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員是受中國製裁的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外國裁決能否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到目前為止,答案是肯定的。
2021年XNUMX月,上海金融法院首次承認並執行了外國仲裁裁決。
本案中,申請人 M 銀行為境外金融機構,被申請人 W 公司為 M 銀行與外部 H (Singapore) Ltd 之間的原油買賣交易的境內擔保人。對於債務人H和擔保人W,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判給擔保人支付相應的金額。 M銀行作為債權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SIAC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被訴W公司辯稱,本案屬於《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不予承認和執行該裁決。
答辯人提出了兩個論點:
一個)。 其中一名仲裁員屬於一家受中國製裁的律師事務所,因此該裁決是不公正的。
乙)。 被申請人是一家從事液化氣管道業務的中國企業,對社會和民生有著深遠的影響。 請求不予承認和執行 《關於打擊不正當域外適用外國立法及其他措施的規定》(以下簡稱《阻止規則》,適用外國法律與境外適用措施).
迄今為止,唯一受到中國製裁的律師事務所是英國的Essex Court Chambers。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查認為,
- 關於中國的製裁
法院認為,中國外交部的製裁針對的是本案仲裁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而非仲裁員本人。
此外,制裁是在仲裁裁決發布後實施的。
此外,制裁也超出了《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的拒絕承認範圍,與本案無關。
在選擇仲裁員的過程中,SIAC和申請人均履行了告知被申請人的義務,不存在不當程序。
- 當事人自願選擇仲裁,是不涉及外國立法不當域外適用的行為。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阻止規則不適用。
封面照片作者: 愛德華·何 在Unsplash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