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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在國外立法中不合理地域外適用的實施細則和其他措施(2021)

違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法律類型 部門規則

發行單位 商務部

公佈日期 2021 年 1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9 日

有效期 有效

適用範圍 全國

話題) 國際法

編輯 CJ觀察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一年第1號
《聯邦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王文濤
2021/1/9
違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一條為了克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部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部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規則,不當禁止或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實質。
第三條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相互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係基本原理,遵守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履行的國際義務。
第四條國家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應對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報告人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給予保密。
第六條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部適用範圍,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評估確認:
(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其他適當考慮的因素。
第七條工作機制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部適用的事實,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以下簡稱禁令)。
工作機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止或撤銷禁令。
第八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豁免遵守禁令。
申請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請人必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包括申請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請豁免的範圍等內容。的決定;情況緊急時適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遵守遵守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與措施,侵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賠償損失;但是,可能遵循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得豁免的除外。
根據禁令範圍內的外國法律做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歧視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該判決,裁定定額替代的訴訟中賠償損失。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拒絕拒絕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判決,裁定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工作機製成員單位針對其各自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禁令,未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並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條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進行實地報告有關情況或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任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為報告有關情況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保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的事實,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