能的部門依法法定職責,合併合理的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四條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個人信息活動存在風險或發生的個人信息安全事件,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和個人信息者的法律代表個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要求個人處理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個人處理者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信息刪除隱患。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處理個人信息涉嫌犯罪的,應該及時移送機關必須處理。
第六十五條任何、個人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向個人信息保護的職能部門進行投訴、投訴。人。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應該發表接受投訴、聯繫方式。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的,或者處理個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能部門責令改正,通報信息,不收收所得,對挪用處理個人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的,並處不於改正;對主管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人員,一政府以上直接責任部門。
有前款規定的貪食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實施個人信息保護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有收收萬元以下的收入,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停業整頓、通報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吊銷業務許可;對直接主管的主管人員和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停止營業,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關注、間接、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有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附有公示。
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執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部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主管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另行通知處分。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職守、突擊職責、徇私舞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及時通報處分。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利益造成自己損害,者不能證明沒有錯的,應該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處理。
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根據個人信息處理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個人因此獲得的損失和個人責任的確定,根據實際信息處理者的賠償數額。
第七十個人處理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處理個人信息,依法追究個人的法律權益,人民檢察院、人民組織和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向法院確定無權影響。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通報治安管理處罰;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自然人因個人或家庭事務處理個人信息的,不適用本法。
法律對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檔案管理活動中的個人信息處理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是指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組織、個人。
(二)自動化決策,是指計算機程序自動分析、評估個人的行為習慣、信用習慣或經濟、健康、狀況等,並進行決策的活動。
(三)去標識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導致在不替換多餘的信息的情況下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的過程。
(四)匿名化,是指個人信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恢復的過程。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該英語翻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在不久的將來,我們法律翻譯版將在中國法律門戶網站上提供更準確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